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州民政局 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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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7918X-2020-151212
发文机构
怒江州民政局
公开目录
社会救助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0-05-31 15:15:23

各县(市)民政局: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云民社救〔2020〕22号),经与州财政局和州扶贫办研究并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0年,全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4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2020年,全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560元/人年,具体补助水平如下:A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提高到380元/人月,B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提高到270元/人月,C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提高到182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0年,全州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832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全州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全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新标准执行时间

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全州实行统一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标准,各县(市)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做好资金测算、审核和发放工作。

 

怒江州民政局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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