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交通运输局2024年度行政检查目录清单 | |||||||||
序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检查时间 |
1 | 怒江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实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督检查,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二)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督办;(四)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五)查处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实施检查2.处置责任:告知检查结果,并由辖区交通执法机构依法处理;3.移送责任: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及时移送相关管理部门;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跟踪督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 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123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怒江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4年10月 |
2 | 怒江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道路运输经营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检查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通检查站检查客货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除有违法经营行为嫌疑和被举报有违法经营行为嫌疑的车辆外,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文明执法。用于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稽查标志灯具。 |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实施检查2.处置责任:告知检查结果,并由辖区交通执法机构依法处理;3.移送责任: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及时移送相关管理部门;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跟踪督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2.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交通热线电话:123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怒江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4年9月 |
3 | 怒江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城市公共交通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第五十六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有权行使以下监督检查职责:(一)向运营企业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票据、账簿、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二)进入运营企业进行检查,调阅、复制相关材料;(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2011年4月1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实施检查2.处置责任:告知检查结果,并由辖区交通执法机构依法处理;3.移送责任: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及时移送相关管理部门;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跟踪督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2.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交通热线电话:123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怒江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4年9月 |
4 | 怒江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28号令)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第25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实施检查2.处置责任:告知检查结果,并由辖区交通执法机构依法处理;3.移送责任: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及时移送相关管理部门;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跟踪督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2.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交通热线电话:123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怒江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4年 7、12月 |
5 | 怒江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监督检查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 第五条:交通运输工程实行造价监督、资质资格、造价评审、计量支付、工程变更、新增单价、价差调整、绩效考评等造价管理制度。 |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实施检查2.处置责任:告知检查结果,并由辖区交通执法机构依法处理;3.移送责任: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及时移送相关管理部门;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跟踪督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2.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交通热线电话:123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怒江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4年 7、12月 |
6 | 怒江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二十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养护的单位、公路经营企业建立公路巡查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实施检查2.处置责任:告知检查结果,并由辖区交通执法机构依法处理;3.移送责任: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及时移送相关管理部门;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跟踪督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2.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 交通热线电话:123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怒江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4年 7、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