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省驻怒江各单位:
《怒江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2023年)》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1年6月印发的《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怒政办发〔2021〕29号)同时废止。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
(2023年)
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是新时代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落实怒江州“十四五”发展战略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推动全州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更新调整全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基本建立,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初步形成,为全州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基础。到2035年,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全州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继续保持全省前列,为实现和谐幸福美丽新怒江提供有力支撑。
二、调整结果
(一)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按照《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执行,划定生态保护红线8869.60平方千米,占全州面积的60.81%。本次划定一般生态空间2226.95平方千米,占国土总面积的15.27%;一般管控区3488.17平方千米,占全州国土总面积的23.92%。
(二)环境质量底线
1.水环境质量底线。到2025年,维持全州水环境质量稳中有升,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达100%,沘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无劣V类水体(国控省控断面),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无黑臭水体。到2035年,全州水环境质量保持优良,重点管控单元水环境治理水平提高,水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大气环境质量底线。到2025年,城市空气质量保持优良,全州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99.7%,各县(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超21微克/立方米;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累计降低15%。到2035年,能源与产业结构布局进一步优化,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99.7%,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力争下降到20微克/立方米,环境空气质量保持全省前列。
3.土壤环境质量底线。到2025年,全州土壤环境质量稳定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措施落实率100%,安全利用率达到省下达水平;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较2020年削减比例目标为8%。到2035年,全州土壤环境质量继续改善,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各类土壤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
(三)资源利用上线
1.土地资源。到2025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86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7万亩,水域空间保有量不低于449.71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超过1.293倍,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85平方米。到2035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86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7万亩,水域空间保有量不低于451.51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超过1.293倍,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86.14平方米。
2.水资源。到2025年,全州用水总量控制在2.1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8%,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6%,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96。到2035年,全州用水总量和强度执行省下达控制指标。
3.能源资源。到2025年,全州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2%以上,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46%以上,万元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完成省下达指标。到2035年,全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执行省下达控制指标。
4.矿产资源。本次更新划定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区为68.55平方千米,占全州国土总面积的0.47%。到2035年,资源保障能力切实增强,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明显好转,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5.岸线资源。本次更新共划定岸线管控区1943.13千米,其中优先保护岸线189.13千米,占划定岸线总长度的9.73%;重点管控岸线278.20千米,占划定岸线总长度的14.32%;一般管控岸线1475.80千米,占划定岸线总长度的75.95%。到2035年,全州岸线资源保护利用执行省下达控制指标。
(四)生态环境管控单元
调整后,全州环境管控单元数量由原有的28个调整为34个。优先保护单元由11个调整为12个,调整后面积为11096.55平方千米,占全州国土总面积的76.08%;重点管控单元由13个调整为18个,调整后面积为340.74平方千米,占全州国土总面积的2.34%;一般管控单元总数不变,为4个,调整后面积为3147.43平方千米,占全州国土总面积的21.58%。
(五)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根据国家、省和怒江州新制定的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规划、标准等文件,对总体管控要求内容进行调整。结合更新后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主要特征、突出问题和环境质量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管控要求。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州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统筹协调与部门联动,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跟踪调度工作落实情况。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林草局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行业政策、专项规划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的衔接,充分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二)强化措施保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助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支撑综合决策。州级有关部门结合本单位职能职责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产业布局、园区管理、用地审批、项目建设等方面的应用。州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数据共享,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协调联动,构建全链条生态环境管理体系。
(三)强化技术支撑。州生态环境局要强化技术支撑,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的衔接,研究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管理人员业务水平,规范动态更新、定期调整成果的科学论证和审查工作,保障成果质量。
附件:1.怒江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图
2.怒江州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一览表
