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述]
一、案件来源
2011年7月5日19时10分,泸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云南省上江公路动物防疫临时监督检查站值班人员电话报告:称现有一辆从金六公路方向驶来的满载马匹的白色货车,无视检查站执法人员停车监督检查的示意,闯关逃检向六库方向驶来,车牌号为云P31015。
二、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
接到报告后,泸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派出3名动监执法人员赶赴报告所指认方向,在公路执勤公安民警协助下,在六库至上江公路2.5公里处(40米大道旁)拦截了车牌号为云P31015货车,并随即依法对该车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查,货主为本省本地个体经营户何某,驾驶员为本省某地个体运输户王某,该车上装运马匹15匹,货值10000元,该批马匹来自本省某地,欲运往泸水县六库镇小沙坝村,随车没有任何检疫证明,所运马匹经现场检查(勘验)未发现异常。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当事人何某的行为涉嫌违法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立即按规定程序报请领导,执法人员在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批准立案,对该批马采取实施补检措施,并向何某发出了询问通知书。
当日20时许,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货主何某、驾驶员王某分别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在调查询问中当事人认真交待了该批马匹来源地,该批马匹是其于2011年7月3日,从本省某地购买的,由于起运时没有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所以没有任何检疫证明。至于闯关逃检行为,当事人货主称睡着了未告诉驾驶员,驾驶员称第一次运输马匹到此地,不知道有个上江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两人希望能从轻处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两份、陈诉申辩笔录一份、摄像资料二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等证据为证。
三、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根据以上事实,泸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当事人何某未附检疫证明运输经营马匹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经执法人员综合评议,决定依照该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未附检疫证明运输经营马匹的当事人何某处以货值10%的罚款1000.00元,对该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马匹实施补检,并向当事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申明放弃陈述和申辩,表示接受处罚。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案件结果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终结。
【思考与分析】
在本案中:主要在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适用,以简易处罚程序与一般处罚程序的特殊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明确了实施简易处罚程序的法律适用规范。本案当事人个体经营户何某、驾驶员王某,属于闯关逃检下公路拦截检查查获,如按简易程序执行,只能按照规定罚款50元,但这样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下限,属于行政执法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该违法行为的处罚下限不得低于货值金额的百分之十,即应处罚1000.00元。因此必须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处罚。如按正常的一般程序进行处罚,不但处理周期长,相关手续多,查处难度大,处罚决定可能难以执行。
所以,在本案中泸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规定。制作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一般程序文书,按规定相关材料上交归档备案。
在本案中,简易处罚程序与一般处罚程序的特殊运用,既节省了大量时间,减轻了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提高了执法效率,有力打击了违法行为,在执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