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6日,怒江州渔政执法支队按属地管理原则将7月4日下午由州、县渔政执法部门联合行动查获的今年以来最大的一起非法捕捞贩运水生野生鱼类﹙鮡科鱼﹚案件移交我机关办理,接案后,我机关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此案件展开调查,通知当事人乔某到场进行询问,据当事人交待,此案涉案人员6人,因当事人是本地人,主要负责供货﹙扁头鱼﹚,并提供于2010年3月1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一份﹙复印件﹚,按协议规定:甲、乙双方除利益均分外,还按月发给当事人乔某(乙方)工资5000元。其余5人是外地﹙四川等地﹚人,负责销售,接货地点定在昆明、丽江等地,货源(扁头鱼)由当事人乔某组织相关人员在泸水、福贡、贡山、兰坪等地甚至到境外采用电鱼等非法手段捕捞和收购而来,然后包装成箱利用怒江至昆明、丽江等地的大型运输客车或其他运输车辆非法贩运到外地进行非法交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我机关对整个案件、案情作了进一步的调查、了解、分析和审核,经审核,州渔政执法支队调查结果与违法事实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渔获物6件40公斤﹙已于2010年7月5日下午19时09分在丽客隆超市下方约250米处放生怒江﹚;行政处罚罚金200元。此案经我机关执法人员的全力查办,现已办理完毕并结案。通过对此案的严格查办,强有力地打击了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地控制了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了我县有限的濒危水生野生鱼类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