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统计局关于印发《分专业县市主要统计数据评审及反馈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统计局、局相关业务科室: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统计数据管理制度,规范分专业的主要统计数据评审反馈工作流程,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怒江州统计局根据《云南省统计局分专业州(市)主要统计数据评审及反馈办法》(云统办发〔2022〕18号)的通知要求,特制定《关于分专业县市的主要统计数据评审及反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怒江州统计局
2023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统计局分专业的主要
统计数据评审及反馈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精神,切实履行统计数据质量主体责任,规范统计工作流程,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原则和目的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强化分专业反馈县(市)数据评审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评审结果真实可靠。
二、评审对象和范围
相关专业按月(季)度拟反馈各县(市)的主要统计指标。(详见附件1)
三、数据评审委员会及办公室
成立怒江州统计局数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一)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
主 任:党组书记、局长 胡学花
副主任:党组成员 副局长 陈建忠
党组成员 副局长 李冀云
党组成员 副局长 施金刘
三级调研员 陈坤良
四级调研员 李四堂
成 员:相关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司牧麒 何杨伟
李筱倩 双燕 李林荫 高白云
(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人员组成
主 任:施金刘
成 员:综合核算科、农村科、工业和能源科、投资科、贸经和服务业科、人口劳资社会科相关人员。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综合核算科,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联络员:司牧麒 电话:3032285,13308864215。
评审委员会及办公室成员因工作变动,则相应进行调整。
(三)主要职责
组织领导分专业的县(市)主要统计数据审核及反馈工作。
评审委员会具体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联系落实,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本专业数据初评工作等事宜。
四、评审方式
集体评审方式。
五、评审流程
(一)相关业务科准备待评审资料呈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评审委员会听取业务科根据专业评审办法形成的县(市)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初步审核及拟反馈情况汇报。
(三)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确定评审数据通过或不通过。对于未通过评审的,要及时核实完善并再次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通过评审的数据,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在“怒江州统计局数据评审意见单”签字确认。
(五)评审会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
六、评审时间
原则上省局反馈最后一个专业数据当日内,具体时间以评审委员会通知为准。
七、评审数据使用
(一)各专业要即时将评审通过的数据提供局综合核算科(含电子版和签字评审表),用于全州州县(市)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及经济运行情况监测。
(二)原则上评审会议通过当日内,相关业务科向县(市)反馈最终评审结果。
八、评审纪律
参加会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数据、讨论内容和评审结果,会议评审资料由相关科室负责发放和收回。
九、其他
(一)本制度按年度进行修定,具体事宜由怒江州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评审拟反馈的各县(市)主要统计数据指标
2.怒江州统计局数据评审意见单
3.怒江州统计局县市主要核算指标数据评审及反馈办法
4.怒江州统计局县市主要农业农村指标数据评审及反馈办法
5.怒江州统计局县市主要工业指标数据评审及反馈办法
6.怒江州统计局县市主要能源指标数据评审及反馈办法
7.怒江州统计局县市主要投资领域指标数据评审及反馈办法
8.怒江州统计局县市主要贸易指标数据评审及反馈办法
9.怒江州统计局县市主要服务业指标数据评审及反馈办法
10.怒江州统计局县市主要劳动工资指标数据评审及反馈办法
11.怒江州统计局县市主要社科指标数据评审及反馈办法
附件1
评审拟反馈的各县(市)主要统计数据指标 | |
专业 | 统计指标 |
国民经济核算科 | 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速 |
农村社会经济统计科 |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及增速 |
工业统计科 |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 |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 | 固定资产投资增速 |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增速 | |
商品房销售面增速 | |
建筑业总产值增速 | |
贸易外经统计科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 |
批发和零售业销售额增速 | |
住宿和餐饮业营业额增速 | |
服务业和新兴产业统计科 | 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营业收入增速 |
装卸搬运和仓储业营业收入增速 | |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速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速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速 |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速 |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营业收入增速 | |
人口和劳资统计科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工资总额增速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工资总额增速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工资总额增速 | |
教育工资总额增速 | |
卫生和社会工作工资总额增速 |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工资总额增速 | |
房地产工资总额增速 | |
社会和科技统计科 | 全年研发经费(企业及全社会) |
能源统计科 | 规模以上工业能源生产消费、全社会用电总额增速 |
附件2
怒江州统计局数据评审会议意见单
评审议题 | |||
评审委员会 成员批示 | |||
评审意见 | |||
呈审意见 | |||
呈报单位 | 呈报日期 | ||
附件3
怒江州统计局县(市)主要
