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5日,州人民政府印发了《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等有关规定。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于2024年11月18日经第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怒江州人民政府于2009年3月16日公布的《怒江州事业单位引进紧缺专业人才办法(试行)》(怒江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2号)和2015年2月28日公布的《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怒江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3号)。
三、废止时效
《决定》自2024年11月22日起公布施行。《怒江州事业单位引进紧缺专业人才办法(试行)》(怒江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2号)、《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怒江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3号)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