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怒江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24号),扎实做好全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强化基本草原保护和合理利用,结合怒江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严守草原保护红线,筑牢西南生物生态安全屏障,确保全州基本草原质量提高、布局优化、用途不变,为怒江州绿色高质量发展筑牢根基。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全州草原资源基况监测数据、依法依规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二、划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明确的全州141万亩草地面积为底数,充分衔接“三区三线”划定、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草原基况监测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等最新数据成果,以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0亩的草原为基本草原的最小划分单元。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公园生态保育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草原,可不受面积限制,均须划为基本草原,做到应划尽划,确保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连通性。
对已列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后备资源、已列为重点项目清单选址范围、已征占用等改变用途,以及存在权属争议的草地,依法依规适度调出基本草原,并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同时,预留不低于基本草原划定面积10%的草原作为基本草原调整储备区,原则上储备区要求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50亩。
三、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工作(2024年7月底前)。在全州统筹开展动员部署、政策宣讲,宣传推广全省完成试点县的经验做法,根据《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技术方案》,明确技术路线、工作流程,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收集各相关部门规划等资料,做好省级预判图斑下发前的准备工作。〔州林草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林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组织划定(2024年7月底至10月)。全面启动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统筹做好本行政区永久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根据省级下发的基本草原预判图斑,认真开展现地核查工作,对存在不宜划为基本草原的,查明情况,做好举证;对需新增纳入基本草原范围且不在预判图斑范围的,做好调查论证;对需预留一定比例划为基本草原储备区的,科学衔接各类规划和产业发展计划,提出具体意见。州林草局牵头组织技术力量对各县(市)开展实地技术指导。(州林草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和旅游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公示及审查(2024年10月)。现地调查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驻地、行政村和经营单位(托管单位)对本行政区划定的基本草原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基本草原划定初步成果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级林草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林草部门进行初步成果审查。(州林草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成果验收(2024年11月)。初步成果审查通过后,按照县级自验、州级复查、省级核验的程序分级验收。州级、县(市)林草局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组织开展成果验收,形成全州基本草原划定成果并按程序公示上报。(州林草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成果认定公告(2024年12月)。验收通过的成果需经县(市)人民政府认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全州基本草原划定成果按照程序报州人民政府。以县(市)为单位,对划定的基本草原进行统一登记建档、核定面积范围、绘制底图、设立保护标志,实现基本草原落地上图、精准管理。(州林草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和旅游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职责分工
怒江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州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州林草局。负责与省级林草部门对接、协调,调度各县(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推进情况;负责编制怒江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负责提供部门最新相关规划的图文资料和草原基况监测、草原生态修复、退耕还草、保护地整合优化等档案资料;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质量检查、初步成果审查和验收等,汇总上报怒江州基本草原划定成果。
(二)州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怒江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重大项目计划清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和数据。
(三)州财政局。结合事权与支出责任,为怒江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基本草原划定有关的国土空间规划成果数据、怒江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怒江州最新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各类经营管理单位界线(所有权、使用权)、“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工业用地红线、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后备资源、耕地后备资源补充空间等最新数据成果;配合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质量检查、初步成果审查和验收等。
(五)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怒江州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相关资料和数据;配合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质量检查、初步成果审查和验收等。
(六)州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怒江州农业农村领域相关资料和数据;配合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质量检查、初步成果审查和验收等。
(七)州水利局。负责提供怒江州水利领域相关资料和数据;配合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质量检查、初步成果审查和验收等。
(八)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提供怒江州文旅领域相关资料和数据。
(九)州政府新闻办。负责怒江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宣传报道。
(十)各县(市)人民政府。统筹本区域林草、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宣传等部门,严格按照《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技术方案》要求和省、州工作安排,积极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外业调查核实,完成县(市)成果质量自查和上报等工作,对基本草原划定结果进行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省、州党委、政府工作安排,州林草局牵头建立州级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纳入林长制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和通报排名等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任务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州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合力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州林草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能源局、州文化和旅游局、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怒江管护局、云岭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技术指导。为提高数据安全性、统一划定方法和标准,高质量完成全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形成可落地操作的成果,林草部门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重点培训、指导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步骤、技术方法、数据处理、成果汇总等内容,统一工作方法和标准,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州林草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过程管控。把划定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摆在首要位置,严格执行县级自验、州级复查、省级核验的审查流程,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划定成果与实地现状一致。州林草局要会同各方力量,调整充实技术专家团队,“一县一策”,加强技术培训与指导,确保划定数据真实可靠。(州林草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经费保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统筹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费等资金,参照《国土调查类项目支出标准(2023年)》,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对划为基本草原的草地,在涉草生态保护等项目安排中优先予以支持。(州林草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草原保护。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基本草原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基本草原的,应确保基本草原的征占用面积控制在最小合理使用限度内,并严格落实占补平衡,补充划入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草原,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整补散。健全草原监测体系,开展草原生态状况和生态安全风险研判评估,全面掌握草原生态系统演化情况。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草原保护宣传,探索林草融合、产业发展,鼓励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群众参与草原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州林草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和旅游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