核算指标数据评审及反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反馈县(市)主要核算指标数据质量,客观反映各县(市)宏观经济发展情况,依据《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方案》、《云南省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实施方案》、《云南省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方案》和《云南省统计局州(市)主要核算指标数据评审及反馈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条例》赋予的统计监督、统计审核、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职责开展数据质量审核评审及反馈工作。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强化反馈县(市)数据评审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评审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 严格执行《怒江州统计局分专业的县(市)主要统计数据评审及反馈办法》,对核算领域分县(市)主要指标数据逐级评审,专业人员初审、科内组织评审、分管领导初核,报局数据评审委员会审定,将评审和反馈情况进行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坚决抵制“以数谋私,数字腐败”。
第二章 数据审核及评估
第五条 根据核算制度规定,本办法主要用于评审季度各县(市)GDP核算基础数据与统一核算GDP数据。
第六条 数据审核的依据:遵循“基础数据与专业、部门数据一致”、“行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与行业、部门相关指标增长速度相协调”和“GDP增长速度与相关宏观指标增长速度相匹配”的原则,依据统一的核算程序、工作流程和方法制度,遵循统计规律,审核评估各县(市)数据质量。
第七条 数据审核评估的内容:
(一)基础数据的审核
对专业和部门提供的GDP核算的各项基础数据的衔接性、协调性、趋势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二)上年(上季)同期数据审核
各县(市)各行业增加值基数必须使用省统计局核算处审核反馈的数据,不得调整。
(三)统一核算结果评估
1.结合全州行业增加值基数、权重、基础指标、价格指数、逻辑关系等方面对各县(市)数据开展全面审核,并从行业增加值变动趋势、变化幅度及相关指标的匹配性、协调性关系等角度进行评估。
2.利用企业利润、税收收入、居民收入、财政收支、用电量等宏观指标,对县(市)生产总值数据进行匹配性、协调性评估,从收入角度分析地区生产总值数据质量。
第八条 数据审核评估的步骤和方法
(一)基础数据审核
对部门、专业提供的核算基础数据,从统计标准、口径范围、数据协调性等多方面进行审核评估。一是各基础数据县(市)汇总数绝对数与增速与全州数要基本衔接;二是在专业或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出现波动较大、数据之间不协调和有趋势性问题时,进行问询,并请专业或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二)初步核算结果审核
对各县(市)分行业增加值初步数进行汇总,当行业增加值县(市)汇总数与全州差距超过合理区间,要进行数据衔接处理。对于现价总量差距的衔接,利用各县(市)现价增加值占汇总数比例进行分摊。对于增速差距的衔接,利用各县(市)对汇总增加值增速的拉动占比,分摊增速差距超过合理区间的差额,实现地区生产总值县(市)汇总数与全州数的基本衔接。
(三)趋势匹配性和数据协调性评估
1.上年同期(上季度)相比。各县(市)行业增加值的发展趋势要与核算使用的专业或部门基础数据的增长趋势基本保持一致,即增加值增速变化方向要与专业和部门基础数据变化方向基本匹配。与上年同期(上季度)相比,如果某行业增加值的增长趋势与核算使用的专业或部门基础数据增长趋势不一致或不匹配,在审核时,将予以修正,并同时调整GDP现价总量和增速。
2.协调性评估。一是同一时期不同县(市)之间的数据要具有可比性,统一核算后的排名原则上应与统一核算方案监测结果的排名基本一致。二是在统一核算时,如发现某县(市)行业增加值增长趋势与行业实际发展出现趋势相反、或趋势明显不匹配的情况,要充分发挥国民经济核算框架作用,根据反映行业发展情况的相关指标进行匹配性、协调性评估。
(四)县(市)复核本地区数据
县(市)复核本地区基础数据,并提交书面反馈意见,对县(市)反馈意见中的突出问题,以电话、会审等形式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并形成各县(市)生产总值初步审核数。
第三章 数据发布与使用
第九条 州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核算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核算司、省统计局和州统计局的相关要求反馈县(市)核算主要指标数据评审结果。原则上,在州级生产总值数据发布后,部署公布或授权各县(市)统计局公布本地区数据。
第十条 核算主要指标数据经局数据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可提供定期需求科室内部使用。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要求和精神,严格执行《云南省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台账填报工作的通知》和《云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数据联网直报期间禁止到省局进行工作汇报的通知》要求,在数据联网直报期间禁止到州局进行工作汇报。
第十二条 凡参与数据评估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统计数据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前泄露评估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怒江州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核算科负责解释,结合实际工作不断修订和完善,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统计局和州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4
怒江州统计局县(市)主要
农业农村指标数据评审及反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科反馈分县(市)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数据质量,客观反映各县(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情况,依据云南省统计局《农村统计调查主要数据质量控制办法(修订)》、《农业农村指标数据评审及反馈办法》、《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方案》和《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条例》赋予的统计监督、统计审核、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职责开展数据质量审核评审及反馈工作。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强化反馈州(市)数据评审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评审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 严格执行《怒江州统计局分专业县(市)主要统计数据评审及反馈办法》,对农业农村分县(市)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有关数据逐级评审,专业人员初审、科内组织评估、分管领导初核、报局数据评审委员会审定,将评审和反馈情况进行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坚决抵制“以数谋私,数字腐败”。
第二章 数据审核及评估方法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农林牧渔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A)中相关报表的审核评估,评审各县(市)的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和五个行业产值、增速等。
第六条 统计报表数据质量评估。主要包括审核表内逻辑关系、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产品价格及价格缩减指数使用情况、发展速度与农产品产量增幅趋势是否一致四个方面,结合各县(市)上报农产品产量、产值与各地实际对当期报表数据进行审核评估。
(一)表内逻辑关系审核
对县(市)上报的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有关报表的表内逻辑关系进行审核,主要审核:
1.农、林、牧、渔及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五个行业产值合计数等于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2.统计报表内分品种小项产值合计数应小于等于中类数据。
