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州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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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79200-2008-16240
发文机构
怒江州统计局
公开目录
统计公报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08-12-12 10:41:35

 

怒江州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

 

怒江州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怒江州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怒江州统计局

 

 

怒江州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目录

 

 

怒江州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2

怒江州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5

怒江州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三号)………………………………9

怒江州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四号)……………………………14

怒江州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五号)……………………………18

怒江州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部分指标解释………………………21

怒江州人民政府批复………………………………………………………………

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怒江州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怒江州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怒江州统计局

 

2008年6月  

 

根据国务院决定,全州开展了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普查对象为全州境内的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村居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所有普查对象由普查员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州共组织动用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近2570人,填报普查表近43万张。通过普查,掌握了全州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怒江州第二次农业普查办公室和怒江州统计局现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怒江州2006年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

 

全州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29个乡级行政单位,其中乡20个,镇9个;270个村级组织,其中260个村;104444个住户,其中在农村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户103521户。

一、农业基本状况

2006年末,全州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101264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144个。全州共有农业从业人员255174人,农业技术人员695人。

二、主要农业机械

2006年末,全州共有大中型拖拉机14台,小型拖拉机603台,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17台,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29台。

三、农村基础设施

2006年末,全州6.90%的乡镇地域内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  100%的乡镇有邮电所,75.86% 的乡镇有储蓄所,10.34% 的乡镇有公园,93.10%的乡镇有综合市场,13.70%的乡镇有农产品专业市场。全州66.67% 的镇实施集中供水,11.11 % 的镇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33.33%的镇有垃圾处理站。

全州88.37 % 的村通公路,94.19% 的村通电,97.67%的村通电话,94.57%的村能接收电视节目。3.10%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3.10% 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41.09% 的村有沼气池,20.54% 的村完成改厕。8.91% 的村地域内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

四、农村社会服务

2006年末,全州6.90%的乡镇有职业技术学校。96.55% 的乡镇有广播、电视站,100% 的乡镇有医院或卫生院,6.90% 的乡镇有敬老院。

94.19% 的村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28.30% 的村在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3.49%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3.10% 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13.95% 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13.57%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96.51% 的村有卫生室(站、所),84.11% 的村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20.93% 的村有行医资格证书的接生员。

五、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就业

2006年末,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287408人,其中男劳动力占53.39% 。农村从业人员276064人,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96.05%。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9251人,其中男劳动力占     67.20% 。

六、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10.14平方米。99.85%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45.24%的住户使用管道水。97.53%的住户炊事能源以柴草为主。

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57.17台,固定电话13.69部,手机32.93部,电脑0.21台,摩托车2.25辆,生活用汽车1.55辆。

怒江州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二号)

 

怒江州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怒江州统计局

2008年6月

 

农业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

怒江州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州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2006年末,全州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101264户,比1996年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时增长19.71%。在农业生产经营户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占86.36%。全州共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144个。

       1 怒江州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及构成

 

 

农业生产经营户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数量(户)

 比重(%)

数量(个)

 比重(%)

 合    计

101264

100

144

100

  按行业分 

 

 

 

 

      农作物种植业 

98398

97.17

19

13.19

      林业

493

0.49

8

5.56

      畜牧业

2365

2.34

44

30.56

      渔业

6

2

1.39

      农林牧渔服务业

2

71

49.30

       

 

二、农业从业人员

2006年末,全州农业从业人员255174人,第一产业数253811人,其中,男性占51.70%,女性占48.30%。按年龄分,20岁以下占11.53%,21-30岁占28.20%,31-40岁占24.63%,41-50岁占16.91%,51岁以上占18.73%;按文化程度分,文盲占35.48%,小学占45.21%,初中占17.38%,高中占1.69%,大专及以上占0.24%。

2 怒江州农业从业人员数量及构成

                                                    

农业从业人员数量(人)

255174

 

农业从业人员性别构成(%)

100.00

 

    男

51.7

 

    女

48.3

 

农业从业人员年龄构成(%)

100.00

 

   20岁以下

11.53

 

   21-30岁

28.20

 

