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云南省民政厅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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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7918X-2020-151506
发文机构
怒江州民政局
公开目录
社会救助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0-10-28 18:50:34

发布会现场

   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马斌: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云南省民政厅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请到了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良玉同志,养老服务处处长杨菁同志,社会救助处副处长李珂同志,儿童福利处副处长邵丽萍同志出席发布会,社会事务处副处长雷蕙嘉同志。发布会共有两项议程:一是请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良玉同志,为大家介绍前三季度全省民政工作有关情况。二是请四位处领导,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张良玉副厅长作介绍。

    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良玉: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好!很高兴和大家见面并进行交流,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民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今天,我和我的几位同事,向大家介绍前三季度全省民政工作情况,解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前三个季度,全省民政系统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抓好民政领域疫情防控、脱贫攻坚和各项民政工作,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扎实有效

(一)切实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的政策、标准、对象、管理有效衔接。今年以来,民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和“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兜准、兜住、兜牢行动”,聚焦未纳入低保、特困供养的未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脱贫不稳定人口,逐人逐户排查,精准认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今年6月起,全省农村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不低于4500元/人.年,2019年增长7.1%,全省所有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截至9月,全省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达4550元/人.年为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巩固脱贫成果,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宣布脱贫后可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可给予半年至1年的渐退期,渐退期间最低生活保障金仍按原核定金额发放。截至9月底,全省有150.8万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二)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制度,及时启动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综合发挥救助效能。为保障好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连续4年提高基本生活标准,2020年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达到832元/人.月,较2019年提高13.6%;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完全能自理3个档次,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分别给予每人每月835元、418元、251元的照料护理补贴。进一步优化审核审批程序,精简证明材料,实施急难型救助和“先行救助”。乡镇临时救助审批额由原来的1000元统一提高到当地城乡低保年标准的100%,临时救助标准实现城乡统筹。2020年1-8月,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单月同比涨幅分别达到启动条件,省民政厅第一时间联同发改、财政启动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共向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11.77亿元,惠及困难群众2453.44万人次,月人均补助48元。1-9月,全省共支出困难群众救助金67.8亿元。

二、社会组织服务能力稳步提升

动员引导全省各社会组织科学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助力复工复产。指导慈善组织在“慈善中国”网站进行公开募捐方案备案,依法依规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先后指定3批共21个社会组织、红十字会作为云南省适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单位。用好“云南省社会组织法人库系统”,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网上办事、信息公示、查询社会组织可通过线上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章程核准、年检等业务“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1至9月,全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线上办件达3余件,访问量达39万余次。改进社会组织管理,严格把好社会组织登记入口关,落实落细日常监管措施,提高社会组织抽查比例,从严开展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督促各地加快改革进度,确保如期完成脱钩任务。省政府召开全省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印发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高位推动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落实。截至9月,全省各级共有1205个行业协会商会为会员免除2020年会费,358个行业协会商会采取措施降低会费收取标准,累计为会员减免会费8300余万元。联合省扶贫办等部门印发《2020年社会组织决战决胜脱贫攻坚行动方案》,建立挂牌督战县脱贫攻坚联络员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挂牌督战县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情况,积极协调解决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召开省级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座谈会决战脱贫攻坚项目推进会,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搭建平台。与广东省民政厅开展扶贫协作,引导和支持广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在兰坪县、贡山县实施帮扶;开展脱贫攻坚挂牌战,对接珠海市57家社会组织与怒江州挂牌督战村结对帮扶,共计直接帮扶物资资金达409.8万元。与上海市民政局对接,为迪庆州落实“乡村医生培训赋能项目”,为迪庆州两个贫困县共250名乡村医生实施培训。