3.数量单位、统计口径是否与制度要求保持一致。
(二)主要农产品产量审核
对县(市)上报的季度、年度主要农产品产量进行审核,主要审核:
1.农林牧渔业产值核算的农产品产量凡是以国家布置的抽样调查为法定数据的,按抽样调查数据进行农业产值核算,数据由各级调查队按时提供;其他数据以全面统计为准,严格使用州统计局核定反馈的数据;对部门统计数据各地统计部门要经审核评估后方能使用。
2.严格审核季度、公报以及年报表中主要农产品产量的增长幅度。对部分没有生产季度报表的农产品指标数据,可根据统计台账、农村住户调查或是通过典型调查取得数据资料,但要严格依据耕地面积变化情况、播种面积、生产趋势和部门相关指标数据以及国家农村统计制度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增长幅度,上报的数据差异超出合理评估区间的指标,大宗农产品产量增幅超过10%、面积增幅超过5%,单产增幅超过5%的数据必须上报详细说明及证明材料,如果说明无法采信则作为奇异值处理。林业、渔业产品产量使用经统计局核实后的部门统计数据。农林牧渔服务业数据参考经统计局核实后的部门相关统计数据,如劳动工资、机耕、机播、机收面积等。
3.严格规范副产品产量及产值。副产品产量和产值以及无产品产量资料直接得到产值的产品要严格按照《农林牧渔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三)农产品价格及价格缩减指数使用审核
1.农产品价格。农产品价格使用省调查总队提供的生产者价格,有价格调查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进行微调。主要审核各县(市)价格的变动趋势是否与全省平均价格及变动趋势保持一致;审核各县(市)价格与周边同类型地区的价格水平及变动趋势是否基本保持一致,要求大宗农产品价格与全省及周边县(市)的价格水平在5%的范围内波动;审核各县(市)价格是否与当地农业部门掌握的价格水平及变动趋势基本保持一致;审核各县(市)价格是否与农村住户调查中农民出售农产品的价格水平及变动趋势基本保持一致。
2.农产品价格缩减指数。农产品价格缩减指数需使用省调查总队开展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调查后反馈的指数,有价格调查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进行微调。主要审核各县(市)使用的农林牧渔业分类(年报用中类、季报用大类)农产品价格缩减指数与全省的差异性,原则上要求各县(市)使用的价格缩减指数与全省在趋势上保持一致,各县(市)使用的分类价格指数可在全省使用的指数基础上根据当地产值权重作适当调整,调整趋势应与其生产结构及单项指数相匹配;审核各县(市)使用的农林牧渔业分类(年报用中类、季报用大类)农产品价格缩减指数与周边县(市)的差异性,原则上要求同类型县(市)缩减指数基本接近;审核农产品价格缩减指数的变化趋势与价格的变化趋势是否一致。
第七条 工作质量评估。工作质量评估是通过基层基础工作检查、季度农业统计报表审核和事后数据质量抽查,对统计报表制度、相关规定等的执行情况,对数据收集、录入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以便对调查数据的可信度做出判断。
第八条 数据的协调性审核评估。主要是对重要指标进行匹配性和一致性检验,以便发现综合数据的重大偏差问题。核算数据协调性评估的主要指标是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长速度。评估方法主要是将总产值增长速度与其相关度高的指标增速进行对比,观察其协调性和匹配性程度高低,对总产值增长速度的合理性做出评估判断。各地上报产值增速与省级使用产品产量试算增速差异超过5%,为数据协调性存在问题,将按照差异系数逆向扣减增幅。
第九条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及发展速度数据的计算方法。
(一)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核算采用“产品法”进行计算,即用产品产量乘以价格求出各种产品的产值,然后把它们加总求得各业的产值,最后各业相加求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即: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农业产值+林业产值+牧业产值+渔业产值+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专业产值
(二)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发展速度的实质是综合反映农林牧渔业生产成果的动态变化,计算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发展速度时应扣除价格水平变动因素。
农业发展速度(本季)=报告期可比价农林牧渔业产值/基期现价农林牧渔业产值×100%
农业发展速度(累计)=Σ各季发展速度×各季产值占累计产值比重
第十条 县(市)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及发展速度评估计算方法。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数据包括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和五个行业产值、增速。
(一)产值评估计算。根据当前掌握的会影响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及发展速度的主要因素有:农产品产量、农产品价格、农产品价格缩减指数、各地上报的数据质量等。
1.主要农产品产量试算产值。用主要农产品产量数据对产值及增幅数据进行试算,算出每个主要品种对产值的拉动作用。粮食、肉产量使用国家核定数据产量,其他使用州市上报产品产量数据。
①
为测算出的农产品产值。
为农产品的产量。
为农产品的价格。
2.发展速度的试算。
②
为测算出的农产品产值。
为测算出的各行业产值。
为农产品产量增速,各县(市)上报的为奇异值时,将根据全省平均水平对奇异值进行动态调整。
为测算出的农、林、牧、渔及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产值增速。同时还受到缩减指数及同期现价产值的影响,需对各地使用的农产品价格及价格缩减指数进行横纵对比,若偏离较多的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最终再得出发展速度。
③
为影响发展速度的增减幅因子,为每个影响发展速度因子的权数。
3.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及各行业产值的测算。根据云南省统计局农村处反馈怒江的农、林、牧、渔、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产值及增速情况,以试算结果为基础,并根据各县(市)上报数据质量进行调整,在保持口径一致、标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动态增减。
④
()
为影响行业产值的增减幅因子,为每个影响产值因子的权数。
⑤
为各行业产值。
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第三章 数据发布与使用
第十一条 州统计局农业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云南省统计局农村处和州统计局有关要求,反馈县(市)农业农村主要指标数据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主要统计数据经州局数据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可提供定期需求科室内部使用。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要求和精神
第十四条 参与数据评估的工作人员要严守统计数据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前泄露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对于在执法检查或数据质量核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地区,需对农林牧渔业产值及增速数据进行重新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怒江州统计局农业科负责解释,结合实际工作不断修订和完善,未尽事宜按照省、州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5
怒江州统计局县(市)主要