   31-40岁

24.63

 

   41-50岁

16.91

 

   51岁以上

18.73

 

农业从业人员文化程度构成(%)

100.00

 

    文盲

35.48

 

    小学

45.21

 

    初中

17.38

 

    高中

1.69

 

   大专及以上

0.24

 

 

三、农业技术人员

2006年末,全州共有农业技术人员695人,其中,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的659人。按职称分,高、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分别为36人、180人和479人。

 

3 怒江州农业技术人员数量

                                                                   单位:人

合计

 695

初级

479

中级

180

高级

36

 

四、农业机械及使用情况

全州农业机械装备水平较第一次农业普查时有了显著提高。2006年末,全州大中型拖拉机14台,比1996年末增长13倍;小型拖拉机603台,增长19.8倍;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17台,增长7.5倍;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29台,增长70.6%。

 

 

4 怒江州主要农业机械数量

                                              单位:台

大中型拖拉机

14

小型拖拉机

603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

17

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

29

 

2006年,机耕面积1249亩, 占耕地面积676532亩的比重为0.18% ;机电灌溉面积40亩,占耕地面积的比重为0.01% 。

 

表5   农业机械使用情况

单位:%

占耕地面积的比重:

 

   机耕面积

0.18

   机电灌溉面积

0.01

   喷灌面积

   滴灌渗灌面积

占播种面积的比重:

0.18

    机播面积

 

五、设施农业

2006年末,全州温室面积12亩,大棚面积112亩,中小棚面积200亩。2006年度,在温室和大棚中,种植蔬菜180亩,食用菌5亩 ,水果1亩,园艺苗木7亩。

 

表6    设施农业情况

单位:亩

温室面积

12

大棚面积

112

中小棚面积

201

温室和大棚中主要作物种植面积:

 

         蔬菜

180

         食用菌

5

         水果

1

         园艺苗木

7

注:水果=果用瓜+水果

 

 

 

 

 

 

 

 

 

 

 

 

 

怒江州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三号)

 

怒江州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怒江州统计局

 

2008年6月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怒江州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州29个乡镇和258个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交通

2006年末,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的占6.9%。乡镇政府所在地距县城在一小时车程内的占58.62% 。

 

表1    有交通设施的乡镇比重 

单位:%

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的乡镇

6.90

距离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50公里之内乡镇

0

能在一小时内到达县政府的乡镇

58.62

 

2006年末,88.37%的村和43.11%的自然村通公路。6.59%村进村公路路面以水泥路面为主,13.18%村内道路路面以沙石路面为主。

表2    怒江州有交通设施的村比重

单位:%

通公路的村

88.37

通公路的自然村

43.11

按村到最近的车站、码头的距离分

 

    村内有车站、码头

20.16

    1-3公里

17.83

    4-5公里

10.85

    6-10公里

18.22

    11-20公里

20.93

    20公里以上

12.01

按进村公路路面类型分

 

    水泥路面

6.59

    柏油路面

8.53

    沙石路面

15.50

    砖、石板路面

 

按村内主要道路路面类型分

 

    水泥路面

4.65

    柏油路面

1.55

    沙石路面

13.18

    砖、石板路面

 

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

0.39

 

二、电力、通讯

2006年末,34.48%的乡镇已经完成农村电网改造,94.19%的村通电,72.60%的自然村通电;97.67%的村和68.05%的自然村通电话;100%的乡镇有邮电所。

 

表3    怒江州有电力、通讯设施的乡镇或村比重

单位:%

已经完成农村电网改造的乡镇  

34.48

有邮电所的乡镇

100.00

通电的村

94.19

通电话的村

97.67

通电的自然村

72.60

通电话的自然村

68.05

 

三、文化教育

2006年末,6.90%的乡镇有职业技术学校。10.34%的乡镇有公园。96.55%的乡镇有广播、电视站。

94.19%的村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28.30%的村在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94.57%的村能接收电视节目,27.13%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3.49%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3.10%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13.95%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13.57%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表4    有文化教育设施的乡镇或村比重

