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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7918X-2020-152270
发文机构
怒江州民政局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0-12-05 23:12:14

  12月4日,民政部举行社会事务有关工作新闻通气会。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副司长徐建中、二级巡视员杨宗涛介绍2020年社会事务领域工作进展及成效,并答记者问。通气会由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贾维周主持。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

 

  请介绍《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制定出台背景。

  王金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作出了一系列的调整,比如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第1053条);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可以撤销申请;期满后三十日内不申请离婚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第1077条);将原婚姻法规定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修改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上述规定的调整,直接带来婚姻登记程序的变化,对全国的婚姻登记工作产生重要影响。鉴于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同时废止,《婚姻登记条例》修订出台还需要一定时间。为保证民法典的顺利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全国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履职,民政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该《通知》。

中国新闻社记者

 

  《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王金华:《通知》主要是三方面内容:

  (一)关于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胁迫婚姻请求撤销的问题。这也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过去《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是离婚申请当事人既可以向办证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次规定当事人要去人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双轨制改为单轨制。这么规定主要是考虑婚姻登记机关在以往的婚姻登记实践当中对胁迫离婚的情形,既不具备辨别、认定、识别的能力,也不具备这样的手段,人民法院恰恰能够弥补婚姻登记这方面的不足,所以这次民法典在梳理总结以往婚姻登记实践基础上做了这个规定。

  (二)关于离婚登记程序调整的问题。根据现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进行。根据民法典30日离婚冷静期制度,《通知》将离婚登记程序相应调整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实际由过去的四个步骤增加了一个步骤,就是离婚冷静期。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为冷静期起算日,连续计算30个自然日,最后一个自然日为冷静期截至日。最后一个自然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自然日为期限届满日。所以这个程序的调整,《通知》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相关要件方面没有本质的变化,主要是为那些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的人增加一个门槛——是不是考虑清楚感情确已破裂,是不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三)关于《通知》与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关系问题。目前,民政部已经启动了《婚姻登记条例》的修订工作,《通知》的主要内容已经纳入《婚姻登记条例(修订稿)》之中。鉴于《通知》仅对《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与民法典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待《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修订时,会将《通知》内容一并吸收。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具体规定是什么?

  杨宗涛: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申请,就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受理,即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冷静期,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同时,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审查,即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登记(发证),即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新华社记者

 

  关于冷静期,现在关注比较高的话题是,大家感觉离婚冷静期会促使家庭成员对另一半实施家暴,请问离婚冷静期会不会不利于保护被家暴的一方?

  杨宗涛: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且双方协议离婚不成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诉讼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因此,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不存在不利于保护遭受家暴当事人的问题。

《经济日报》记者

 

  我们在申请离婚的时候是否要提交离婚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

  杨宗涛:不需要。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按照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须共同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已载明“我们双方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申请内容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可以视为当事人属于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商一致的协议。且在离婚冷静期及正式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处置意见还可能发生变化,由此也会带来协议内容的变化。同时,离婚协议的生效时间需要与离婚登记办结时间一致,离婚协议提交的早晚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为方便当事人,简化离婚登记手续,优化离婚登记流程,《通知》不要求当事人在离婚申请阶段提交离婚协议,而在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时再提交离婚协议文本即可。

中国网记者

 

  专项行动提出要提升救助管理机构的照料服务水平,请问有什么具体举措?

  徐建中:在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中,为强化站内照料职责采取了两方面的措施:一方面集中部署了救助管理和托养机构的安全隐患排查行动,组织各地对救助和托养机构开展全覆盖、无死角的拉网式排查,重点针对内部管理、生活照料、卫生防疫、食品药品安全、消防安全等环节,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时限,截至目前,全国共检查救助管理机构和承担救助管理职能的机构、场所共2106个,检查托养机构1857个,有效防范化解了安全隐患。另一方面着力强化站内照料力度,这一要求各地按照“站内照料是常态、站外托养是例外”的原则,尽可能将站外托养人员接回站内照料,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共接回两千多名站外托养人员。在这一过程中,江西省民政厅会同省公安厅、财政厅、卫健委共同出台了《关于开展长期滞留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区域性站内照料的通知》,《通知》的精髓就是,按照“原地出资、代为照料、协同监管”的模式,将条件较好的设区市救助管理站打造为区域性站内照料中心,大大减少了条件落后地区的站外托养人数,目前江西省已经建成了7个区域性照料中心,有242名长期滞留人员在站内得到了妥善照料。