工业指标数据评审及反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反馈州(市)主要工业指标数据质量,客观反映各州(市)工业经济发展情况,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统计局工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结合怒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条例》赋予的统计监督、统计审核、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职责开展数据质量审核评审及反馈工作。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强化反馈州(市)数据评审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评审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 严格执行《怒江州统计局分专业的州(市)主要统计数据评审及反馈办法》,对工业分县(市)主要指标数据逐级评审,专业人员初审、处内组织评审、分管领导初核、报局数据评审委员会审定,将评审和反馈情况进行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坚决抵制“以数谋私,数字腐败”。
第二章 数据审核及评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年各月份对分县(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速的评审及反馈。
第六条 以联网直报平台上报数据为基础,同时参考部门数据、整体经济运行规律、统计数据质量等因素,严格按照数据查核流程再造办法进行评审。
第七条 工业处按照增速核定办法开展对各县(市)数据的评审工作。具体评审办法如下:
(一)数据来源
规上工业企业为全面调查,按照国家统计局取数口径汇总相关数据:
1.规上工业企业通过联网直报系统报送“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调查表,填报该企业工业总产值数据以及分行业产值数据。其中,去年同期数据是锁定的,统一由国家统计局在数据处理软件中直接复制上年当期数。
2.根据“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调查表中企业按月填报的分行业的本月和累计工业总产值,汇总得到各县市规模以上工业分行业工业总产值,其中,三类审核不通过企业(每日标记企业、强制性审核企业、明细表企业)数据不参与汇总。
3.根据各县市参与汇总的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测算得出各县市增加值增速。
(二)数据质量控制
1.各县市工业增加值增速的评审在上期评审核定数据的基础上进行,工业增加值增速较上期回升或回落的分析依据均以当月数据为准。若联网直报平台当月增速较上月明显回升(回落)时,工业增加值增速向上(下)评审,本月累计工业增加值增速的趋势评审由本期当月工业增加值评审增速和上月累计核定增速确定。
2.对各县市数据质量控制主要通过查看工业总产值增速与产品产量增速、工业增值税增速、新建企业拉动等关联指标的匹配度,以县市对工业生产数据的查询反馈和审核情况为重要补充。
(三)评审方法
1.根据国家工业司评审方法,各州(市)当月工业增加值增速为联网直报平台数,对各县市评审方法与国家一致。
2.根据国家工业统计制度,先定当月增速,以当月增速为基础加权计算得出加权累计增速。
累计工业增加值增速=(上月累计核定增速*上月同期累计现价增加值+本月自评增速*同月现价增加值)/(上月同期累计现价增加值+同月现价增加值)
3.评审数据与平台数据反映的变化趋势完全一致,评审数据与平台数据反映的各县市增速排名一致。
4.国家评审方法变更时,州级对各县市的评审方法随国家同步变更。
第三章 数据发布与使用
第八条 怒江州统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省统计局和省统计局工业统计处有关要求,反馈县(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评审结果。
第九条 工业主要统计数据经局数据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可提供定期需求处室内部使用。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十条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要求和精神,严格执行《云南省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台账填报工作的通知》要求。
第十一条 参与数据评估的工作人员要严守统计数据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前泄露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对于在执法检查或数据质量核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地区,需对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数据进行重新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统计局工业和能源统计科负责解释,结合实际工作不断修订和完善,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6
怒江州统计局县(市)主要
能源指标数据评审及反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反馈州(市)主要能源指标数据质量,客观反映各州(市)能源生产、消费等情况,依据国家统计局《季度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核算方案》、《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云南省季度地区能源消费统一核算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怒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赋予的统计监督、统计审核、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职责开展数据质量审核评审及反馈工作。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强化反馈州(市)数据评审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评审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 严格执行《怒江州统计局分专业的州(市)主要统计数据评审及反馈办法》,按月对能源生产、消费主要指标数据进行评审,按照专业人员初审、处内组织评估、分管领导初核、报局数据评审委员会审定,将评审和反馈情况进行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坚决抵制“以数谋私,数字腐败”。
第二章 数据审核及评估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相关报表的审核评估,评审各县(市)的能源生产、消费及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增减变化等情况。
第六条 审核评估县(市)数据质量,主要以县(市)联网直报数据为基础,结合实地调研、与基期数据进行对比、县(市)上报的数据审核评估报告、与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数据进行对比等方式,审核评估县(市)数据的关联性、逻辑性、准确性和协调性,追溯核实可能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对与当地实际不符、变化趋势较大、出现异常值的情况及时反馈查询。
第七条 按照《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云南省季度地区能源消费统一核算方案》要求,州级以省局核定的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数据为基础,以企业联网直报数据、南方电网云南分公司上报数据及工业产值劈分比例为依据,对各县(市)相应的规上工业能源产品产量、消费量等数据本期、同期数进行劈分;同时对应各县(市)的能源消费总量同期数进行调整;对各县(市)上报的能源消费总量及单位GDP能耗数据进行审核、评估、统一核算和反馈。对县(市)能耗数据审核评估的步骤和内容:
(一)对能源生产、消费等联网直报数据审核
1.严格按照报表制度要求进行填报,并按照联网直报各表种审核要点及逻辑审核公式,进行即报即审,并通过验收。
分别对205-1、205-2、205-6、P407等汇总数据进行核对、校验。
- 对分劈数据是否正确使用进行核对。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数据,由南方电网云南分公司提供,按月反馈各县(市)。
(二)对能源消费季度核算数据审核
1.电力消费数据审核。季度核算表中,有关产业的电力消费本期数应取自南方电网云南分公司反馈的相关产业用电量数据。即农林牧渔业、建筑业、服务业(不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城镇居民等,每个产业电力消费季度核算数与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反馈的数据一致。