3.生态环境管控总体要求
4.优先保护单元、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5.各县(市)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附件1
怒江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图
(略)
附件2
怒江州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一览表
全州 | 泸水市 | 福贡县 | 贡山县 | 兰坪县 | ||||||||||||
管控单元 | 数量(个) | 面积(平方千米) | 面积占比(%) | 数量(个) | 面积(平方千米) | 面积占比(%) | 数量(个) | 面积(平方千米) | 面积占比(%) | 数量(个) | 面积(平方千米) | 面积占比(%) | 数量(个) | 面积(平方千米) | 面积占比(%) |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 | 4 | 8869.60 | 60.81 | 1 | 1529.31 | 10.49 | 1 | 1814.83 | 12.44 | 1 | 3830.03 | 26.26 | 1 | 1695.42 | 11.62 |
一般生态空间 | 4 | 2208.84 | 15.15 | 1 | 857.11 | 5.88 | 1 | 574.27 | 3.94 | 1 | 291.24 | 2.00 | 1 | 486.22 | 3.33 | |
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地) | 4 | 18.11 | 0.12 | 1 | 2.23 | 0.02 | 1 | 3.43 | 0.02 | 1 | 2.32 | 0.02 | 1 | 10.12 | 0.07 | |
小 计 | 12 | 11096.55 | 76.08 | 3 | 2388.65 | 16.39 | 3 | 2392.53 | 16.4 | 3 | 4123.59 | 28.28 | 3 | 2191.76 | 15.02 | |
重点管控单元 | 大气布局敏感管控单元 | 2 | 83.67 | 0.57 | 0 | 0 | 0 | 1 | 68.93 | 0.47 | 1 | 14.75 | 0.10 | 0 | 0 | 0 |
集镇重点管控单元 | 4 | 8.72 | 0.06 | 1 | 2.09 | 0.01 | 1 | 1.01 | 0.01 | 1 | 1.02 | 0.01 | 1 | 4.61 | 0.03 | |
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 4 | 65.52 | 0.45 | 1 | 14.55 | 0.10 | 1 | 0.69 | 0.00 | 1 | 0.78 | 0.01 | 1 | 49.50 | 0.34 | |
农业农村面源污染管控单元 | 1 | 59.13 | 0.4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 | 59.13 | 0.41 | |
县城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4 | 44.02 | 0.30 | 1 | 20.49 | 0.14 | 1 | 3.41 | 0.02 | 1 | 3.14 | 0.02 | 1 | 16.99 | 0.12 | |
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2 | 10.38 | 0.07 | 1 | 3.53 | 0.02 | 0 | 0 | 0 | 0 | 0 | 0 | 1 | 6.85 | 0.05 | |
土壤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1 | 69.31 | 0.48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 | 69.31 | 0.48 | |
小 计 | 18 | 340.74 | 2.34 | 4 | 40.66 | 0.27 | 4 | 74.04 | 0.5 | 4 | 19.69 | 0.14 | 6 | 206.39 | 1.43 | |
一般管控单元 | 4 | 3147.43 | 21.58 | 1 | 658.40 | 4.51 | 1 | 278.02 | 1.91 | 1 | 237.96 | 1.63 | 1 | 1973.05 | 13.53 | |
合计 | 34 | 14585.752 | 100 | 8 | 3087.71 | 21.17 | 8 | 2744.59 | 18.81 | 8 | 4381.24 | 30.05 | 10 | 4371.2 | 29.98 |
附件3
生态环境管控总体要求
维度 | 总体 要求 | 管控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云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要求,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国土空间管控要求、主体功能区定位、生态功能区定位以及行业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 2.禁止建设不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不满足碳排放目标要求以及对区域生态功能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3.禁止在学校、医疗、居民区、办公区等人群聚集区以及其他大气环境敏感区布设大气污染型建设项目。 4.不得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产地安全标准而划定)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5.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人口集中区(如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畜禽养殖禁养区等区域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6.禁止在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公共设施安全等公共自然水域、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等区域开展人工水产养殖;限制在自然保护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非饮用水源水库、地质灾害区等区域开展人工水产养殖。 7.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下列活动:修建围堤、阻水渠道和阻水道路,倾倒、堆放、填埋废渣和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容器,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排放未达标的污水、废水,电鱼、炸鱼、毒鱼和擅自围网养殖,设置拦河渔具,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荻柴和非堤防防护林树木,砍伐堤防防护林等。 8.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建立公墓、光伏复合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依法审批的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除外),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内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9.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10.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 11.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范围严禁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禁止在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 12.禁止在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布局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 13.禁止新建不符合能耗强度相关要求、不符合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或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14.光伏发电项目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珍稀濒危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重要原生境、基本草原、永久基本农田、Ⅰ级保护林地等;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地(覆盖度低于50%的非天然起源灌木林地除外);已批复建设的,不得扩大项目用地规模。 15.禁止在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脆弱区、地理风貌和景观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等区域布局风电场项目;风机基础、施工和检修道路、升压站、集电线路等,禁止占用天然林乔木林(竹林)地、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有林地。 16.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河道湖泊行洪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尾矿库以及其他贮存尾矿的场所。 17.禁止新建不符合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有关准入标准的非煤矿山。 18.