三、城乡社区治理创新发展

印发《全面落实激励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10条措施》,保障社区工作者身心健康,激励广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不畏艰险、担当作为。各级民政部门指导社区开展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制定省级城乡社区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试点建设导引,选取72个城乡社区开展试点建设。常态化开展村(社区)“两委”成员任职资格县级联审,继续做好村(社区)“两委”换届“回头看”,深入排查清理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村组干部。为让易地扶贫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积极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加强民政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督促指导各地合理规划安置点村(居)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设置,实现基层党组织全覆盖,已批复新成立村(社区)107个,建立完善安置点社区治理体系强化对全省16个州市118个县(市、区)2832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便民服务站、养老、儿童之家、公益性公墓等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明确专人负责协调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困难群众民政业务办理工作,设立便民服务点、代办点,加强信息化手段运用,拓宽群众办事渠道,为搬迁困难群众提供便利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人才、志愿者参与社区治理。昆明、昭通、怒江、丽江等地社会组织已介入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和服务,开展了社区融入、心理抚慰、职业规划等工作。

、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持续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省级安排6750万元补助殡仪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截至9月底,全省投入使用殡仪馆109个、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5551个、经营性公墓81个。推进殡葬信息化建设,完成三级民政部门及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线上办理业务,电子档案自动汇总,业务数据实时查询,证件线上管理,经营性公墓网上审批和年检等功能建设。推进丧葬礼俗改革,全省95%以上的行政村将丧事简办、薄葬厚养、节地生态安葬等纳入村规民约并进行细化量化。截至9底,全省火葬区覆盖人口、国土面积分别占78.99%、64.11%,昆明、玉溪、保山等6个州(市)实现了火葬区覆盖率、火化率、殡仪馆覆盖率、农村公益性公墓乡镇覆盖率4个100%实施加强婚姻管理引领婚育新风三年专项行动和婚姻登记机关行风建设行动,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联合多部门实施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州市建公安、城管牵头履行街面巡查职责机制,各级各相关部门实地检查救助管理机构92个、托养机构57个截至9月底,全省共救助14368人次。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50提高到7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从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80元,二级从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70元。截至9月底,全省累计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5.21亿元,惠及73.5万残疾人。联合省财政厅、省残联印发《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推进实施“福康工程”项目,为深度贫困地区困难残疾人免费配备康复辅具。

、养老服务供给持续优化

建立省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中央、省级补助资金2.5亿元,提质改造100个公办养老机构、建设300个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目前,全省建成和在建养老机构1168个,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681个,农村幸福院3512个,养老总床位达18万张。持续推进丽江市、大理州等国家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以及玉溪市、安宁市、开远市、丽江市古城区等省级养老服务综合改革等试点工作。开展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与今年养老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同步推进,进一步清除存量风险隐患,坚决遏制增量风险隐患。坚持既补建设、又补运营,制定实施《云南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省级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省级补助500万元继续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和养老机构雇主责任保险。

、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

加大“儿童之家”建设力度,中央、省级共投入资金5136万元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全省累计建成“儿童之家”8788个。持续做好儿童福利机构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工作。散居儿童月人均补助标准达1280元、集中供养儿童月人均补助标准达1980元。全面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宣讲进村(居)”活动。加强制度建设,出台《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动我省广大劳动密集型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教育引导务工父母依法履行家庭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开展“儿童福利信息动态管理精准化提升年”专项行动,进一步摸清全省儿童福利服务对象和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底数,截至目前,全省共录入农村留守儿童39.2万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39万人全省共配备乡镇儿童督导员1876名、村(居)儿童主任14970名,实现全省乡镇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全覆盖。

我就介绍这么多,谢谢大家。

马斌:

 感谢良玉副厅长的介绍,现在进入提问环节。请各位媒体的朋友,在提问前介绍一下您所代表的媒体机构。

云南日报记者:

你好,我是云南日报记者。脱贫攻坚已到了全面收官的关键时期。兜底保障是确保贫困人口脱贫的最后一道防线。目前,民政部门如何做到全省兜底帮扶的贫困人口应保尽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请介绍下工作进展情况和效果。民政部门在助力脱贫攻坚方面有哪些新举措和成效?省民政厅如何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适度扩大低保、临时救助范围?

