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怒江州国际标准舞(体育舞蹈)协会存在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度检查的情形,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拟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期为6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拟予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州民政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怒江州民政局
2024年 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