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时间
《怒江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4年3月22日第十二届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24年5月22日起实施,是怒江州首部规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办法》出台背景
怒江州曾是全国深度贫困“三区三州”之一,经济社会发展滞后且发展不平衡。受地形、地貌、特殊气候等因素影响,气象灾害种类多、频率高、危害重,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比如:2008年6月9日下午,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通甸镇黄松村、丰华村等7个村委会遭受特大狂风、冰雹、暴雨灾害,冰雹最大直径达5厘米,积厚达30多厘米,经济损失严重;2010年8月18日,怒江贡山县普拉底乡力透底村东月谷村民小组发生特大山洪泥石流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2021年3月16日,因雷击火,泸水市鲁掌镇三河村河头山突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约82公顷,严重威胁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安全;2022年4月2日凌晨,贡山县独龙江乡突发泥石流自然灾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三、《办法》出台的意义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意见,践行安全发展理念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实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推动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国家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意见强调,将灾害风险管理和综合减灾上升到国家治理理念的新高度。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事关全局,意义重大、影响重大、责任重大。出台《办法》,依法确定全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明确其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实现基层气象灾害防御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气象灾害直接造成或者诱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提升气象灾害治理水平,助力我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社会民生进步。
(二)着力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面临突出问题的需要。我州气象灾害种类多、频率高、范围广,是全省气象灾害最为严重的州(市)之一。据不完全统计,我州每年因气象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占全州GDP的3%左右。尤其是近十年来,暴雨、干旱和短时强降水诱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崩塌灾害,给我州造成了严重的生命财产和经济损失。出台《办法》,依法管理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有利于压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主体责任,提高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风险防范意识,以点带面增强全州人民群众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规范化、法治化的需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颁布施行后,云南省于2012年出台实施了《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年修订),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通过抓基层重点、抓薄弱环节,探索推进了“风险识别”“隐患整改”“评价科学”的工作机制,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但也存在重点单位覆盖领域窄、确定标准不统一、重点单位主体责任不够清晰、部门指导不够到位等问题。出台《办法》,既是进一步细化落实上位法有关健全气象灾害区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提升防范化解社会行业及部门风险能力等有关制度的需要,也是将探索形成的经验法制化、解决存在不足、加强工作统一指导的需要。
四、《办法》出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条,包括总则、重点单位的确定、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主要确立了以下思路:一是实现规范管理与现实需要相衔接,从规范管理层面确定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认定、管理,为提升气象灾害应急响应速度、发挥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作用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多发重发的新形势,立足于解决现实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有助于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严重损失。三是强化责任落实,通过提升服务水平、加强监督检查等,不断提升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和有关行业部门监督管理水平。
六、核心举措
《办法》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认定和公布作了细化规定,重点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更新一次;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的职能职责,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服务与监督管理。《办法》还规定,重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未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解读机关
怒江州气象局,联系人:胡增荣,电话:0886-36302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