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新形势下怒江州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快速响应和处置能力,有效控制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对公众和环境造成的危害,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力争将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及《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怒江州实际情况,特对2018年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怒江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怒江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解读如下。
一、《应急预案》起草背景
2018年5月印发的《应急预案》,对规范全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突发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求,亟需修订。一是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并适时修订预案;二是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发生变化和调整,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体制、联动机制以及部门任务分工发生变化;三是州生态环境局实施了《怒江州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及应急能力建设项目》,结合项目成果修订《应急预案》,为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奠定坚实基础。《应急预案》已向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两次征求意见建议,并通过法制审核,于2024年6月6日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
二、《应急预案》工作目标
以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工作为重点,建立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怒江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及时、科学、有效地处理怒江州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
三、《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及特点
《应急预案》是怒江州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行动指南,是生态环境突发事件综合预案,与《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主要通过分析辖区内易导致生态环境事件的重大风险源与风险,建立预警机制,确定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应急原则和应急措施,为全州环境应急处置提供依据和准备。
《应急预案》共分为八个部分。
(一)总则。明确《应急预案》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事件分级等内容。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明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及各部门职能职责。
(三)监测预警。对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应急准备、预警处置、信息报告等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四)应急响应和处置。规范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先期处置、响应分级、响应措施、应急终止的相关工作流程。
(五)事故后期处置。对损害评估、事件调查、善后处置、总结评估明确具体要求。
(六)应急保障。明确资金保障、技术保障、队伍保障、物资保障、交通运输及通信保障、宣传教育与培训的方式、程序和制度机制。
(七)监督管理。明确预案培训、演练、管理、考核、奖励及责任追究的工作要求;
(八)附则。对预案中的名词术语和定义作出对应解释,并明确预案管理及实施时间。
四、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怒江州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以及怒江州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怒江州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二)事件分级及响应分级。《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对应四级应急响应:发生Ⅳ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具体应对工作。发生Ⅲ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州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负责应对工作。发生Ⅱ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需根据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或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发生Ⅰ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需根据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和省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要求,做好前期处置和配合工作。
(三)组织指挥体系。州人民政府是全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成立州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州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怒江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专家咨询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和社会稳定组等7个环境应急工作组。县(市)层面,按相同原则予以规范。
(四)监测预警。为防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怒江州范围内建立必要的应急、环境监控设施,并确保在异常情况下该设施能及时发出警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4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为Ⅳ级,用蓝色表示。
2.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为Ⅲ级,用黄色表示。
3.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为Ⅱ级,用橙色表示。
4.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为Ⅰ级,用红色表示。
环境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五)信息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事业单位要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人员。
1.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分局核实后,应当在4小时内向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州应急局报告。
2.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分局核实后,应当在4小时内向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州应急局报告。经州生态环境局核实后,州生态环境局向怒江州人民政府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3.对初步认定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州应急局报告。经州生态环境局核实后,州生态环境局向怒江州人民政府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接到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六)后期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开展以下工作。
1.损害评估。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2.事件调查。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3.善后处置。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4.总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进行工作总结,汲取事件教训,深刻分析原因,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总结评估报告在应急终止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五、《应急预案》创新举措
(一)《应急预案》对各级各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职能职责进行完善,进一步修订环境应急处置中各工作组承担的具体任务。
(二)新增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用于指导日常检查、风险排查,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概率。
(三)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通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更加高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