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等规定,“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二、哪些人属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对象?
凡是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社会救助项目的个人或家庭,均属于核对对象。
三、核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家庭成员基础信息,包含户籍信息、婚姻信息、死亡信息、教育信息、就业信息、残疾人员信息。
二是家庭收入信息,包含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三是家庭财产信息,现金和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商业保险、居住和非居住类房屋、机动车辆、古董、艺术品等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产)。
四、核对申请材料包含哪些?
一是《云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承诺书》。
二是《云南省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
三是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表)、临时救助申请书(表)、特困供养申请书(表)等申请书(表)等救助申请书(表)。
四是核对对象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件等。
五、核对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未按本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申报资料不齐全的;
(二)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进行了登记,但无正当理由在连续3次不服从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三)三年内购置机动车辆、奢侈品等非生活必需品的;及饲养高级观赏性宠物,或经常出入于高档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四)申请人近5年内已购买商品房(含签订预售合同和“二手房”)、或拥有两处以上私有房屋,且其中一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过当地居民上年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单亲家庭超过2倍)的;或将私有房产赠予 、无偿转让、出租、无偿借与他人居住,二套以上住房因货币化拆迁不需购房的家庭;
(五)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幼儿园就读、就托的,或家庭成员中进入收费托老、托养的;
(六)责任田(地)无故抛荒的;
(七)有故意隐瞒,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的。
六、核对的时限是多久?
核对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后,形成核对报告,反馈委托部门,核对结果作为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
七、核对结果如何运用?
全省建立统一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管理平台,各级核对机构应当按照使用权限,登录管理平台,录入核对对象信息,获取本地核对机构出具的核对报告等。信息数据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适用范围之外的其他方面。通过云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规范了我州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提高了社会救助实施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助推社会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