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县“十二五”期间水污染防治资金审计结果
(二○一七年一月十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怒江州审计局于2016年7月至8月,对泸水县人民政府“十二五”期间各级财政投入的水污染防治资金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情况。
“十二五”期间,泸水县水污染防治建设项目共计19项,涉及专项资金2 582万元,其中:运行阶段10项、决算阶段3项、施工阶段5项,涉及水污染防治资金2 532万元;立项审批阶段1项,涉及水污染防治资金50万元。
(二)水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
2012年至2015年,泸水县人民政府每年与怒江州人民政府签订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并将目标减排责任按减排类型细化分解至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省级重点减排项目,泸水县均按照减排责任书的要求完成减排任务。
(三)水污染防治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十二五”期间,泸水县共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2 737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 555万元,省级补助660万元,县级配套522万元;截至2016年6月30日累计支出2 480.50万元;累计结余256.50万元,其中:县环保局71.75万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0.43万元,老窝镇人民政府50万元,片马镇人民政府14.32万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泸水县人民政府基本完成了“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但审计发现泸水县存在一项水污染防治项目未及时实施的问题。
三、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
一项水污染防治项目(泸水县老窝镇工业园区分水岭冶金化工片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未及时实施,涉及资金50万元。
四、审计处理及整改情况
对上述审计发现的问题,怒江州审计局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了审计报告。泸水县人民政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了分析、整改和落实。对尚未实施的水污染防治项目,相关部门已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