2.发电煤耗审核。季度核算表中,发电煤耗必须使用省统计局能源处下返的数据。
3.上年平衡表用电比重审核。季度核算表中,农林牧渔业、建筑业、服务业(不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等有关产业上年用电量占能源消费量的比重应与上年平衡表比重一致。
4.工业能源消费数据审核。季度核算中,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量本期和同期数据应与205-1、205-2表等价热值能耗一致。
5.上年能源消费数据审核。季度核算表中,农林牧渔业、建筑业、服务业(不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能源消费量上年数应取自各州(市)上年平衡表。
6.上年规模以上工业占全部工业能源消费量的比重应使用上年平衡表数据。
7.分行业能耗增速与电力增速推算数匹配审核。季度核算表中,农林牧渔业、建筑业、服务业(不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等有关产业能耗增速应与用电增速和比重推算的增速相匹配,上下限为全国该行业能耗增速与电力增速推算数的差值(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反馈)。
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能耗增速与增加值增速衔接审核。季度核算表中,交通运输业能耗增速应与增加值增速相衔接,上限为该行业增加值增速,下限为全国交通运输业能耗增速与增加值增速的差值(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反馈)。
9.规下工业能耗增速与增加值增速衔接审核。季度核算中,规下工业能耗增速应与增加值能耗增速相衔接,即不高于其增加值增速。
10.规下工业与规上工业能耗增速衔接审核。规下工业能耗增速应与规上能耗增速相衔接,即规下工业能耗增速与规上工业能耗增速的差值不应超过5个百分点。
11.累计降低率数据衔接情况。单位GDP能耗、规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三个指标累计降低率数值应衔接(第一个指标须在后两个指标的区间内)。
12.能源消费总量、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等价值、非工业用电三个指标累计增速变化趋势应衔接(即第一个指标的本季累计-上季累计须在后两个指标本季累计-上季累计的区间内)。
(三)能源消费与单位GDP能耗评估步骤
1.进行逻辑审核。主要是检查是否使用了规定来源的数据,通过协调性、前后增减趋势、数据间逻辑性审核等方式对审核后的数据进行横向和纵向评估。
2.对奇异值进行审核。
3.根据云南反馈怒江的差额能耗总量与增速情况,以各县(市)上报数据为基础,在保持口径一致、标准一致的前提下,对能源消费总量进行衔接。
第三章 数据发布与使用
第八条 怒江州工业和能源统计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省统计局和省统计局能源统计处有关要求,经州统计局能源处审核评估,分管领导初核,报局数据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当日反馈州(市)能源生产、消费及能源季度核算等主要指标数据。
第九条 各县(市)统计局须以州统计局反馈的地区能源消费统一核算结果为准,提供政府及相关部门内部使用。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十条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要求和精神,严格执行《云南省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台账填报工作的通知》要求。
第十一条 参与数据评估的工作人员要严守统计数据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前泄露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对于在执法检查或数据质量核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地区,需对能源消费及增速数据进行重新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怒江州统计局工业和能源统计科负责解释,结合实际工作不断修订和完善,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7
怒江州统计局州(市)主要
投资领域指标数据评审及反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反馈县(市)主要投资领域指标数据质量,客观反映各县(市)投资发展情况,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统计局投资领域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结合怒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条例》赋予的统计监督、统计审核、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职责开展数据质量审核评审及反馈工作。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强化反馈县(市)数据评审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评审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 严格执行《怒江州统计局分专业的县(市)主要统计数据评审及反馈办法》,对投资领域分县(市)主要指标数据逐级评审,专业人员初审、科内组织评估、分管领导初核、报局数据评审委员会审定,将评审和反馈情况进行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坚决抵制“以数谋私,数字腐败”。
第二章 数据审核及评估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年各月、季度对分县(市)固定资产投资、商品房销售面积、建筑业总产值同比增速的评审及反馈。
第六条 以联网直报平台上报数据为基础,严格按照投资领域统计数据全流程控制办法进行评审,结合整体经济运行规律、统计数据质量等开展数据审核查询。评审要点:
(一)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商品房销售面积、建筑业总产值指标趋势性变化情况。
(二)全州及分县(市)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商品房销售面积、建筑业总产值增速同比变化的初步数据。
(三)各县(市)对本辖区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商品房销售面积、建筑业总产值变动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七条 州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负责将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县(市)统计局反馈,要求县(市)统计局在规定时间内核实、确认、整改;对增速变动较大的县(市)要求上报数据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资料。
第八条 最终以国家统计局审定数据为准。
第三章 数据发布与使用
第九条 州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上级统计部门的有关要求,反馈县(市)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商品房销售面积、建筑业总产值增速评审结果。
第十条 主要投资领域指标数据经局数据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可提供定期需求科室内部使用。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的要求和精神,严格执行《云南省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台账填报工作的通知》和《云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数据联网直报期间禁止到省局进行工作汇报的通知》要求。
第十二条 参与数据评审的工作人员要严守统计数据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前泄露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 对于在执法检查或数据质量核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地区,需对投资领域相关数据进行重新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负责解释,结合实际工作不断修订和完善,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8