禁止在4个县(市)城市建成区新建、改建、扩建大气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19.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敏感点及周边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原料药制造、化工、建材等对环境污染(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 20.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冶、危险废物处置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21.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涉重金属行业建设项目。 |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铅锌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工艺装备、能源消耗、资源消耗与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应符合行业相关规范。 2.新(改、扩)建工业硅项目的工艺、能源消耗等应满足行业管理要求,新增产能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水泥(熟料)行业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3.严格控制高排放、高耗能行业企业,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 4.怒江、澜沧江、独龙江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工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建设项目。 5.严控布局未列入国家级和省级规划的新能源项目。 6.严格怒江、澜沧江、独龙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排污口监督管理,禁止在地表水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新建排污口,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严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防止污染地下水。 7.严格控制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取土、淘金、爆破、航运、渔业等活动,旅游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河道保护规划;河道采砂应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禁止在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采砂。 8.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违法占用水域、河道管理范围、堤防、护堤地以及堤防安全保护区。 9.除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项目外,严禁新的中小水电开发。 10.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11.严格执行工业用地红线,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12.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节约集约用地,合理控制光伏支架高度和光伏板净间距,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不得改变地表形态,保护原生植被。 13.新建矿山应按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建设,正在建设的应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已有矿山应逐步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14.严格管控河湖周边房地产、工矿企业、化工园区等“贴线”开发,城市发展和项目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 15.新建砂石土类矿山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砂石资源专项规划。 16.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外仅允许开展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及无法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 17.新建、扩建有色冶炼、化工等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 | |
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 | 1.推进有色金属、建筑建材、化工等制造业企业向工业聚集区搬迁并升级改造,鼓励工业企业集约集聚发展。 2.继续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矿山、水电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清查,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应依法依规有序退出。 3.清查整治涉及世界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水资源保护区等敏感区,以及城镇面山、高速公路沿线、国省道沿线等景观视觉敏感区的私挖乱采行为;整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矿山,开展历史遗留矿山和尾矿库的环境综合整治;取缔未经审批的临时小型采石(砂)场;淘汰关闭污染严重、不具备相关条件且难以整改的小型矿山。关闭未经审批的临时采石(砂)场。 4.限期退出违法挤占水域以及河湖岸线的开发建设项目。 5.有序搬迁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内原住居民,自然保护地内探矿采矿、水电开发、工业企业等项目应通过分类处置方式有序退出。 6.规范畜禽和水产养殖禁养区管理,不得在禁养区内建设养殖场。 7.到2025年,基本完成全州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 |
污染物排放 管控 | 允许排放量要求 | 1.严格执行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指标。 2.国控省控监测断面水质应全面达标,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3.硅工业、建筑建材、有色金属、化工等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4.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应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5.现有排污口应按水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须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水功能区或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6.到2025年,兰坪县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8%,泸水市、贡山县、福贡县零增长。兰坪县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重点重金属“减量替代”原则,替代比例不低于1.2:1;其他三县(市)遵循“等量替代”原则。 |
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 | 1.到2025年,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全州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提升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左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达65%以上。 2.到2025年,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70%以上,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60%以上;乡镇镇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80%以上,农村卫生厕所覆盖率达到70%以上。 3.到2025年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6%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85%,农药化肥利用率提高。 4.开展建材加工、木材加工、农副产品加工、金属制品、工艺品加工、矿山等行业“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5.开展石油、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汽车维修、餐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综合整治。 6.推进建材(水泥)、硅工业、有色金属采选冶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及除尘治污设施提升改造。 7.