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怒政规〔2024〕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009年3月16日公布的《怒江州事业单位引进紧缺专业人才办法(试行)》(怒江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2号)、2015年2月28日公布的《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怒江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怒政规〔2024〕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009年3月16日公布的《怒江州事业单位引进紧缺专业人才办法(试行)》(怒江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2号)、2015年2月28日公布的《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怒江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