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4〕58号)文件要求,经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4年全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35元/人·月(年标准8820元/人·年)。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4年全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408元/人·年。实行A、B、C三类补助,A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提高到534元/人·月,B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提高到340元/人·月,C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提高到220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4年,全州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956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全州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99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49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299元/人·月。
全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179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105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6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4年,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保持2000元/人·月不变,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1350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全州统一时间,统一标准。各县(市)严格按照州级制定的标准执行,不得另行制定标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及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同步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
(二)统筹资金使用,确保足额发放。社会救助资金使用坚持优先保障特困供养、困境儿童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等保障对象,结合实际实施临时救助、购买社会服务。各县(市)要积极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汇报,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精准测算低保、特困、孤儿等保障对象全年所需资金,灵活安排临时救助、购买社会服务。要提前与乡镇对接临时救助,严格审核审批临时救助,确保救助资金使用安全,及时足额发放。
附件:怒江州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及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怒江州民政局 怒江州财政局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