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6日,晚20点30分许,泸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上江乡公路动物防疫临时监督检查站举报,一辆白色小卡满载肉鸡车牌号为云FKY818,无视检查站执法人员停车检查的指挥,直接冲卡驶向六库方向。
接到举报后泸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派遣车辆和组织当日值班执法人员赶往六库至上江公路2.5公里处(40米大道旁)进行拦截。20点40分左右成功拦截了该车辆,执法人员向货主说明来意并请求配合检查,在检查相关证件时货主支支吾吾避重就轻想推脱责任,无法出示动物公路运输三证(1、产地检疫证2、出县境证3、车辆消毒证),一副满不在乎、无视执法人员存在的姿态,执法人员当即命令将车子开到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全面检查时,车主(即:货主)又借故推脱车子动力不行上不了坡、刹车不灵等理由想逃避检查,就此僵持了半 个多小时后磨磨蹭蹭才将车子开到监督所院内。
通过红外线生理指标的检测和临床检查,确定该批肉鸡无异常现象,只是在运输途中因挤压、通风不良(鸡群内产生高温)和脱水现象死亡一部分,鉴于在检查过程中该货主态度恶劣、冲卡、不主动配合,监督所合议当即立案查处。
在询问笔录过程中货主(李跃林)是玉溪红塔区人,声称“第一次来怒江,该批鸡是从保山地区起运的,供货给六库小沙坝个体屠宰户李彦生,共拉运了100框800多羽肉鸡,总价值16000元,有保山地区开具的‘三证’但忘记带了”。.当执法人员准备与保山隆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电话联系核对时李跃林却又反供说没有“三证”,鉴于李跃林在案件调查中有故意隐瞒事实的嫌疑,监督所通过电话联系到李老板(李彦生)到现场指证,李老板指证该批鸡不是从保山起运是从昆明安宁起运的,没有开具相关的“三证”。
李跃林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所合议后对当事人作出货值10%的罚款,即1600元的当场处罚决定,当事人放弃陈述与申辩。
通过思想教育,李跃林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愿意接受泸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处罚。
此案在立案调查过程中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依法履行完毕,本案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