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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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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79139-2025-273992
发文机构
怒江州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怒政办发
主题分类
知识产权
文      号
怒政办发〔2025〕32号
公开日期
2025-12-23 09:18:03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单位:

《怒江州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18号)精神,结合怒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宏观管理、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知识产权涉外工作和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事项

上述六个方面的知识产权领域的财政事权,均确定为州级与州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其中,在全州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和由州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有关工作,由州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涉及各县(市)属地事项和由州以下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有关工作,由州以下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知识产权运用促进

1.将州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培育等州级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全州性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服务平台建设,州级推进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州级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州级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开展州级专利导航,州级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将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备案,确认为州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相关事项根据职能职责由州级与县级共同实施,由州级财政及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州级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备案,由州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级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备案,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将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确认为州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州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将县级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县级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地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县级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县级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开展县级专利导航,县级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知识产权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工作的思想认识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上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各项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强化监管监督,确保知识产权领域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认真落实知识产权领域支出责任

全州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改革确认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预安排算,及时下达资金,确保支出责任落实到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结合我州知识产权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大力优化支出结构,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强化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协同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深化改革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机构改革情况和本地区工作实际,协同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各项深化改革工作,切实履行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怒江州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表

 

附件

怒江州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表

序号

财政事权

支出责任

州本级

县(市)

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一)

涉及全州性的事项和州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有关工作;制定实施全州性知识产权规划、政策及知识产权领域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开展全州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

 

(二)

涉及各县(市)的区域性事项和州以下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有关工作;各县(市)制定县级知识产权规划、政策;开展县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

 

知识产权授权确权

  

(一)

州级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国内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作品的登记。

 

(二)

县级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国内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作品的登记。

 

知识产权运用促进

  

(一)

州级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备案;州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事项。

 

(二)

县级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备案;县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事项。

 

(三)

州级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培育等;全州性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服务平台建设;州级推进地理标志运用促进、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开展州级专利导航、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

 

(四)

县级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县级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服务平台建设;县级推进地理标志运用促进、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开展县级专利导航、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

 

知识产权保护

  

(一)

州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州级建设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州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州级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州级知识产权执法、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地理标志保护、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组织推进州级软件正版化工作。

 

(二)

县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县级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县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县级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县级知识产权执法、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地理标志保护;未列入州级财政事权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组织推进县级软件正版化工作。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一)

全州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州性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开展州级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统筹开展全州性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

 

(二)

县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县级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开展县级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开展县级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

 

知识产权涉外工作

  

(一)

州级组织开展的与外国地方政府和地方组织知识产权合作交流。

 

(二)

县级组织开展的与外国地方政府和地方组织知识产权合作交流。

 

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事项

  

(一)

州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学科、学院、学位建设,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事项。

 

(二)

县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学科、学院、学位建设,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事项。

 

(三)

州级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州级组织开展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普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

 

(四)

县级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县级组织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普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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