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农业科学研究所关于终止与怒江州荣裕汽车出租公司“承包试验地建设科技示范园”合同的 公 告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农业科学研究所(甲方)和怒江州荣裕汽车出租公司(乙方),于2001年1月21日签订了“承包试验地建设科技示范园”合同。2009年因乙方未履行合同条款造成违约,甲方起诉至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下达(2009)怒民二初字第19号判决书,法院审理认为:“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了租赁土地,被告首先也按协议约定投入一定资金对于租赁地进行建设,虽然在合同履行中有违约行为,但不属于根本性违约”。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判决生效后乙方仍未履行判决,2010年甲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从2011年至今乙方又不履行合同,也未对“示范园”进行建设和有效管理,甲方于2012年3 月31 日和2012年5月15日先后两次给乙方发出终止“承包试验地建设科技示范园”合同的书面通知,乙方至今回避不来协商处理,甲方也联系不到乙方的负责人和公司的工作人员(乙方公司登记住址为泸水县六库镇老干村)。鉴于乙方不履行合同并已多次违约;加之目前州政府因建设幼儿园需要用地,已收回了我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为保证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全面执行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决定,支持幼儿园建设。在联系不到乙方的情况下,决定在《怒江报》《怒江州农业信息网》发出公告,自2012年11 月 19日起终止与乙方的“承包试验地建设科技示范园”合同,同时保留对乙方违约责任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联系电话:0886—3622386(所办公室) 联系人:桑卉 地 址:怒江州泸水县六库镇赖茂 特此公告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农业科学研究所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