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云南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政策解读

浏览:0  来源:云南省民政厅 作者:  语音阅读正文


索引号
01527918X-2023-231964
发文机构
怒江州民政局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其他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3-11-16 17:40:16

近日,云南省民政厅印发《云南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对推动规范全省临时救助工作、推动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最后一道防线作出统一安排。为深化信息公开,使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工作规程》内容,现就《工作规程》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后一道防线,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

(四)程序更加规范。系统规范支出型和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和时限,细化具体工作措施。结合“一卡通”平台资金发放要求,规定除1000元以下急难型小额救助可采取现金发放外,临时救助金统一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至救助对象账户,减少发放的中间环节,规范发放程序。

四、突破创新

(一)优化完善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将家庭刚性支出计算时限从原来的“在提出申请之前6个月内”延长到“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主要考虑:一是参考全国各地临时救助政策,并与我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时间保持一致;二是以年度计算家庭刚性支出更加合理,更加人性化,如慢性病治疗、残疾人康复等支出费用统计等,进一步放宽对象认定条件。

(二)合理提高乡镇(街道)审批额度。2018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出台的42号文件规定“乡镇(街道)临时救助金审批最高额度可按上一年所在县级城乡低保年保障的50%内确定”。此次规定乡镇(街道)审批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市低保年保障标准”,提高了乡镇(街道)实施临时救助的审批额度,基层救助能力进一步提高,具体额度和动态调整权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三)适当放宽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标准。将支出型申请对象收入状况由原来“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修改为“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大救助的覆盖面。

(四)赋予基层更多自主权。鉴于临时救助对象家庭情况复杂多样,将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因就医产生的其他刚性支出,包括车旅费、住宿费、生活费等,授权各地自行制定。对同一事由反复申请救助的问题,从原来规定的“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申请”修改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困难程度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办理”。增强基层临时救助的自主裁量权,充分体现授权赋能。

 

举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