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打好打赢怒江深度脱贫攻坚战,全面完成“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攻坚任务,切实发挥兜底保障在脱贫攻坚战中的重要保障作用,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扶贫行业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充分研究论证,按照州人民政府同意安排部署,制定了《怒江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一、出台背景和政策依据
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现实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目标任务,进一步明确对象、标准、措施,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云发〔2018〕20号)《中共怒江州委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深度贫困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怒发〔2018〕18号)精神,全面完成“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攻坚任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行动中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社救〔2019〕17号)等政策文件,制定《怒江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三、保障对象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贫困家庭及“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
(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无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未成年人。
(三)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人抚养或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
四、保障方式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保障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县(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农村居民家庭,主要是指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家庭。
2.申请条件。农村家庭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扣除规定的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规定,可申请农村低保。
3.保障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提高到4200元/人.年,A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提高到350元/人.月,B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提高到250元/人.月,C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提高到172元/人.月。
4.办理程序。严格执行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张榜公示以及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等程序。定期年审复核,实行动态管理。
5.家庭收入核算。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家庭收入主要有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按其提出申请前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家庭收入核算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规定,包括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和可扣减的刚性支出等具体规定)。
(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1.申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和程序
农村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申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按照“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
2.申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提供《残疾证》。同时,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3.农村特困人员的供养标准
从2019年7月1日起,全州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732元/人.月。
4.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度残疾)418元/人.月,三档(其他集中供养特困人员)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度残疾)88元/人.月,三档(其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不予补助。
5.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1)自主吃饭;(2)自主穿衣;(3)自主上下床;(4)自主如厕;(5)室内自主行走;(6)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治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有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到达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三)临时救助制度
1.救助对象。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以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群众和其他贫困家庭或个人,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2.一般程序。按照家庭或个人申请、乡(镇)政府受理及审核、县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
3.救助标准。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分不同急难情况,分类分档设定救助标准,一年内救助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进行申请。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一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
(四)孤残儿童保障制度
对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政府提供基本生活、委托监护或家庭寄养劳务补贴、医疗康复、教育、住房保障和成年后就业扶持。对携带艾滋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参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0—18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年龄在0—6岁(其中,语后聋的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18岁)的残疾儿童,实施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内容的康复救助。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三级、四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五、注意事项
(一)不得享受农村低保的五种情形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1.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2.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3.在城镇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的;4.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和有一定效益的;5.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不局限上述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综合认定是否纳入保障范围。
(二)如何实行过渡性兜底保障
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实现“两不愁三保障”、达到脱贫退出标准后,人均收入高于脱贫标准但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认定脱贫后可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对于通过发展产业、实现就业等方式实现家庭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保障对象,在系统进行标注后可在12个月的过渡期内继续享受低保,通过“救助渐退”,增强其就业和发展产业脱贫的稳定性。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实现“两不愁三保障”、达到脱贫标准后,对其家庭成员中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应一并标注为脱贫人口,在其家人履行赡养抚养扶养责任的,继续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减轻脱贫家庭整体负担,增强脱贫的稳定性。
(三)关于社会救助养懒汉问题
对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帮扶项目和参加就业的,应减发或停发其享有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防止和杜绝社会救助养懒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