推动建材、有色、工业硅等行业绿色转型,加快存量企业及园区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等系统性开展清洁生产改造,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水泥行业实行超低排放改造。 8.加快有色金属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农药、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企业升级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9.提高尾矿、工矿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收集利用和处置处理率,推进资源化综合利用。 10.兰坪县金顶街道铅锌矿采选、铅锌冶炼、铜矿采选、铜冶炼以及涉金属无机化合物等重点行业企业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到2025年,有色金属采选冶等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基本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11.工业硅、金属冶炼等行业工业炉窑应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12.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风险、高残留农药。 13.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应配套建设防渗、渗滤液收集、废水处理、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等污染防治设施;新建尾矿库的排尾管道、回水管道应当避免穿越农田、河流、湖泊等;确需穿越的,应当建设管沟、套管等设施,防止渗漏造成环境污染。 | |
环境风险防控 | 联防联控要求 | 1.严格落实《怒江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完善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高功能水体、跨界河流、产业园区、工矿基地/聚集区等专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环境风险管控体系与机制。 2.健全四个县(市)建成区大气环境、重点河流水环境、重点区域土壤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区域间联动应急响应体系,实行联防联控。 3.健全有色金属、化工和危险废物处理等行业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控制怒江、澜沧江、独龙江干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4.健全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防控机制,受污染耕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 5.尾矿库实行分级管理,按规范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依法开展水质监测。 |
资源利用效率 | 水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1.到2025年,全州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2.1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较2020年下降18%和16%,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96。 2.维持怒江、箐花甸等河流(湿地)敏感生态用水,保障沘江、老窝河、通甸河等河流生态基流。 3.在高耗水行业推广高效冷却、洗涤、循环用水、废水污水再生利用、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等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装备,实现一水多用。 4.推动有色行业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工业聚集区废水处理后尽量回用,兰坪产业园区力争实现废水近零排放。 |
地下水开采要求 | 1.严格控制浅层地下水开采,维持较高的地下水位,保持出露泉水的补给、排泄平衡及河流的生态基流。 2.严格控制深层承压水开采,主要利用自然出露泉水。 3.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 | |
能源利用效率要求 | 1.2025年,全州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较2020年下降12%以上,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完成省级下达任务。 2.到2025年,城市公交领域新能源汽车占比达72%以上,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较2020年下降6%。 3.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4.控制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农田和畜禽养殖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加强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甲烷排放控制和回收利用。 5.推动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高耗能行业进行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到2025年,水泥行业产能达到能效标杆水平。 6.加大落后燃煤锅炉替代和散煤禁烧力度,新、改、扩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消耗等量或减量替代,加快淘汰燃煤工业炉窑。 7.提高县级以上行政中心城市燃气设施覆盖率。 8.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 9.现有水泥制造、铅锌冶炼、铜冶炼、硅冶炼等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不得低于基准水平,难以通过升级改造达到基准水平的,应依法逐步退出。 10.新、改、扩建两高项目应采取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能耗、物耗和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11.推动冶炼烟气余热回收利用。 |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求 | 1.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逐步推进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2.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
附件4
优先保护单元、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生态分区管控 | 类型 | 管控要求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 | 按《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后续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管控办法执行。 |
一般生态空间 | 1.优先保护单元中一般生态空间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相关保护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生态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等规定进行管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依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 | |
饮用水源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 |
一般管控单元 |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行应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管理规定。 |
附件5
各县(市)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县(市) | 单元名称 | 管控要求 | |
泸水市 | 泸水市水环境工业污染和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单元—分水岭片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优化用地布局,集约集群发展。 2.硅工业企业与居民点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提升改造硅工业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降低废气无组织排放,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2.推动协同减污降碳,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3.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固体废物处置率、危险废物处置率、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产生量、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等满足相关管理要求。4.硅工业企业应建立完善废水收集处置设施,废水收集处理率100%,其中工业废水收集处理后尽量回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后尽量回用;厂区雨污分流排水体系覆盖率达100%,收集处理厂区初期雨水。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工业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防护距离。 2.紧邻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 3.建立事故应急池,建立大气和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 ||
