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2日15时16分,正值全县人民欢度中秋佳节之际,兰坪县金顶镇箐门检查站公安执勤点查获一车死鸡后,立即通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声称有一车死鸡从外县进入我县,经请示汇报县畜牧兽医局领导后,立即组织了4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摄像、拍照等取证调查。据查,该批死鸡系货主李某,数量1185羽,重约2370公斤,货值约3.8万元,于2011年9月11日16时在昆明市石林温室装运,到达大理云龙白石往兰坪2公里处车辆发生侧翻,致使1185羽肉鸡全部压死,货主不在现场,受委托人无法当场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电话联系货主称:该批肉鸡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已通过快递寄往兰坪。为防止该车死鸡流入兰坪县市场危害广大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该批肉鸡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决定,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货主自行承担。并于当晚20—22时,该车死鸡在执法人员监督下,连夜运往新生桥垃圾填埋场进行了销毁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