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贯彻落实云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任务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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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79139-2024-242564
发文机构
怒江州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怒政办发
主题分类
司法
文      号
怒政办发〔2024〕8号
公开日期
2024-02-29 11:56:10
成文时间
2024-02-23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6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推进怒江州行政执法质效全面提升,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怒江州贯彻落实云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任务清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各自职能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

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工作安排上来,把贯彻落实好《实施方案》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迅速行动,及时专题研究部署,明确任务时间表、路线图,挂图作战,层层压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逐项细化分解落实我州任务清单中的46项具体任务,确保《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各项目标任务如期高质量完成,以扎实的工作成效迎接省级2024年10月底、2025年10月底前开展的《实施方案》中期评估及终期评估。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全州各级、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坚持“条块”结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配合,协同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细落实。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尽快组建由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财政、人社、政务服务管理、大数据管理以及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的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以工作会商机制为依托,适时召开会议听取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共性问题,有关组织实施情况要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各县市也要参照州级做法,建立相关工作会商机制,推动《实施方案》在本地区落地见效。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组建工作专班,加强对开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培训、监督评估等各项工作的统筹指导;要建立部门联络员机制,强化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有序推进。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强化督促指导,将贯彻落实《实施方案》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强化督察考核结果应用。州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以上率下,加强对本系统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扎实推进行政执法质量有效提升。

各县市司法局、州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未完成事项及原因、预计完成时间等内容报送州司法局。

三、抓实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深入挖掘开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认真总结提炼,加强宣传推广,精心组织开展宣传报道,展示本县市、本执法领域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取得的成效,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工作的知晓率、满意率,积极营造良好法治舆论氛围,有关宣传材料及时报送州司法局。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机制,及时收集网络舆情、来信来访等信息,加强正面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防范化解矛盾。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推动落实《实施方案》列为行政执法培训的重要内容,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必修课,多措并举,通过集中轮训、理论研修、专题讨论的多种形式,促使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熟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和部署要求,并主动推动落实有关工作,切实提升本县市、本执法领域、本单位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附件: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清单(模板)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贯彻落实云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023—2025年)任务清单

工作目标

重点任务

主要措施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一、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一)强化政治能力建设

1.坚持党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行政执法单位党组织建设,教育引导行政执法人员坚定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把握政治大局,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建设一支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执法队伍。

州司法局,其他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

2025年完成并长期坚持

(二)强化业务能力建设

2.各县市和州级各有关部门2024年行政执法队伍全员轮训计划要及时报送州司法局备案。

州司法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2024年3月20日前

3.以各地区自行培训为主,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全员轮训要求,每年对每名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不少于20学时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公共法律知识培训。

州司法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2024年6月20日前完成全员轮训并长期坚持

4.以行业系统培训为主,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全员轮训要求,每年对每名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合计不少于4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

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0日前完成全员轮训并长期坚持

5.省司法厅牵头组建由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律师、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等组成的行政执法培训讲师团,各单位自愿选择讲师团成员辅导授课。

州司法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2024年6月

6.上级业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业务部门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要参加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对承担多个部门行政执法事项人员的培训,鼓励跨部门联合开展。

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完成并长期坚持

(三)强化执法人员管理

7.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州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全面落实网上资格考试制度,未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州司法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2025年10月完成并长期坚持

8.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和垂直管理部门上级单位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完成全国统一标准样式的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对不符合执法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暂扣、收回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州司法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2025年10月完成并长期坚持

二、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四)加大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力度

9.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逐利执法”、执法不规范、执法方式简单僵化、执法粗暴、执法“寻租”等乱作为不作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加强涉民营企业案件监督,纠正滥用行政执法权的行为。清理过多过泛的涉企行政检查,让企业有更多时间精力专注生产经营。

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

2024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10.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梳理形成本部门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清单,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问题清单和专项整治情况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汇总。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部门,汇总本系统的问题清单和专项整治情况后报送上级单位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底前完成

1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突出问题清单要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底前完成

12.2024年底前,由州司法局牵头,组织对全州专项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并将专项监督情况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州司法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2024年12月

(五)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13.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以及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等行业领域开展全州行政执法案卷大评查。

州司法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长期坚持

14.重点围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落实情况,聚焦行政审批“中梗阻”和卡、拖、慢等问题,不断加强个案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案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

长期坚持

(六)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

15.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要求,积极推动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为重点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在2023年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基础上,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

长期坚持

(七)积极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16.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号)精神,大力推行“减免责清单”制度,树立柔性执法理念,完善执法监管模式,推广“综合查一次”,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非现场执法等工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

长期坚持

17.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完善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

州司法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2025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八)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8.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州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领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行政执法职能,加强专业执法力量,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队伍设置,推进执法资源和力量向一线下沉。

