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统计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统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统计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主体责任,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按照省、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结合怒江实际,制定了《怒江州统计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怒江州统计局
2025年7月23日
怒江州统计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2025年度怒江州统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刻认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意义
统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式。通过随机选取统计调查对象,对其统计基础工作、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督促其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各项统计调查制度,不断提高全州统计数据质量。
二、加强统筹,成立领导小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怒江州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州统计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分管领导任成员,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执法监督科。由执法监督科牵头,各专业科(室)配合,统筹推进怒江州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制定怒江州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收集、汇总全州统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情况,完成怒江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 张旭勇 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 李冀云 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建忠 党组成员、副局长
施金刘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求良 统计普查中心主任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主 任:李冀云 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杨自娟、胡家铭、何杨伟、高白云、司牧麒、双燕、李筱倩、李林荫
三、做好监管工作
(一)健全规范双随机抽查机制
做好“两库”维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检查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库信息,结合统计部门“升规纳统”和“入退库”情况,做好执法检查对象库动态更新;适时更新持有统计执法证人员名录。健全规范抽查机制,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等监管工作平台,实行抽取全过程电子化管理,确保随机抽取监管对象及执法人员程序规范、责任可溯。
(二)依法依规实施抽查检查
严格依法依规开展,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统计执法检查有关程序,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执法检查中严禁出现应付式执法、走过场式执法、台账数与上报数比对式执法等现象发生。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三)及时规范公开抽查结果
强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信息公开工作,检查工作结束后,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发起部门和配合部门在抽查任务结束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所查事项的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统计局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四、工作原则
(一)检查依据
抽查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机构改革后“三定”方案明确的各级统计部门职能职责。
(二)检查内容
1.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的情况;
2.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情况;
3.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的情况;
4.调查对象为依法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的情况;
5.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的情况;
6.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三)检查范围
统计执法检查覆盖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工业、能源、限上住宿和餐饮业、限上批发和零售业、规上服务业、企业研发等专业重点指标(见附件3)。检查对象原则上应剔除2023年和2024年已开展过执法检查的企业(项目),每家被检查的企业(项目)原则上只检查重点指标范围内的1项指标,指标期间原则上为2025年1—(检查月份上月)累计数(如:检查时间为8月,则月报检查期间为1—7月累计数,季报检查期间为1—6月累计数,年报检查期间为2024年度1—12月累计数)。
(四)检查时间
2025年8月16日至9月30日前完成现场执法检查工作,10月15日前完成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公示。(原则上每月1日至15日不对经营主体开展行政检查,严格落实“企业安静期”制度)。
(五)名单抽取
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云南)协同监管平台”,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
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云南)协同监管平台”,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3.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云南)协同监管平台”随机匹配,派发执法检查人员。
4.随机抽取的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公示。
(六)组织实施
1.各(市)县于2025年9月30日前,组织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10月15日前完成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公示。
2.按照《云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16项措施》规定要求,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应使用“云执法”App扫描检查对象营业执照二维码,严格执行“扫码入企”制度,实现行政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信息互验。
3.行政执法人员应认真履行抽查工作职责,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工作纪律要求,严格执法检查流程,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检查检查时要全过程行政记录。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好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和推进措施,合理调配执法检查力量。
(二)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严格执行《云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16项措施》规定,落实公布检查事项、制定检查计划、检查备案、优化检查方式、严格检查程序、推行扫码入企等措施,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
(三)严格落实“企业安静期”规定。执法检查工作要按照云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推行“企业安静期”的通知》,严格落实“企业安静期”,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四)严肃抽查纪律。各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实施检查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州级执法检查人员到各县(市)开展执法检查产生的有关费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五)认真反馈结果。“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全面结束后,各县(市)于10月20日前,按照工作要求,将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总结、企业检查情况表(附件2)报州统计局法规科。同时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处理信息》和《云南省统计执法情况报表》收集汇总和审核上报。
附件:1.统计执法检查法律文书
2.统计执法检查情况表
3.统计执法检查相关专业检查指标
4.统计执法检查组人员信息表
5.统计执法检查任务分配情况表
附件2
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表 | |||||||||
序号 | 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名称 | 专业 | 检查指标 | 上报数 | 检查数 | 差错额 | 差错率 | 处理情况(拟立案/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口头责令整改) |
附件3
2025年度相关专业执法检查重点指标 | |||
序号 | 专业 | 重点指标 | 备注 |
1 | 工业 | 工业总产值 | |
2 | 固投 | 本年完成投资 | |
3 | 批零 | 商品销售额 | |
4 | 住餐 | 营业额 | |
5 | 建筑业 | 建筑业总产值 | |
6 | 房地产 | 商品房销售面积 | |
7 | 服务业 | 营业收入 | |
8 | 能源 | 电力消费合计 | |
9 | 企业研发 | 研究开发费用合计 | |
附件4
2025年度怒江州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统计执法检查组人员信息表 | |||
序号 | 姓名 | 职 务 | 备注 |
1 | 双 燕 | 州统计局服务业和贸易统计科科长 | |
2 | 施金刘 | 州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 |
3 | 李筱倩 | 州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科长 | |
4 | 胡家铭 | 州统计局办公室主任 | |
5 | 何杨伟 | 州统计局工业能源统计科科长 | |
6 | 李林荫 | 州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统计科长 | |
7 | 司牧麒 | 州统计局综合核算科长 | |
附件5
2025年度重点统计执法任务分配情况表 | ||||||||||||
序号 | 县(市) | 工业 | 固投 | 批零 | 住餐 | 建筑业 | 房地产 | 服务业 | 能源 | 企业研发 | 合计数 | 备注 |
1 | 泸水市 | 1 | 1 | 1 | 3 | |||||||
2 | 福贡县 | 1 | 1 | 1 | 3 | |||||||
3 | 贡山县 | 1 | 1 | 1 | 3 | |||||||
4 | 兰坪县 | 1 | 1 | 1 | 3 | |||||||
合计 | 3 | 1 | 1 | 1 | 1 | 1 | 1 | 2 | 1 | 1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