资源利用效率 | 1.工业企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工业硅产量能耗、人均生活用水量等应满足相关要求。 2.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3.严格执行硅冶炼行业单位产品能效约束。 | ||
泸水市水环境工业污染和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单元—水泥厂片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限制布局其他企业产业。 2.建设水泥熟料项目须等量或减量置换。 3.禁止非法征占一般生态空间。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实施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统筹开展减污降碳和清洁生产改造,吨熟料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不高于限额标准。 2.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产冷却水循环使用,废水经处理后尽量回用。 3.严格履行碳排放承诺书。 4.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固体废物处置率、危险废物处置率、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产生量、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等满足相关管理要求。 5.水泥企业定期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6.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应对进场接收、贮存与输送、预处理和入窑处置等场所或设施采取密闭、负压或其他防漏散、防飞扬、防恶臭的有效措施。 7.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应强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汞及其化合物等废气治理。 8.推进怒江昆钢水泥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率先实现二氧化碳排放达峰。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卫生防护距离。 2.紧邻居民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高的建设项目;生产企业与居住点之间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3.建立大气和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 ||
资源利用效率 | 1.工业企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人均生活用水量等应满足相关要求。 2.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3.执行水泥制造单位产品能效约束。 4.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替代煤炭。 5.实施错峰生产,控制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 | ||
泸水市水环境工业污染和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单元—古龙坝片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优化用地布局,集约集群发展。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降低废气无组织排放,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2.片区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固体废物处置率、危险废物处置率等达到相关管理要求。 3.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片区生产生活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尽量回用,回用不完的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禁止在怒江、湾桥河流域设置污水排污口。 | ||
环境风险防控 | 建立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 ||
资源利用 效率 |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和人均生活用水量等应满足相关要求。 | ||
泸水市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严禁越界开采,禁止侵占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各类禁止开采区,禁止非法征占公益林、天然林等一般生态空间。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矿石加工区应设置封闭车间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开采区、堆场和运输等扬尘粉尘无组织排放,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实施清污分流系统,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和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等各类废水收集处理后尽量回用。 3.边开采边修复,加强矿山水土流失治理与生态修复。 4.规范矿山砂石料和固体废弃物贮存,提高综合处置利用率,防止二次环境污染。 5.采选工艺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禁止使用淘汰工艺技术采选矿产资源。 | ||
环境风险防控 | 1.设置事故应急池。 2.合理设置废机油等危废暂存场所,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
资源利用效率 | 1.提高矿山污水重复利用率。 2.采用先进技术与设备,降低单位能耗。 | ||
泸水市市区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控制中心城区开发边界。 2.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合理布局城市功能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加强医院、农产品加工、污水处理厂、汽车维修等单位环境管理,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并按照有关环境要求进行提标升级改造。 2.完善城区污水收集管网,提高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无害化处理污泥;整治城市建成区内各类污水直排口。 3.强化建成区及周边施工场地管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控制建成区汽车尾气、餐饮油烟、烟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 4.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和绿色低碳建筑,逐步减少交通运输和建筑领域二氧化碳排放,逐步减少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 5.逐步将上江镇纳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6.禁止向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砂石、废土、废渣、建筑垃圾等,禁止在河道滩涂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 7.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工矿企业、居住小区、酒店宾馆、餐饮企业等应自行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污水管网接驳市政污水管网,禁止污水直排。 8.实施生活垃圾分类,逐步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以确保分类收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相互衔接。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城区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2.产生废水的排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表水、地下水及土壤污染。 3.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
资源利用效率 | 1.提高城区水资源节约化利用水平。 2.严格控制地下水开发及取用。 3.提高天然气、电力、液化气等清洁能源使用比例。 4.执行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 ||