怒江州统计局分县市
主要贸易指标数据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批零住餐业销售额(营业额)指标的数据评审和反馈工作,客观反映各县(市)消费品市场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变化情况,依据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贸易统计主要指标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办法(2022年)》,云南省统计局《分州市贸易统计主要指标数据评审办法》,结合怒江贸易统计工作实际,充分考虑各县(市)意见建议,共同形成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条例》赋予的统计监督、统计审核、数据质量监控和评审职责开展数据质量审核评审及反馈工作。
第三条数据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强化分州市数据评审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第四条严格执行《怒江州统计局分专业的县(市)主要统计数据评审及反馈办法》,对贸易主要指标数据进行逐级评审,即专业人员初审、科室内部初步审定,呈分管领导审批,报局数据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可后,方可反馈发布。将评审和反馈情况进行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坚决抵制“以数谋私,数字腐败”。
第二章 数据评审办法
第五条根据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本办法主要用于评审各县(市)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四个行业销售额(营业额)(批发业销售额、零售业销售额、住宿业营业额、餐饮业营业额,下同),其中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按月度进行评审,四个行业销售额(营业额)按季度进行评审,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月度评审数据仅供内部研究参考,最终以季度数据为准。
第六条 评审方法和主要依据:以限额以上单位全面调查和限额以下季度抽样调查推算的增速为基础,结合数据质量审核情况,在同一标准下初步测算各州市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和四个行业销售额(营业额)的绝对量与增速。对于特殊情况,需对各县(市)级统计机构报送的书面材料作严格审核后,进行合理性调整。
第七条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初步反馈全省数据后,省统计局贸易外经处反馈各州市数据后,州统计局服务业和贸易统计科按以下步骤进行县(市)数据测算。
(一)各县(市)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测算步骤
限额以上单位——直接采用限额以上单位上报的(汇总口径与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保持一致)零售额绝对量和增速。
限额以下单位——通过限额以下单位季度抽样调查推断零售额增速变动量(仅季度月)、限额以上单位吃穿用类商品零售额增速变动量、限额以上小微型法人企业零售额增速变动量等数据综合测算得到。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测算方法
1.测算本月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绝对量和增速
本月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绝对量=本月限额以上单位零售额绝对量+本月限额以下单位零售额绝对量=本月限额以上单位零售额绝对量+(上年同月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绝对量-上年同月限额以上单位零售额绝对量)*(1+本月限额以下零售额增速/100)
本月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速=(本月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绝对量/上年同月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绝对量-1)*100%
2.测算1-本月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绝对量和增速
1-本月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绝对量=1-上月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绝对量+本月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绝对量
1-本月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速=(1-本月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绝对量/上年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绝对量-1)*100%
(二)各州市四个行业销售额(营业额)测算步骤
限额以上单位——直接采用限额以上单位上报的(汇总口径与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保持一致)销售额(营业额)绝对量和增速。
限额以下单位——通过限额以下单位季度抽样调查推断的四个行业销售额(营业额)季度增速和限额以上单位季度增速综合测算得到。
四个行业销售额(营业额)测算方法
1.测算本季四个行业销售额(营业额)绝对量和增速
本季销售额(营业额)绝对量=本季限额以上单位销售额(营业额)绝对量+本季限额以下单位销售额(营业额)绝对量=本季限额以上单位销售额(营业额)绝对量+(上年同季销售额(营业额)绝对量-上年同季限额以上单位销售额(营业额)绝对量)*(1+本季限额以下销售额(营业额)增速/100)
本季销售额(营业额)增速=(本季销售额(营业额)绝对量/上年同期销售额(营业额)绝对量-1)*100%
2.测算1-本季四个行业销售额(营业额)绝对量和增速
1-本季四个行业销售额(营业额)绝对量=1-上季四个行业销售额(营业额)绝对量绝对量+本季四个行业销售额(营业额)绝对量
1-本季四个行业销售额(营业额)增速=(1-本季四个行业销售额(营业额)绝对量/上年同期四个行业销售额(营业额)绝对量-1)*100%
第三章 数据发布与使用
第八条 州统计局服务业和贸易统计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要求反馈县(市)贸易统计主要指标数据评审结果。
第九条 贸易主要统计数据经局数据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可提供定期需求处室内部使用。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十条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要求和精神。
第十一条参与数据评审的工作人员要严守统计数据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前泄露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对于在执法检查或数据质量核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地区,需对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和四个行业销售额(营业额)数据进行重新评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怒江州统计局服务业和贸易统计科负责解释,并结合实际工作按年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州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录1
限额以下零售额月度增速测算方法
一、基本原则
本着“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基本要求,以数据质量为本,体现合理性趋势,坚持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以上报审定数据为基准”原则,保持上报数据与评审数据合理衔接;
二是“总量及增速衔接”原则,各县(市)汇总总量及增速不超省级核定的全州总量及增速;