单位:%

有职业技术学校的乡镇

6.90

有公园的乡镇

10.34

有广播、电视站的乡镇

96.55

按村离小学的距离分

 

   村内有小学

 

 

76.36

 

 

   1-3公里

 

 

17.83

 

 

   4-5公里

 

 

1.55

 

 

   6-10公里

 

 

2.71

 

 

   11-20公里

 

 

1.16

 

 

   20公里以上

 

 

0.39

 

 

按村离中学的距离分

 

   村内有中学

 

 

6.98

 

 

   1-3公里

 

 

8.53

 

 

   4-5公里

 

 

12.79

 

 

   6-10公里

 

 

23.26

 

 

   11-20公里

 

 

29.46

 

 

   20公里以上

 

 

18.98

 

 

能接收电视节目的村

94.57

安装了有线电视的村

27.13

有幼儿园、托儿所的村

3.49

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

3.10

有图书室、文化站的村

13.95

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的村

13.57

能接收电视节目的自然村

70.59

安装了有线电视的自然村

8.67

四、环境卫生

表5    有卫生处理设施的镇或村比重

 

 

 

 

 

单位:%

实施集中供水的镇

66.67

有垃圾处理站的镇

33.33

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

3.10

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

3.10

有沼气池的村

41.09

完成改厕的村

20.54

在本次普查的9个镇中,66.67%的镇实施集中供水,33.33%的镇有垃圾处理站。3.10%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3.10%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41.09%的村有沼气池,20.54%的村完成改厕。

五、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06年末,100%的乡镇有医院、卫生院,6.90%的乡镇有敬老院。20.16%的村距离医院、卫生院在3公里以内,96.51%的村有卫生室。84.11%的村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20.93%的村有行医资格证书的接生员。

表6    有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及人员的乡镇或村比重

单位:%

有医院、卫生院的乡镇

100.00

有敬老院的乡镇

6.90

按村到医院、卫生院的距离分

 

   村内有医院、卫生院

 

 

6.98

 

 

   1-3公里

 

 

13.18

 

 

   4-5公里

 

 

13.95

 

 

   6-10公里

 

 

23.64

 

 

   11-20公里

 

 

27.52

 

 

   20公里以上

 

 

14.73

 

 

有卫生室的村

96.51

有行医资格证书医生的村

84.11

有行医资格证书接生员的村

20.93

六、市场建设

2006年末,93.10%的乡镇有综合市场,17.24%的乡镇有专业市场,13.79%的乡镇有农产品专业市场,13.79%的乡镇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专业市场。75.86%的乡镇有储蓄所。

8.91%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18.60%的村在村内可以买到化肥,8.14%的村在村内可以买到彩电。

 

表7    有金融商业机构的乡镇或村比重

 

 

 

 

 

单位:%

有综合市场的乡镇

93.10

   其中: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综合市场的乡镇

27.59

有专业市场的乡镇

17.24

   其中: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专业市场的乡镇

13.79

有农产品专业市场的乡镇

13.79

   其中: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市场的乡镇

13.79

有储蓄所的乡镇

75.86

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的村

8.91

在村内就可以买到化肥的村

18.60

按村到可以买到彩电的商店的距离分

 

   在村内可以买到彩电

 

 

8.14

 

 

   1-3公里

 

 

10.08

 

 

   4-5公里

 

 

11.63

 

 

   6-10公里

 

 

19.77

 

 

   11-20公里

 

 

31.01

 

 

   20公里以上

 

 

19.37

 

 

 

 

 

 

怒江州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四号)

 

怒江州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怒江州统计局

2008年6月

 

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怒江州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103521户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宅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 110.14平方米。99.85% 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 99642户,占96.25 %;拥有2处住宅的3521 户,占3.4 %;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202户,占 0.20% 。

住宅类型主要为平房。其中,居住平房的77573户,占  74.93%;居住楼房的25948户,占25.07 %。

住宅结构主要为砖木和竹草土坯结构。住宅为砖木结构的68831户,占66.49%;竹草土坯结构的30798户,占29.75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 623户,占0.6%;砖混结构的 3269户,占3.16% 。