泸水市集镇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严格控制集镇开发边界,禁止盲目外扩。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推行雨污分流,完善排水管网,提高乡镇污水收集率、处理率。污水管网未覆盖的排污单位,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2.提高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率,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 | ||
福贡县 | 福贡县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控制采用煤、燃料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项目。 2.严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生产工艺达不到清洁生产标准的项目进入。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依法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禁止在依法划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 ||
资源利用效率 | 提高煤气、液化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使用比例。 | ||
福贡县矿产资源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严禁越界开采,禁止侵占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各类禁止开采区,禁止非法征占公益林、天然林等一般生态空间。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矿石加工区应设置封闭车间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开采区、堆场和运输等扬尘粉尘无组织排放,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实施清污分流系统,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和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等各类废水收集处理后尽量回用。 3.边开采边修复,加强矿山水土流失治理与生态修复。 4.规范矿山砂石料和固体废弃物贮存,提高综合处置利用率,防止二次环境污染。 5.采选工艺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禁止使用淘汰工艺技术采选矿产资源。 | ||
环境风险防控 | 1.设置事故应急池。 2.合理设置废机油等危废暂存场所,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
资源利用效率 | 1.提高矿山污水重复利用率。 2.采用先进技术与设备,降低单位能耗。 | ||
福贡县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控制中心城区开发边界。 2.按照环境质量保护要求,合理布局城市功能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加强污水处理厂、医院等排污企业单位环境管理,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并按照有关环境要求进行提标升级改造。 2.完善上帕镇城区污水收集管网,提高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无害化处理污泥;整治城市建成区内生活污水直排口。 3.强化建成区及周边施工场地管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控制建成区汽车尾气、餐饮油烟、烟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 4.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和绿色低碳建筑,控制交通和建筑领域二氧化碳排放,控制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 5.禁止向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砂石、废土、废渣、建筑垃圾等,禁止在河道滩涂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 6.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工矿企业、居住小区、旅游宾馆、餐饮企业应当自行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污水管网接驳公共污水管网,禁止污水直排。 7.实施生活垃圾分类,逐步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以确保分类收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相互衔接。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城区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2.产生废水的排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表水、地下水及土壤污染。 3.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
资源利用效率 | 1.提高城区水资源节约化利用水平。 2.提高天然气、电力、液化气等清洁能源使用比例。 3.执行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 ||
福贡县集镇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严格控制集镇开发边界,禁止盲目外扩。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推行雨污分流,完善排水管网,提高乡镇污水收集率、处理率。污水管网未覆盖的排污单位,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2.提高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率,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 | ||
贡山县 | 贡山县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控制采用煤、燃料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项目。 2.严禁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生产工艺达不到清洁生产标准的项目进入。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依法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禁止在划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2.砂石料采选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少周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 | ||
资源利用效率 | 提高煤气、液化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使用比例。 | ||
贡山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严禁越界开采,禁止侵占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各类禁止开采区,禁止非法征占公益林、天然林等一般生态空间。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矿石加工区应设置封闭车间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开采区、堆场和运输等扬尘粉尘无组织排放,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实施清污分流系统,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和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等各类废水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 3.边开采边修复,加强矿山水土流失治理与生态修复。 4.规范矿山砂石料和固体废弃物贮存,提高综合处置利用率,防止二次环境污染。 5.采选工艺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禁止使用淘汰工艺技术采选冶炼矿产资源。 | ||
环境风险防控 | 1.设置事故应急池。 2.合理设置废机油等危废暂存场所,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
资源利用效率 | 1.提高矿山污水重复利用率。 2.采用先进技术与设备,降低单位能耗。 | ||