三是“限下跟着限上走”原则,限额以下增速评审趋势不脱离限额以上单位增长趋势;
四是“地区整体平衡”原则,充分体现地区数据之间的关联性和逻辑性。
二、测算步骤
限额以下零售额月度增速采用指标增量变动方法进行测算,本月限额以下零售额增速=核定反馈的上月限下增速+限额以上单位吃穿用类零售额增速变动量*权重+限额以上小微型法人企业零售额增速变动量*权重+限下抽样调查增速变动量(仅季度月)*权重+全州平均变动量
(一)增速变动量
限额以上单位吃穿用类零售额增速变动量、限额以上小微型法人企业零售额增速变动量、限下抽样调查增速变动量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测算:
1.计算方法
(1)限额以上单位吃穿用类零售额增速变动量
增速变动量是当月增速与上月增速之差,即△V=Vt-Vt-1;吃穿用类包括粮油食品饮料烟酒类、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日用品类,下同。剔除项:
①当月网零超限额企业,即本年或同期当月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销售额超过500万的零售业企业和超过2000万的批发业企业;
②各县(市)统计部门在本级验收期内提交书面材料,经省统计局贸易外经处认定不纳入限额以上单位吃穿用类零售额增速变动量计算范围的单位。
③本月吃穿用类零售额增速异常且县(市)级统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州统计局作出合理说明的单位。
(2)限额以上小微法人企业零售额增速变动量
增速变动量是当月增速与上月增速之差,即△V=Vt-Vt-1;小微法人企业按照统计报表制度明确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剔除项:
①汽车类商品零售额;
②吃穿用类商品零售额;
③当月超限额企业实现的零售额。本年或同期当月销售额超过500万的零售业企业、当月销售额超过2000万的批发业企业、当月营业额超过200万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④各县(市)统计部门在本级验收期内提交书面材料,经州统计局服务业和贸易统计科认定不纳入限额以上小微法人企业零售额增速变动量计算范围的单位。
⑤限额以上小微法人企业零售额增速异常且县(市)级统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州统计局作出合理说明的单位。
(3)限下抽样调查增速变动量
由于限下抽样调查为季度数据,其增速变动量等于当季限下抽样调查推算增速与上月核定反馈的限下零售额增速的差额。剔除项:当季限下抽样调查推算的零售额增速异常且县(市)级统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州统计局作出合理说明的样本单位。
2.异常值检测及处理
限额以上单位吃穿用类零售额增速变动量、限额以上小微型法人企业零售额增速变动量、限下抽样调查推算增速变动量在加权计算前需采用标准分法分别进行异常值检测,并在保持各地增速变动量排位不变的前提下进行相应处理:
(1)计算标准分。,其中,是变动量的标准差,表示各县(市)增速变动量,表示各县(市)增速变动量平均值,N为县(市)个数。
(2)异常值检测及标准分处理。标准分在固定范围内的,认可其变动量;若标准分超出固定范围,则按照对应比例缩减其变动量(参考区间:标准分在正负0.5(含)之内,认可其变动量;若标准分超出正负0.5但小于正负0.75(含),则按90%的比例缩减其变动量;如果标准分超出正负0.75但小于正负1.0(含),则按80%的比例缩减其变动量;如果标准分超出正负1.0但小于正负1.25(含),则按70%的比例缩减其变动量;如果标准分超出正负1.25但小于正负1.5(含),则按60%的比例缩减其变动量;如果标准分超出正负1.5但小于正负1.75(含),则按50%的比例缩减其变动量;如果标准分超出正负1.75但小于正负2.0(含),则按40%的比例缩减其变动量;如果标准分超出2.0,则按30%的比例缩减其变动量)。若参考区间处理结果符合各地增速变动量排位不变要求,则按参考区间进行处理;若参考区间处理结果不符合各州市增速变动量排位不变要求,则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标准分区间后,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处理。
(二)权重
非季度月:限额以上单位吃穿用类零售额增速变动量、限额以上小微型法人企业零售额增速变动量对应权重固定为0.3。
季末月份:限额以上单位吃穿用类零售额增速变动量、限额以上小微型法人企业零售额增速变动量、限下抽样调查推算增速变动量对应权重固定为0.2。
(三)全州平均变动量
全州平均变动量根据云南省统计局贸经处反馈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总量确定,保持4个县(市)总量之和与全州总量衔接。
附录2
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销售额
(营业额)季度增速测算方法
一、基本原则
本着“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基本要求,以数据质量为本,体现合理性趋势,坚持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以上报数据为基准”原则,保持上报数据与评审数据合理衔接;
二是“总量及增速衔接”原则,各县(市)汇总总量及增速不超省级核定的全州总量及增速;
三是“限下跟着限上走”原则,限额以下增速评审趋势不脱离限额以上单位增长趋势;
四是“地区整体平衡”原则,充分体现地区数据之间的关联性和逻辑性。
二、测算步骤
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销售额(营业额)季度增速结合限额以上单位季度增速和限额以下抽样调查销售额(营业额)季度推断增速,采用比重、折算系数综合评估测算限额以下销售额(营业额)季度增速。
(一)限上限下增速衔接
对限额以上季度增速和限额以下抽样调查推断的季度增速进行比对和衔接处理。
1.限额以上季度增速
限额以上本季增速=(本季限额以上单位销售额(营业额)绝对量/上年同期本季限额以上单位销售额(营业额)绝对量-1)*100={(本季累计限额以上单位销售额(营业额)绝对量-上季累计限额以上单位销售额(营业额)绝对量)/(上年同期本季累计限额以上单位销售额(营业额)绝对量-上年同期上季累计限额以上单位销售额(营业额)绝对量)-1}*100
剔除项:
①各县(市)统计部门在本级截至验收期内提交书面材料,经州统计局认定后同口径剔除汇总(同时剔除上季累计和本季累计绝对值)的单位。
②数据质量异常且县(市)级统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州统计局作出合理说明的单位。
2.限额以下抽样调查推断的季度增速
采用样本县(市)限额以下季度抽样调查销售额(营业额)推断增速。
剔除项:数据质量异常且县(市)级统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州统计局作出合理说明的样本单位。
3.计算季度衔接增速
若限额以上季度增速大于等于限额以下抽样调查季度增速,直接使用限额以下抽样调查季度增速作为季度衔接增速;若限额以上季度增速小于限额以下抽样调查季度增速,则取限额以上季度增速和限额以下抽样调查季度推断增速的算术平均数作为季度衔接增速,即季度衔接增速=(限额以上季度增速+限额以下抽样调查季度增速)/2。
- 综合评估
综合评估采用省级反馈增速折算系数及各县(市)比重综合评估测算各县(市)限额以下季度增速,确保地区间数据的可比性和趋势判断的准确性。
以省统计局贸经处核定反馈的季度限额以下增速为基准,确定反馈总量,衔接4个县(市)总量之和与全州总量。
附件9
怒江州统计局县(市)主要服务业指标数据评审及反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反馈县(市)主要服务业指标数据质量,客观反映各县(市)服务业发展变化情况,依据《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结合怒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条例》赋予的统计监督、统计审核、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职责开展数据质量审核评审及反馈工作。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强化反馈州(市)数据评审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评审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 对服务业分县(市)主要指标数据逐级评审,专业人员初审、业务科室评估、分管领导确认、报局数据评审委员会审定,将评审和反馈情况进行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坚决抵制“以数谋私,数字腐败”。
第二章 数据审核及评估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年各月份对分县(市)服务业核算行业增速的数据评估。