 

表1  住房面积与构成

                                         单位:户  %

 

全州

%

户均拥有住房面积(平方米)

110.14

 

按拥有住房数量分的住户构成

103521

100.00

拥有1处住宅

99642

96.25

拥有2处住宅

3521

3.40

拥有3处以上住宅

202

0.20

没有住宅

156

0.15

按住房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103521

100.00

 楼房

25948

25.07

 平房

77573

74.93

 其他

 

 

按住房结构分的住户构成

103521

100.00

 钢筋混凝土

623

0.60

 砖混

3269

3.16

 砖木

68831

66.49

 竹草土坯

30798

29.75

 其他

 

 

 

二、饮用水

 

有18840个住户反映获取饮用水存在困难,占18.2%。使用管道水的住户46828户,占45.24%。3004户的饮用水经过净化处理,占2.90%;330户的饮用水为深井水,占0.32%;2801户的饮用水为浅井水,占2.71%;95489户的饮用水来源于江河湖水,占 92.24 %;1863户的饮用水为池塘水,占1.80%;34户的饮用水来源于雨水,占0.03%。

 

表2  饮用水情况

                                         单位:户  %

 

全州

%

获取饮用水困难住户的比重

18840

18.2

使用管道水住户的比重

46828

45.24

按饮用水水源分的住户构成

 

 

 净化处理过的饮用水

3004

2.90

深井水

330

0.32

浅井水

2801

2.71

 江河湖水

95489

92.24

 池塘水

1863

1.80

 雨水

34

0.03

  其他水

 

 

三、炊事能源

农村住户炊事使用的能源主要为柴草。其中,主要使用柴草的 100961户,占97.53%;主要使用煤的 195户,占0.19%;主要使用煤气或天然气的1485户,占1.43%;主要使用沼气的 36户,占0.03%;主要使用电的839户,占0.81% ;使用其他能源的5户,占0.01%。

表3  按主要使用的炊事能源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单位:户  %

 

全   州

%

   柴草

100961

97.53

  煤

195

0.19

  煤气、天然气

1485

1.43

  沼气

36

0.03

  电

839

0.81

  其他

5

0.01

四、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厕所的583户,占0.56%;使用旱厕的5487户,占 5.3%;使用简易厕所或无厕所的97451户,占94.14%。

 

表4  按家庭卫生设施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单位:户  %

 

全州

%

 水冲式厕所

583

0.56

 旱厕

5487

5.3

 简易厕所或无厕所

97451

94.14

 

五、耐用消费品

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 57.17台、固定电话 13.69部、手机32.93部、电脑0.21台、摩托车2.25辆、生活用汽车 1.55辆。

表5 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单    位

全州

彩电

台/百户

57.17

固定电话

部/百户

13.69

手机

部/百户

32.93

电脑

台/百户

0.21

摩托车

辆/百户

2.25

生活用汽车

辆/百户

1.55

 

 

 

 

 

 

 

怒江州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五号)

 

怒江州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怒江州统计局

 

2008年6月  

 

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就业

 

怒江州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就业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与结构

2006年末,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为287408人。其中,男劳动力153442人,占53.39%;女劳动力133966人,占46.61%。

农村劳动力资源中,20岁及以下42034人,占14.63%;21-30岁80489人,占28.01%;31-40岁69807人,占24.29%;41-50岁46272人,占16.10%;50岁以上48806人,占16.97%。

农村劳动力资源中,文盲91454人,占31.82%;小学文化程度121212人,占42.17%;初中文化程度60201人,占20.95%;高中文化程度11771人,占4.10%;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2770人,占0.96%。

 

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人)

287408

农村劳动力性别构成

 

男性

153442

   女性

133966

农村劳动力年龄构成(%)

 

    20岁及以下

14.63

21-30岁

28.01

  31-40岁

24.29

  41-50岁

16.10

  50岁以上

16.97

农村劳动力文化程度构成(%)

 

文盲

31.82

小学

42.17

    初中

20.95

    高中

4.10

大专及以上

0.96

怒江州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及构成

  农村从业人员276064人,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96.05%。其中,在第一产业就业的占91.66%;在第二产业就业的占3.33%;在第三产业就业的占5.01 %。

