案件一:麻小华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当事人:麻小华 违法事实: 2017年8月6日执法人员龙丽萍、赵花妞在福贡县金益生猪屠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麻小华所运载的18头生猪未付有检疫证明。经进一步调查了解,该批猪确实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即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的规定。 处罚种类:一般程序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结果:1.本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18头生猪采取补检措施,出具相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给予承运费1倍的罚款500元×1=500元。 案件二:贡山县秀芳养殖有限公司未建立养殖档案案 当事人:和秀芳 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7日贡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张家龙、丰庆文在对贡山县秀芳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贡山县秀芳养殖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该养殖场的养殖档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畜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的规定。 处罚种类:一般程序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根据《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结果:处以罚款80元,当事人已依法履行完毕。 案件三:贡山县神山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养殖鸡未建立养殖档案案 当事人:赵李宁 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6日贡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余战春、丰庆文在对贡山县神山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贡山县神山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该养殖场的养殖档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的规定。 处罚种类:一般程序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结果:处以罚款80元,当事人已依法履行完毕。 案件四:贡山县建新兽药饲料经销部涉嫌经营过期兽药案 当事人:李春菊 违法事实:2017年9月28日贡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贡山县建新兽药饲料经销店所经营的标注为四川齐金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通用名“恩诺沙星溶液”规格:10ml/盒、生产批号:20140401、生产日期:20140406和标注为山东谊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通用名“板蓝根片”规格:100片/瓶、生产批号:20150101、生产日期:20150105进行抽样检查,现场查实结果判定该批次兽药为过期兽药。经执法人员询问调查,抽查的该批次兽药“恩诺沙星溶液”现剩余3盒、“板蓝根片”现剩余5瓶为过期兽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之规定,为劣兽药。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规。 处罚种类:一般程序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结果:处以罚款70元,当事人已依法履行完毕。 案件五:康凡老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藏獒案 当事人:康凡老 违法事实:2017年3月1日上午约9时,康凡老从甘肃拉入兰坪县通甸镇三江源路口32只藏獒,经通甸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官方兽医查验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处罚种类:一般程序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结果:处货值金额:600.00×20%=120元,即120元,当事人已依法履行完毕。 案件六:赵小平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当事人:赵小平 违法事实:2017年4月5日上午约10时,赵小平从甘肃拉入兰坪县金顶镇三江大道环岛路口13只藏獒,经群众举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电话后,经执法人员到现场查验,该批藏獒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处罚种类:一般程序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藏獒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结果:处货值金额:2000.00×15%=300.00元,即300元,当事人已依法履行完毕。 案件七:彭继永经营劣兽药案 当事人:彭继永 违法事实:2017年7月6日,兰坪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兰坪营盘镇恒康兽药服务中心监督检查时,发现所经营的 “清热解毒板蓝根注射液” 49 盒零1支:“风湿跛痛特号穿心莲注射液” 1盒,属过期药品,判定为劣兽药。违反了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规定。 处罚种类:一般程序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结果:处以罚款 195.28元;没收清热解毒板蓝根注射液49 盒零1支;风湿跛痛特号穿心莲注射液1盒。 案件八:和香玉经营劣兽药案 当事人:和香玉 违法事实:2017年7月6日,兰坪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兔峨乡兔峨街兰坪兔峨茂云兽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所经营的 “硫酸阿托品注射液”18盒属过期药品,判定为劣兽药。违反了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规定。 处罚种类:一般程序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结果:处以罚款90.00元,没收劣兽药“硫酸阿托品注射液”18盒。 案件九:捌普养殖畜禽未建立养殖档案案 当事人:捌普 违法事实:2017年7月19日上午11:30分,泸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上江镇开展规模养殖场日常巡查工作时在检查蛮英村泸水胡平生猪农民专业合作社时发现该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当事人畜禽养殖未建立动物养殖档案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处罚种类:一般程序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结果: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2.责令当事人依法建立养殖档案。 案件十:哈四波不按规定程序填写动物养殖档案案 当事人:哈四波 违法事实:2017年7月19日下午13:20分,泸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上江镇开展规模养殖场日常巡查工作时在检查蛮英村泸水胡英生猪农民专业合作社时发现该养殖场不按规定程序填写动物养殖档案。当事人畜禽养殖未建立动物养殖档案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处罚种类:一般程序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结果: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2.责令当事人依法建立养殖档案。 案件十一:罗诚未建立养殖档案案 当事人:罗诚 违法事实:2017年7月20日上午11:35分,泸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上江镇开展规模养殖场日常巡查工作时在检查大练地村怒江慧众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时发现该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当事人畜禽养殖未建立动物养殖档案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处罚种类:一般程序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结果:1.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当事人已依法履行完毕。 2.责令当事人依法建立养殖档案。 案件十二:吴顺平转移已被依法处理的猪肉产品案 当事人:吴顺平 违法事实:2017年7月24日凌晨5:57分,泸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泸水市龙威生猪定点屠宰场驻场检疫员王某电话举报,屠宰户吴顺平将一头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病害猪强行拖运出场运往三合农贸市场,接到报案后,泸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派遣执法人员前往三合农贸市场进行调查,经查事情属实,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处罚种类:一般程序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结果:1.依法没收检疫不合格的病害猪肉; 2.罚款人民币一仟元整(¥1000.00元)。 案件十三:李林啟经营劣质兽药案 当事人:李林啟 违法事实:2017年8月29日上午9时,泸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以及怒江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对泸水市上江镇东南红正大饲料兽药经营部例行监督检查时当场查获经营已过期兽药“兽用精制敌百虫片”生产批号150801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和假、劣兽药。 处罚种类:一般程序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结果:1.依法没收经营的过期兽药, 2.罚款人民币捌拾肆元整(¥84.00元)。 案件十四:张诚无证兴办动物养殖场案 当事人:张诚 违法事实:2017年11月2日,泸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规模养殖场监督检查时发现泸水市义诚种养殖有限公司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处罚种类:一般程序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结果:1.罚款人民币一仟元整(¥1000.00元)。 2.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十五:王兆武无证兴办动物养殖场案 当事人:王兆武 违法事实:2017年11月2日,泸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规模养殖场监督检查时发现泸水市老窝崇仁壹家村生态养殖合作社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处罚种类:一般程序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结果:1.罚款人民币一仟元整(¥1000.00元)。 2.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