新华网记者

 

  近年来,寻人寻亲工作是备受社会关注的一个事情,流浪乞讨人员又是寻亲工作的重点人群,请问民政部在这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徐建中:救助管理工作服务对象成分复杂,有相当一部分受助人员无法准确表达身份信息,与家人失散。针对这种情况,在2019年就启动了以“大爱寻亲,温暖回家”为主题的开放日活动,今年延续了这一主题并作为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部署。首先,规定了救助寻亲七个规定动作,分别是:在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登记、上传全国救助寻亲网、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进行人脸比对、在“今日头条”发布寻亲公告、在媒体刊登寻亲信息、进行人工甄别等。除此之外,鼓励各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增加自选动作,尽最大努力帮助滞留人员找到家人。北京市民政部门成立寻亲专班,帮助1002名长期滞留人员与家人团聚,并举办救助认亲会,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广东民政部门开发启用了“粤省事”寻亲小程序,群众只需要点击手机就可以实现亲人照片与全省受助人员照片的比对,首例群众自主寻亲仅用3秒钟就成功找回了失散两年的母亲。这样感人的事例每天都在救助管理机构上演,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共寻亲成功1.2万余人,是近年来寻亲成功人数最多的一年,有力促进了家庭团圆、社会和谐。

《中国民政》杂志记者

 

  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专门提出要集中对长期滞留人员进行落户安置,请问这一措施的初衷是什么?目前成效怎么样?

  徐建中:在救助管理过程中,常常有一些受助人员,经过反复甄别也无法查明他的身份户籍,长期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之内,游离在以户籍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成为一群“边缘”群体。做好这些受助人员的安置落户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小康路上一个都不能少”的必然要求,是携手最困难的群众一起迈入小康社会的具体举措,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优势和党中央对最困难群体的关爱。为此,在专项行动中提出要集中开展一次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行动,让他们和其他公民一样依法享有登记户口的权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彻底摆脱生存困境,共享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落户安置行动得到了各地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例如天津、河北、福建、山东、湖南、湖北、广东、广西等地会同公安机关联合印发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政策文件,并细化了落户安置程序。其中,天津市一次性为193名流浪乞讨人员落户,成为全国特别是直辖市落户安置的先行典范,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网民纷纷点赞,评价这是“制度之美,人性之善”,社会学领域专家评价“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在民生兜底保障方面‘不落一人、不留死角’的决心”。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全国批准落户安置1.7万余人,其中办理户口登记将近1万人,是近年来安置落户人数最多的一年。

《中国社会报》记者

 

  有些群众因为生活困难,深陷困境,不得已反复流浪,针对这种情况,民政部门有什么有效措施?

  徐建中:流浪乞讨人员是最困难、最边缘、最脆弱的群体,其中一些人因为个人或家庭的原因,不得已反复流浪乞讨。对此,在专项行动中专门开展了源头治理行动,主要有两个工作抓手:一是建立返乡人员信息台账,对送返回乡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帮助对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衔接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帮扶,避免其再次陷入困境。二是建立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将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阿尔兹海默症患者等易流浪走失群体纳入信息库,并通过定期回访的方式了解他们的生活状态,防止其反复流浪。在开展源头治理工作过程中,积极协同扶贫办等部门,齐心合力治标治本,目前,全国有2126个县级民政部门或者救助管理机构建立了返乡人员台账,2006个县级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建立了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帮助2568名有流浪乞讨经历的建档立卡人员对接当地扶贫部门进行帮扶,源头治理初见成效,有力服务了脱贫攻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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