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民政局、财政局于2024年7月23日印发了《怒江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云民规〔202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提升社会救助效益,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过渡性基本生活困难,守住群众基本生活安全底线,为新时代新征程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出台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65号)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
4.《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0〕32号)
5.《云南省民政厅等17部门关于联合印发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民规〔2023〕 3 号)
6.《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云民规〔2023〕7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怒江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包括总则、工作职责、临时救助对象认定、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方式、救助申请受理及审核审批、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临时救助工作机制、监督与保障和附则,共10章33条。第一章总则。起草背景和依据,临时救助概念和工作原则。第二章工作职责。分别明确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工作职责,民政、财政等行业部门工作职责。第三章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明确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分别阐述急难性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条件及不予临时救助的情形。第四章临时救助标准。阐述临时救助标准的制定,救助对象档次确定及临时救助次数。第五章临时救助方式。阐述临时救助资金、实物、转介等救助方式。第六章救助申请受理及审核审批。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流程,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及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执行要求。第七章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明确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规范使用要求。第八章临时救助工作机制。明确临时救助需要建立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机制。第九章监督与保障。对临时救助监督检查方式、责任追究、信息公开等进行具体说明。第十章附则。要求县市按照要求出台本级细化的实施细则,明确《怒江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执行日期和解释主体。
四、文件主要特点
(一)建立分级审批制度。明确州、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工作职责,构建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审核确认体系。
(二)压缩审核确认时限。对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等,进一步简化审核确认流程。
(三)优化救助方式。对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取消户籍地、居住地限制,可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在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过程中,对遭遇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或者情况特别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方式,实施小额先行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发生。根据救助对象家庭致困原因、自控能力等,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方式实施临时救助,提高救助可持续性。
政策解读单位:怒江州民政局
办公地址:怒江州泸水市大练地街道龙江路137号
联系电话:0886-36300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