贡山县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控制中心城区开发边界。 2.按照环境质量保护要求,合理布局城市功能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加强城区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二厂、医疗机构、牲畜屠宰场等排污企业单位环境管理,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并按照有关环境要求进行提标升级改造。 2.完善城区污水收集管网,提高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处理后尽量回用,无害化处理污泥;整治城市建成区内生活污水直排口。 3.强化建成区及周边施工场地管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控制建成区汽车尾气、加油站、餐饮油烟、烟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 4.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和绿色低碳建筑,控制交通和建筑领域二氧化碳排放,控制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 5.生活垃圾热解厂废气达标排放,合理设置烟囱高度。 6.禁止向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砂石、废土、废渣、建筑垃圾等,禁止在河道滩涂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 7.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工矿企业、居住小区、旅游宾馆、餐饮企业应当自行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污水管网接驳公共污水管网,禁止污水直排。 8.实施生活垃圾分类,逐步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以确保分类收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相互衔接。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城区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2.污水处理厂、屠宰场、医院等产生废水的企业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污染。 3.各类企业及医院、污水处理厂等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
资源利用效率 | 1.提高城区水资源节约化利用效率。 2.提高天然气、电力、液化气等清洁能源使用比例。 3.严格执行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 ||
贡山县集镇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严格控制集镇开发边界,禁止盲目外扩。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推行雨污分流,完善排水管网,提高乡镇污水收集率、处理率。污水管网未覆盖的排污单位,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2.提高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率,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 | ||
兰坪县 | 兰坪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严禁越界开采,禁止侵占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各类禁止开采区,禁止非法征占公益林、天然林等一般生态空间。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严格执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遵循“减量替代”原则,替代比例不低于1.2:1。金顶街道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执行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涉重金属矿山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3.禁止使用淘汰工艺技术采选冶炼矿产资源。 4.加强矿山扬尘粉尘治理,矿石加工区应设置封闭车间,提升改造简易降尘设施。 5.规范矿山固体废弃物贮存,提高综合处置利用率,防止二次环境污染。 6.实施清污分流系统,矿山废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等各类废水收集处理后尽量回用。 7.采、选、冶工艺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8.推进矿山边开采边修复,加强矿山水土流失治理与生态修复。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开展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重金属监测,建立环境风险管控体系,防止重金属污染事故发生。 2.涉重金属矿山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污染。 3.将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纳入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 | ||
资源利用效率 | 1.提高矿山污水重复利用率。 2.采用先进技术与设备,降低单位能耗。 3.提高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 | ||
兰坪县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有关管理要求。 2.禁止侵占河道从事农业种植、养殖等行为。 3.严格控制高耗肥、高耗水、低产出作物种植,逐步调整种植结构。 4.禁止在沘江干支流河道、水库进行投放饵料的水产养殖。 5.严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废气不能达标处理、生产工艺达不到清洁生产标准的项目进入。 6.禁止新建涉及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项目。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扩大统防统治。 2.严禁污水灌溉。 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提高粪污资源化率;推进散养畜禽粪污治理,禁止畜禽粪污乱排、直排现象。 4.实施沘江流域沿岸村庄的连片综合整治,全面改圈改厕,推进村庄“七改三清”人居环境提升行动,提高农村“两污”治理率。 5.产生废水的排污单位,应强化废水收集处理及回用,禁止废水直排江河。 6.合理确定沘江流域水产养殖规模,推广循环水产养殖等生态养殖新技术。 7.提升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治理水平,新建大气污染项目应论证对兰坪县城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套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 2.加强涉重金属排污单位减污监管,防范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重金属污染。 | ||
资源利用效率 | 发展生态节水农业,建设高效节水灌区。 | ||
兰坪县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总体准入要求外,还要求: 1.严格控制中心城区开发边界。 2.按照环境质量保护要求,合理布局城市功能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加强县城各排污单位环境管理,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提标升级改造。 2.完善金顶街道、翠屏街道等城区污水收集管网,提高生活污水收集率、处理率,无害化处理污泥;全面消除生活污水直排沘江流域问题。 3.强化建成区及周边施工场地管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控制建成区汽车尾气、餐饮油烟、烟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 4.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和绿色低碳建筑,控制交通和建筑领域二氧化碳排放,控制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 5.禁止向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砂石、废土、废渣、建筑垃圾等,禁止在河道滩涂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 6.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工矿企业、居住小区、旅游宾馆、餐饮企业应当自行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污水管网接驳公共污水管网,禁止污水直排。 7.实施生活垃圾分类,逐步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以确保分类收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相互衔接。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其他用地转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按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符合兰坪县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2.建立城区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3.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及产生废水的各类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污染。 4.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各类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
