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对州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第34号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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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79171-2020-148164
发文机构
怒江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公开目录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主题分类
民族、宗教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0-10-19 16:56:32

罗光荣、李成荣代表:

你们在州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我州人口较少数民族(怒族)传统节日放假的建议〉》已交由我委办理,现答复如下:

少数民族节日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传承民族特色文化、促进各族人民沟通交流和文化自信、推动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文化繁荣有着重要意义。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根据《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全州每年傈僳族阔时节放假3天,根据《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规定,每年独龙族“开昌瓦”节和怒族“乃仍”节,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全县各放假3天;每年农历三月十五、十六、十七为全县放假3天;根据《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规定,每年白族“二月会”和普米族“吾昔节”,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全县各放假3天。你们提出的每年公历3月6日对我州怒族群众“如密期节”传统节日放假的建议,目前没有实施的相关依据。

一、全州傈僳族阔时节放假和贡山县、兰坪县民族节日放假均以自治条例规定为依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四条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我国的少数民族居住分为聚居民族和散杂居民族。聚居民族是指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之内,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与此相对应,散杂居少数民族则是指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它包括两个部分:即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和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内而没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就是实行区域自治的人民政府。因此,不实行区域自治的人民政府就不能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四条规定作出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放假规定。州人民政府也只能根据《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规定傈僳族阔时节放假办法。
    二、2009年6月15日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公示的《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放假规定》没有正式实施,不能作为少数民族节日放假依据。

    三、上级要求进一步规范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放假工作。近年来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都实施了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放假规定,有些多民族自治县累计10天左右,而一些驻地方的中央、省属单位、学校、医院又执行不了,引起了省委的重视。2019年9月28人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委安排召开常委会会议,确定修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省人大民族委员会还发出通知,要求各自治州、自治县就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中涉及民族节假日放假的有关规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梳理,提出执行意见和说明。根据省委149次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修正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到2020年5月,各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均以修正完成。其中修正的两个重点是自治州建州日,全州由放假3天改为放假2天,自治县建县日,全县由放假2天改为放假1天。各民族传统节日放假条款修改为:民族节日放假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依法行政,打造法制政府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少数民族节日放假应该遵循的重要准则。中央以及各级政府从照顾尊重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出发,制定并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既是少数民族节日放假的法律依据,也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形式规范,我们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感谢对我州民族事业的重视和支持!

 

 

                                  怒江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0年5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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