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为切实做好全州2012年秋季动物防疫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确保区域内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根据省农业厅关于下发《云南省动物防疫整村推进工作方案》(云农牧[2011]57号)、《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2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的通知》(云农牧[2012]10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2012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怒政办发[201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州秋季动物防疫工作的实际。现就2012年秋季动物防疫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动物防疫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动物防疫工作事关畜牧产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事关全州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大局,事关公共食品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既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重大的经济和政治任务。当前,我州及州际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形势严峻,特别是当前高温少雨干旱灾害天气更是如此。因此,各县要高度重视秋防工作,切实加强对秋防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进一步增强“发展就是增收,防疫就是增效”的观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疫病风险远远大于市场风险,宁可千日无疫、不可一日不防”的意识,进一步加大对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力度,采取综合防控措施,切实稳定畜牧业生产。 二、全力抓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4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免疫耳标佩戴率达到100%,加强集(农)贸市场管理,积极实施产品检疫和屠宰检疫,规范产地检疫行为,确保上市肉品检疫率达到100%,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达到100%; 一要着力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即:整村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动物防疫责任制、重大动物疫病财政保障机制建设、生猪3种疫苗同步分点注射工作(口蹄疫、猪瘟疫苗左右耳部肌注,高致病性蓝耳病疫苗臀部肌注)、动物防疫技术规范化制度建设、整村推进的宣传工作。二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务必于2012年9月30日完成秋防集中免疫工作。 第一阶段,准备宣传阶段。要积极组织疫苗、免疫标识、消毒药品、器械的同时,做好上传下达、安排部署、宣传动员、技术培训、健全组织、落实责任、分配任务等各项工作;第二阶段,突击动物免疫阶段。各县要组织并督促各乡镇积极深入村寨、农户、畜禽场开展免疫注射和挂标工作,做好免疫户口册和免疫档案管理登记等工作(免疫电子文档格式由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结合实际确定);第三阶段,查漏补缺总结上报。各县要在自查自验的基础上,做好省、州检查的准备工作。 三、强化措施,重点做好各项防控监管工作 (一)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县务必牢固树立时间、任务、质量观念,按照农业部制定下发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形成集中免疫与经常性工作相结合的拉网式防疫格局。一是要按照州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要求,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精湛的防疫和监督工作人员包片挂钩动物防疫监管工作,要督促其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确保免疫质量和效果。二是要根据免疫方案和免疫程序,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挂钩指导,督促乡镇组织动物防疫人员组成免疫小分队,全面实施免疫工作。三是要全面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规范建立免疫档案和填写免疫户口册,做到“免疫证、耳标、档案”三对照,准确无误。四是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反映,争取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动物防疫整村推进工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县要认真做好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采购、调拨和管理,建立疫苗和物资发放台账,确保秋防疫苗和物资的正常供应,为动物疫病防控提供物质保障。 (二)强化消毒灭源,彻底杀灭病源。各县要将消毒灭源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要督促畜禽规模饲养场、畜禽规模饲养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市场以及贩运等环节健全消毒灭源制度,完善消毒设施。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行为,坚决执行“四不准一处理”(四不准是指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病死畜禽及其产品;一处理是指对死亡畜禽及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处置技术规范。切实有效阻断疫病传播途径,消除病源传播隐患,防止疫情发生。 (三)强化疫情监测、诊断和报告,确保监测质量。各县要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作用,全面开展疫情监测工作,严格实行日常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全面监测和定点监测相结合的制度,同时积极配合省、州按时完成采血监测任务。对群众举报的疫情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实、排查,一旦发现可疑疫情,保护现场、严密封锁,及时报送。同时,要建立健全疫情监测档案,做好疫情登记管理,按程序上报工作。对于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漏报、缓报以及越级上报重大动物疫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强化检疫监督,防止疫情传播。各县要严把检疫关,从源头上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有效控制动物疫情发生和蔓延。一是对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严格审核动物防疫许可条件,进一步完善防疫制度和防疫设施。二是要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建立健全报检制度,对出栏或调运的畜禽,要派人到场,到户检疫;对屠宰牲畜,要实行驻场(点)同步检疫,做到有宰必检,有检必严;对没有免疫标识的牲畜一律不准调运、上市销售或屠宰,使出栏畜禽和屠宰禽检疫率达到100%,做到隐患疫病动物及其产品不出村、不出户、不出场;要进一步加强对调运牲畜的检疫管理。异地调运的动物必须报检,对未经检疫的畜禽及其产品坚决禁止进出入境,对引入的种畜禽实行严格的审批备案制度。经审批备案调入的畜禽必须隔离饲养30天,经辖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解除隔离,确保新购进和新补栏畜禽无疫病进场饲养,凡没有按照程序调运畜禽造成疫病传播蔓延者,由责任人承担责任和一切经济损失,政府不予补助。对造成疫情扩散,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三是要组织力量,对冷库、畜禽产品加工场、畜禽类及其产品经销商、集贸市场进行集中检查,发现非法调入的畜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予以严肃处理,发现染疫的一律予以销毁。 四、信息报送 各县要明确专人负责动物免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统计和报送工作。在秋防期间,于每月5日前将秋防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上报,并于10月中旬将秋防工作总结上报州级,由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汇总上报省厅和州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