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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统计局病毒防治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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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79200-2019-16132
发文机构
怒江州统计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9-08-14 14:32:02

怒江州统计局病毒防治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州统计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切实加强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州统计信息网络系统的计算机用户。

  第三条怒江州统计局信息科负责组织管理全州统计信息网络系统的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县(市)级统计局计算站负责本地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

  第四条全州统计系统应接受同级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

  第五条全州统计系统应高度重视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采取有效的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并对本单位计算机使用人员普遍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全州统计信息网络防病毒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凡连入全州统计信息网络系统的计算机,必须安装北信源安全终端和防病毒软件,适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下载程序、数据或收发电子邮件,安装、使用新程序,购置、维修或使用他人计算机设备时,都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第八条计算机用户应定期备份系统关键数据和重要信息,定期对所负责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

  第九条实施重大统计调查项目数据处理时,必须制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以确保数据在采集、存储和传输过程中不因计算机病毒感染而受到破坏。

  第十条任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向他人发送含有计算机病毒的邮件;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十一条发生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要及时向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以便有关人员对计算机病毒进行诊断和处理。

  第十二条因违反规定或违章操作感染计算机病毒,直接造成影响系统正常运行,重要统计数据被破坏等重大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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