州委改革办、州委编办、州司法局、州政务服务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应急局、州农业农村局

2025年底前

19.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于2024年底前研究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州司法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2024年底前

20.认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事项清理工作,对虽有法定依据但近5年未发生、极少发生且没有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清理,清理情况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州司法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2024年底前

(九)做好乡镇(街道)赋权工作

21.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执法职责权限。

州委改革办、州委编办、州司法局、州政务服务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长期坚持

22.加强对赋权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制审核,对拟予清理的行政执法事项不再赋权乡镇(街道)。

州委改革办、州委编办、州司法局、州政务服务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长期坚持

23.完善赋权事项评估和动态调整制度,2024年底前,州司法局要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对已经下放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至少进行1次评估,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建议赋权部门进行动态调整。

州委改革办、州委编办、州司法局、州政务服务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2024年底前

24.适时组织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试点。

州委改革办、州委编办、州司法局、州政务服务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2025年底前根据省级部署统筹开展

(十)加强行政执法协作联动

25.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

2025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26.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充分发挥我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作用,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州委政法委、州人民检察院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长期坚持

27.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依规依纪依法移送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

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

长期坚持

四、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

(十一)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28.积极配合省级修订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有关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行政执法配套制度。

州司法局,其他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

2025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29.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建设。

州司法局,其他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

2025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30.及时办理反馈“中国法律服务网”行政执法监督批评建议平台反映问题。

州司法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长期坚持

31.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

州司法局,其他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

2025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十二)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32.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

州司法局,其他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

长期坚持

33.按照省级部署,适时在全州推广楚雄州牟定县、玉溪市新平县戛洒镇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工作经验,2024年底前基本建成州、县、乡三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州司法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

2024年底前

34.积极探索司法所协助县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

州司法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

2025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四、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

(十三)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35.积极推动执法监督与审计、财会、统计、行政复议监督实现有机贯通,形成监督合力,强化监督力度。

州司法局、州审计局、州财政局、州统计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2025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36.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工作报告、数据汇总分析、评议考核、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

州司法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长期坚持

37.各级政府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统筹协调、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

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

长期坚持

38.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总结和深化特邀法制督察制度经验做法,探索建立社会监督员队伍,不断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社会监督,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实现信息共享。

州司法局、州政务服务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2025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五、加强行政执法数字化信息化建设

(十四)提升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39.按照省级部署,围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三大目标,充分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建设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和监督平台,推动行政执法公开透明、信息数据汇聚共享;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州级部门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工作实际健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科技保障体系。

州司法局,其他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

2025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十五)推进行政执法数据互联互通

40.按照省级部署,推进我州有关信息系统行政执法数据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更新统一,推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数据共享机制,深化行政执法大数据分析运用,加快推进全州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系统与云南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执法数据的互联互通,按照数据资源“按需归集、应归尽归”的要求,推动数据汇聚共享,及时推送至全国行政执法数据库。

州司法局,其他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

2025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六、强化行政执法保障

(十六)强化人员保障

41.根据执法职责和工作任务,合理配备行政执法力量,逐步调整优化行政执法队伍结构。

州委编办、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

2025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42.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统筹调用机制。

州司法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2025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43.进一步整合法制审核力量,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协作机制。

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

2025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十七)强化职业保障

44.落实和优化行政执法人员工资待遇、保险、心理健康服务等政策措施,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保障水平,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

州委组织部(公务员局)、州人社局、州医保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

2025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45.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尽职免责机制,细化追责、免予问责情形和容错纠错程序,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提升执法权威。

州司法局,其他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

2025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十八)强化经费保障

46.强化经费保障。将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费用纳入本级预算予以合理保障,强化保障措施,切实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

州财政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部门

2024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附件

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问题类别

问题描述

问题

来源

整改措施

整改情况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界定:要从违法执法情节轻重、对社会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影响大小以及行政执法行为发生频次等方面予以综合考量,情节较重、影响较大、发生较多的要优先梳理予以整治。

问题类别按序号填写∶A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逐利执法”、执法不规范、执法方式简单僵化、执法粗暴、执法“寻租”等乱作为不作为问题;B涉企行政检查过多过泛问题;C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中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导致被行政复议纠错和败诉率都比较高的问题;D行政审批“中梗阻”和卡、拖、慢问题;E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F其他方面的问题。

问题描述:对应本单位查摆存在的问题类别,简要描述具体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

问题来源∶1.上级批示交办的问题;2.自查发现的问题;3.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问题;4.信访举报的问题;5.市场主体、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6.媒体曝光的问题;7.案卷评查发现的问题。

整改措施:要务实具体、有工作载体,不能泛泛而谈。

整改情况:整改完成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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