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民政局: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云民社救〔2020〕22号),经与州财政局和州扶贫办研究并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0年,全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4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2020年,全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560元/人•年,具体补助水平如下:A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提高到380元/人•月,B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提高到270元/人•月,C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提高到182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0年,全州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832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全州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全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新标准执行时间
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全州实行统一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标准,各县(市)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做好资金测算、审核和发放工作。
怒江州民政局
2020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