资源利用效率 | 1.提高城区水资源节约化利用水平。 2.提高天然气、电力、液化气等清洁能源使用比例。 3.执行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 ||
兰坪县集镇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严格控制集镇开发边界,禁止盲目外扩。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推行雨污分流,完善排水管网,提高乡镇污水收集率、处理率。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单位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达标后排放。 2.提高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率,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 | ||
兰坪县水环境工业污染和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单元—云南兰坪产业园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园区布局和开发应确保满足国土空间管控和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相关要求,严控发展规模和开发强度,严禁不符合园区定位、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的产业项目入驻。 2.入驻项目符合国家及云南省相关产业政策,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严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云南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6年本)》《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中淘汰类及限制类项目入驻;严禁《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高风险高污染行业入驻;属于《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严重污染环境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等文件内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引入园区;水耗、能耗、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等清洁生产指标低于行业准入条件的产业(项目)严禁入园。 3.严格管控园区现有“两高”项目,依法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严禁违规“两高”项目建设、运行。 4.限制园区向北扩张,园区与城区及周边居民点间应合理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和安全防护距离,园区北部靠近县城方向限制布局新的有色金属冶炼设施。 5.充分考虑大气环境敏感目标(县城和居民点)、地下水、土壤环境(基本农田)等环境保护对象,合理划分园区控制开发区域,实施分级保护,确保环境敏感目标安全。 6.严禁引进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入驻企业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等,从源头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加强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新引入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应满足园区重金属污染物减排要求,对涉重金属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 3.落实兰坪县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和重点重金属减排要求。 4.完善园区排水和中水回用管网系统,根据入驻企业合理规划完善园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各类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尽量回用于生产或园区洒水降尘、绿化用水等。 5.加强铅锌冶炼过程中烟气、酸雾等各种废气的收集处理,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回收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加强选矿采矿扬尘治理,确保矿区与周边环境空气质量达标。 6.园区内新、改、扩建有色冶金重点行业应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原则,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1.2:1的要求;园区范围内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执行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7.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8.开展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绿色矿山。 9.铅锌冶炼业新建、扩建项目应优先采用一级标准或更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改建项目的生产工艺不宜低于二级清洁生产标准,逐步淘汰不符合清洁生产标准的铅锌冶炼工艺、设备。 10.按照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要求,积极开展园区减污降碳协同管控。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健全完善园区重金属污染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地下水(练登水井、新生邑龙潭等)跟踪监测体系、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监测体系,设置事故池,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2.各入驻企业须做好厂区的污染防渗措施,防止园区内地下水污染。 3.园区及周边土地转变为居住用地的,应当按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符合兰坪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4.各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 5.加强园区周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控,确保农用地安全利用。 | ||
资源利用效率 | 1.铅锌冶炼项目及以回收稀贵金属为主要目的尾矿或废渣处理项目单位产品用水量应符合《云南省用水定额》,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国家相关要求。 2.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满足相关要求。 3.严格执行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单位产品能效约束,推进兰坪产业园区集中供热项目建设。 4.提高园区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
兰坪县土壤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总体准入要求外,还要求: 1.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土壤污染建设项目。 2.依法依规淘汰涉重金属落后产能,禁止土法冶炼有色金属项目。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全面清理整治已关停涉重金属企业冶炼废渣、尾矿及厂(场)地,开展停产涉重金属企业污染调查治理。 2.加强区内及周边有色金属采选冶行业环境监管,提高企业重金属污染治理水平,废水收集处理后尽量回用,规范处置含重金属固体废弃物,降低重金属污染土壤污染风险。 3.严禁污水灌溉,禁止违法违规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4.规范使用化肥和饲料添加剂,发展绿色种养产业,降低农用地土壤污染水平。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开展农用地污染调查与监测。 2.实施耕地分类管理,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3.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4.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及产生大量废水的矿山采选冶、生物资源加工、规模化养殖等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5.已污染地块,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治理与修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疑似污染地块应开展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等。 | ||
资源利用效率 | 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等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或接近全国先进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