马斌:

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请李珂副处长来回答。

社会救助处处长李珂:

 作为脱贫攻坚“五个一批”的重要举措之一,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担负着脱贫攻坚的底线任务。为落实好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标准、对象、管理有效衔接,今年以来,省民政厅会同省扶贫办做了一系列的部署安排。一是2月至6月,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制定方案,在全省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和“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兜准、兜住、兜牢行动”,聚焦未纳入低保、特困供养的未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脱贫不稳定人口,组织县、乡、村工作力量集中对51.6万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了逐人逐户排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共同分析后,提请县委常委会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4.9万人通过特事快办、集中审核审批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经严格复核后逐一标注具体原因、建立动态管理台账,由扶贫部门落实其他帮扶措施。二是7月至9月,在全省民政系统深入开展兜底保障百日提升行动,强化底线思维防范化解风险,紧盯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聚焦“两不愁”,聚焦深度贫困地区,聚焦工作难度大的县、乡、村,聚焦未脱贫人口等特殊困难群体,家庭人均收入低保标准的整户纳入,建档立卡户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全面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截至2020年9月,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和特困供养的共有150.8万人,其中,已脱贫127.82万人,未脱贫22.98万人。三是10月起,开展民政领域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百日巩固行动”,重点抓实建档立卡边缘人口动态监测,符合条件的迅速落实兜底保障措施;适度扩大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政策覆盖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新增救助对象纳入保障;持续开展脱贫攻坚问题排查整改,建立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确保问题整改不留盲区死角。目前,全省各地正在有序推进上述工作。四是持续为建档立卡户稳固脱贫提供有效支撑,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可给予半年至1年的渐退期,实行“救助渐退”。通过以上具有连续性、针对性的措施,确保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落地,真正做到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应保尽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民政部、财政部工作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于6月底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严格落实中央要求,同时,结合云南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出细化措施,抓好工作落实。一是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保金可略高于一般低保家庭的平均补助水平。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范围。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务工就业,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适当扣减就业成本。今年以来,全省共有1.45万名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人员和0.8万名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等纳入低保范围。二是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截至目前,全省共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262.74万元。三是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截至目前,共有1024名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但仍在普通高校本专科以下就读的学生,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同时,全面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指导各地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与委托照料服务人、特困人员本人签订委托照料服务三方协议,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差异,给予委托照料服务人相应的照料服务费。截至今年8月底,全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签订工作已全面完成。

马斌:

请继续提问。

都市时报记者:

我是都市时报的记者。今年11月1日,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新的管理办法与旧办法相比,在哪些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对我省的养老机构会有哪些方面的促进作用?

马斌:

这个问题请养老服务处杨菁处长回答。

养老服务处处长杨菁:

2020年9月,民政部发布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共7章49条,与2013年《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相比,新增了17条内容,修改了29条内容。主要变化内容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重新界定养老机构。《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是删除了“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的表述。二是完善了与养老机构服务有关的表述,将“集中居住”修改为“全日集中住宿”、将“照料服务”修改为“照料护理服务”。“全日集中住宿”的表述,区分了养老机构与日间照料机构、老年人住宅等;强调养老机构的护理服务,主要是为进一步强化养老机构主要面向失能老年人服务的发展方向。三是增加10张以上床位数的规定。主要考虑到:第一,规章对养老机构的服务和运营提出了诸多制度性要求,床位数量过低的主体很难达到要求。第二,原《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对养老机构床位数的要求也是“10张以上”,延续相关内容便于有关优惠扶持政策的有序衔接,更好地保持政策连续性。第三,对床位数量在9张及以下的主体并不会出现监管真空,下一步可作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进行管理。

二、实行养老机构备案。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出台后,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明确民政部门要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实际上我省各基层民政部门认真开展养老机构备案,这项工作没有出现断档。此次《办法》的修订,设专章共6条对备案的具体操作规程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并与《办法》的其他部分作了衔接。这里的备案不是审批式或变相审批式备案,而是告知和承诺式备案。通过备案这个形式,举办者向主管部门告知举办养老机构,并承诺具备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和信用保证。