怒江州农村从业人员总量及构成                                                    

农村从业人员总量(人)

276064

     第一产业(%)

91.66

 第二产业(%)

3.33

     第三产业(%)

5.01

二、农村劳动力流动

2006年,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9251人。其中,男劳动力6217人,占67.20%;女劳动力3034人,占32.80%。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20岁及以下占24.78%;21-30岁占49.30%;31-40岁占17.90 %;41-50岁占6.12%;50岁以上占1.90%。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文盲占11.13%;小学文化程度占42.44%;初中文化程度占38.39%;高中文化程度占6.68%;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36%。

怒江州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总量及构成

外出从业劳动力总量(人)

9251

外出从业劳动力性别构成(%) 

 

男性

67.20

   女性

32.80

外出从业劳动力年龄构成(%) 

 

    20岁及以下

24.78

21-30岁

49.30

  31-40岁

17.90

  41-50岁

6.12

  50岁以上

1.90

外出从业劳动力文化程度构成(%)

 

文盲

11.13

小学

42.44

    初中

38.39

    高中

6.68

大专及以上

1.36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乡外县内从业的劳动力占53.11%,在县外市内从业的劳动力占11.96%,在州外省内从业的劳动力占9.42%,去省外从业的劳动力占23.17%。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第一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4.93%;在第二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42.63%;在第三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52.44%。

怒江州农村外出劳动力流向及从业情况

                                                     单位:%

外出从业劳动力从业地区构成

 

   乡外县内

53.11

   县外市内

11.96

   市外省内 

9.42

省外

23.17

外出从业劳动力产业构成

 

第一产业

4.93

  第二产业

42.63

  第三产业

52.44

 

部分指标解释:

1.乡级行政单位: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乡级行政单位包括乡、镇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29个乡镇,其中乡20个,镇9个。

2.村级组织: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

3.住户: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住户包括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村住户包括集体户和家庭户。普查公报中,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资料范围是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户。

4.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及以上;

③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 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 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500元以上;

⑥ 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全州境内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5.农村劳动力资源:是指2006年末农村住户常住人口(即在本户居住6个月以上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6.农业从业人员: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农业为主要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全州境内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7.农业技术人员:指2006年末,农业从业人员中受过各种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专门技能并具有各种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档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8.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是指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中,2006年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1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9.实施集中供水的镇:指本乡镇镇区内,通过管道系统对镇区居民进行集中供水。集中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来水或者饮用水的标准。不符合国家自来水或饮用水标准,或者水质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定为合格的,虽然其形式为集中供水,也不算集中供水。

10.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是指镇区居民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收集管网并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11.有垃圾处理站的镇:是指在镇区内有对垃圾进行集中、转运或各种无毒化处理的垃圾清理场所。不包括只存放垃圾,但不进行任何处理的垃圾堆放场所。

12.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是指年底本村村委会驻地的住户的生活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消毒等处理。来自自来水厂的饮用水视为经过集中净化处理。

13.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是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

14.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基本消灭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15.卫生室: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由村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卫生机构。卫生室(所、站)有固定场所,从事医疗活动,承担管理职能。不包括专科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16.住宅面积:指本户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宅建筑面积。

17.获取饮用水困难:主要指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天以上,或单次取水时间超过半小时。也包括村干部或农户反映的水质混浊、水质超标等现象。

18.水冲式厕所:指有上、下水冲管道设备的厕所。与沼气池相联的、或在农村推广的三隔化粪池式的厕所,由于卫生性能好,也算水冲式厕所。

19、村到最近的车站、码头的距离:指本村村委会驻地到最近车站或码头的距离。有定时经过或经常经过的客运车、并能招手上车的地点也视为车站。

20、通电话的村:指能用固定电话或手机与外界联系的村。

21.住宅:一般指上有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2.炊事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中使用的主要能源。

23.接收电视节目的自然村: 是指通过有线、卫星天线、无线等方式,能收看电视节目的自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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