第六条 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联网直报平台上报数据为基础,根据各县(市)平台汇总数据结果进行反馈。
第七条 县(市)有新增入库企业并填补该县(市)行业空白或有退库企业并造成该县(市)行业空白,依据贡献率反馈增速。
第三章 数据发布与使用
第八条 州统计局按照国家服务业司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要求,反馈县(市)服务业各行业增速。
第九条 经数据评估、审定后,服务业主要统计数据可提供定期需求科室内部使用。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十条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要求和精神。
第十一条 数据评估工作要严守统计数据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前泄露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对于在执法检查或数据质量核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地区,需对相应行业增速数据进行重新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怒江州统计局服务业和贸易统计科负责解释,结合实际工作不断修订和完善,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0
怒江州统计局县(市)主要
劳动工资指标数据评审及反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等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数据质量审核评审工作,客观反映各行业工资收入的变化情况,依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抽样调查方案和统计改革相关要求,结合怒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条例》赋予的统计监督、统计审核、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职责开展数据质量审核评审及反馈工作。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强化反馈县(市)数据评审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评审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 严格执行《怒江州统计局分专业的县(市)主要统计数据评审及反馈办法》,对劳动工资分县(市)主要指标数据逐级评审,专业人员初审、科室内组织评估、分管领导初核、报局数据评审委员会审定,将评审和反馈情况进行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坚决抵制“以数谋私,数字腐败”。
第二章 数据评审流程及方法
第五条 根据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本办法主要用于评审县(市)九个行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增速。因分县(市)劳动工资样本单位较少,部分行业缺失,劳动工资分县(市)主要指标数据采用与省统计局反馈的全州数据一致的方式反馈,且仅供统一核算使用,不得对外提供。
第六条 评审方法和主要依据:以《云南省统计局州(市)主要劳动工资指标数据评审及反馈办法》第六条为准。
第七条省局反馈数据与推算数据间的衔接:以《云南省统计局州(市)主要劳动工资指标数据评审及反馈办法》第七条为准。
第八条各县(市)工资总额增速测算和反馈:自省局局反馈全州九个行业工资总额增速起,24小时内提交州统计局数据评审委员会。待评审通过、签字后,提供州统计局综合核算科并反馈各县(市)统计局。
第三章 数据发布与使用
第九条 州统计局人口社会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及省局和州局的有关要求反馈县(市)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数据评审结果。
第十条 劳动工资主要统计数据经局数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签字后,可提供统一核算使用。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参与数据评估的工作人员要严守统计数据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前泄露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对于在执法检查或数据质量核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地区,需对九个行业工资总额增速进行重新评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怒江州统计局人口社会科负责解释,结合实际工作不断修订和完善,未尽事宜按照省统计局、州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1
怒江州统计局县(市)主要
社科指标数据评审及反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反馈县(市)研发指标数据质量,客观反映各县(市)研发发展变化情况,依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研发统计报表制度、《研发投入统计规范》等文件,结合怒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条例》赋予的统计监督、统计审核、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职责开展数据质量审核评审及反馈工作。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强化反馈县(市)数据评审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评审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 严格执行《怒江州统计局分专业的县(市)主要统计数据评审及反馈办法》,对研发分县(市)主要指标数据逐级评审,专业人员初审、科室内组织评估、分管领导初核、报局数据评审委员会审定,将评审和反馈情况进行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坚决抵制“以数谋私,数字腐败”。
第二章 数据审核及评估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研发统计年报数据的企业数据和全社会数据的审核、评估。
第六条 以联网直报平台上报数据为基础,同时参考部门数据、整体经济运行规律、统计数据质量等因素,严格按照《怒江州企业研发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进行评估。
第七条 具体评估办法
待省局反馈数据后,人口社会科按照《怒江州企业研发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开展对各县(市)数据的审核、评估工作。
(一)企业数据
按照《怒江州企业研发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进行审核、评估和反馈。
(二)全社会数据
按照国家《科技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研发投入统计规范》要求,由人口社会科在省局反馈数据的基础上,评估各县(市)全社会研发统计年报数据。
第八条 县(市)统计局在接到州统计局反馈的数据后,应及时对反馈数据进行再次汇总和评估,如有异议,须在反馈数据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提交州统计局,逾期视作无异议。
第三章 数据发布与使用
第九条 州统计局人口社会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省统计局社科处和州统计局的有关要求,反馈县(市)研发数据评审结果。
第十条 研发主要统计数据经局数据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可提供定期需求处室内部使用。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参与数据评估的工作人员要严守统计数据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前泄露评估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统计局人口社会科负责解释,结合实际工作不断修订和完善,未尽事宜按照省统计局、州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