三、加强了对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这次新修订的《办法》对加强民政部门事中事后监管体现得很充分,也是着重墨来做规范的。体现在强化监管手段保持监管强度创新监管方式等方面(协同监管、信用监管、科技监管、社会监管等多种创新监管方式)。可以说监管手段更多了,监管标准更全了、监管要求更严了。

四、进一步强调了养老机构运营安全。抓好养老机构安全保障,是《办法》修订的重点,主要归纳起来是三个方面:

一是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安全。养老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办法》把这些相关领域的要求纳入其中,做了进一步的重申和明确。二是服务运营安全。《办法》对养老机构入院评估、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标准、人员资质、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完善了要求,加强了养老机构服务行为的规范化管理。由于老年人身体特点,容易在服务过程中与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意外。《办法》明确要求养老机构应当通过实行24小时值班,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鼓励投保责任险等方式,降低运营风险。三是监管上突出了对安全事项的监管。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将要求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在《办法》的法律责任中增加了对相关安全事项的处罚内容。

五、要求养老机构提高应急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在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中,养老机构领域取得了决定性的成果,但也暴露出在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和其他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方面的不足。《办法》及时总结此次疫情防控中的经验教训,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是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二是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老年人是新冠疫情的易感人群,养老机构又是人群聚集场所,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和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办法》对养老机构传染病防控提出了明确要求。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我省的养老机构的促进作用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维护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办法》明确,养老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养老机构必须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确定和调整,必须征得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老年人在机构内突发危重疾病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等制度,这些制度的实施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有利于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入院评估、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标准、人员资质、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完善了要求,加强了养老机构服务行为的规范化管理。对老年人身体特点,在入住养老机构期间,容易在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办法》明确要求养老机构应当通过实行24小时值班,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鼓励投保责任险等方式,降低运营风险。

三是有利于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办法》明确,养老机构实行备案管理,放宽了行业准入,但对养老机构服务活动进行规范,明确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机构服务活动的内容;要求养老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有利于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持续提升服务质量。

四是有利于推进养老机构协同监管。《办法》明确,日常监管包括了登记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负有牵头协调职能,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通报、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相关查处工作,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工作监管的长效机制,有利于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形成监管合力。

春城晚报记者:

我是春城晚报记者。此前民政部、全国妇联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到将探索颁证常态化以及婚姻家庭辅导等内容。请介绍一下我省在这推进结婚颁证仪式常态化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的工作思路等。

马斌:

请社会事务处雷慧嘉副处长回答这个问题。

社会事务处副处长雷慧嘉:

结婚登记颁证仪式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将结婚登记颁证程序转移到颁证厅进行,让结婚当事人在温馨、喜庆的颁证厅中知悉有关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并作出爱的承诺,提升婚姻当事人的婚姻家庭责任感。我省结婚颁证工作于2003年在大理州宾川县开始试点,之后,在全省逐步推开,一些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构设置了颁证室,目前,我省有66个婚姻登记机构设立了颁证室,为有需求的当事人进行颁证。今年9月,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免费颁证仪式引入,完善了婚姻登记流程,丰富了婚姻登记工作内涵,通过引导婚姻当事人宣读结婚誓言、领取结婚证,在庄重神圣的仪式中宣告婚姻缔结,让当事人感悟铭记婚姻家庭蕴含的责任。目前,我省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构将继续开展好结婚颁证工作,对于部分应当地政府要求进驻到政务大厅,不具备设立结婚颁证室、婚姻家庭辅导的婚姻登记机构,我们将指导他们积极创造条件,设立颁证场所,建立地方领导、社会名人颁证制度,引导广大家庭培养爱国爱家的家国情怀,建设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以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马斌:

谢谢雷副处长。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别的问题,可在会后与四位处领导交流,或者联系办公室工作人员,我们将为您协调相关处(室、局)接受采访。感谢大家对云南民政工作的关注关心和报道支持,也感谢良玉副厅长和四位处领导出席今天的发布会。

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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