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统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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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79200-2012-16206
发文机构
怒江州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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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2-02-22 11:54:22

统计执法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是统计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统计执法检查具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统计执法检查是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和组织进行。《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根据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市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由市和区县统计局以及《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授权的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统计部门组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统计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统计行政机关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二是,统计执法检查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三是,统计执法检查要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四是,统计执法检查具有主动性。不仅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还要做到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统计执法检查的目的是:保证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统计执法检查对保证统计法贯彻实施,增强全社会统计法治观念,保障统计工作科学有效进行,树立统计法的权威具有重要作用。统计执法检查方式主要有: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联合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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