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怒江州贯彻落实云南省推进养老服务质量发展三年行动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贯彻落实云南省推进养老服务质量发展三年行动任务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我州养老服务提质升级,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高质量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云南省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结合怒江实际,制定本任务分工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补齐全州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短板,健全完善老年人健康档案台账,提升老年人照护服务能力,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到2026年底,实现全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每个县(市)建有1所兜底保障养老机构,推动敬老院升级转型和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农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总体达到65%;每个街道至少建有1所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及设施覆盖率达到90%,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广泛发展。
对标《云南省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结合我州实际,主要发展指标如下:
序号 | 主要指标 | 2026年 | 责任单位 |
1 |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 | ≥60 | 州民政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 |
2 | 新建、改扩建公办养老机构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机构的护理型床位占比(%) | ≥80 | 州民政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 |
3 | 各县(市)建有失能照护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数(个) | 1 | 州民政局 州财政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 |
4 | 农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 | 65 | 州民政局 州财政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 |
5 | 各县(市)街道建有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数(所) | 1 | 州民政局 州财政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 |
6 | 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及设施覆盖率(%) | 90 | 州民政局 州财政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 |
7 |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 | 100 |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州民政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 |
8 | 养老院院长培训覆盖率(%) | 100 | 州人社局 州民政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 |
9 | 养老护理专业岗人员入职培训率(%) | 100 | 州人社局 州民政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 |
10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80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或高危人群建立健康档案 | —— | 州卫生健康委 各县市人民政府 |
二、重点任务分工
(一)实施养老服务固本强基行动
1.强化养老服务机构兜底保障能力。认真落实《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云民规〔2021〕3号)文件精神,及时将符合特困供养的老人纳入保障范围,按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动态调整保障供养资金,并按月足额发放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和护理补助。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效能,解决困难老年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医疗费用负担和基本生活困难。公办养老机构要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提供服务,在此基础上允许将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收益主要用于支持机构内兜底保障对象养老服务及自身发展需要。(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医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加强失能失智照护机构建设。聚焦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刚性需求,重点扶持发展以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为主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对新建或原有公办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改扩建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机构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80%。到2026年底,力争建有1所州级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机构,每个县(市)至少建有1所县级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卫生健康委)
3.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机构。各县(市)结合实际,综合运用土地、融资、财税、人才等政策工具,降低养老服务供给成本,大力发展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养老服务。清理、腾退一批闲置的厂房、学校、医院、宾馆、办公用房等设施,用于养老服务。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内部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项目,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替代原始资料。(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国资委、州机关事务局)
(二)实施居家社区扩围增效行动
4.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求。严格落实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城市新建住宅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设施未达到标准的,所在地县级政府应当通过新建、补建、购置、置换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全面清查2014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情况,对清查发现的问题于2026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民政局、州发展改革委)
5.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盘活各类闲置资源,推动养老、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场所和功能相对整合,把具备条件的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拓展为养老服务空间,为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的照料护理、学习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健康管理等服务。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功能。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的方式运营公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职能。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急、助行、助购、助学、助乐、助聊等“十助”社区养老服务。积极推进“家门口”老年大学建设,将各级老年大学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老年教育经费投入,夯实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老年大学办学条件、拓宽办学规模,促进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委老干部局)
6.发展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将老年幸福食堂项目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根据老年人人口分布状况和就餐需求情况,综合考虑交通地理位置、周边住宅小区资源、老龄人口结构等因素,优先在留守、空巢、独居等老年人多、居住比较集中的社区布点,分类打造片区食堂、助配餐服务点等老年幸福食堂,满足老年人就近就便就餐需求。整合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会餐饮企业等资源,采取“线上线下”、服务重点人群与社会大众相结合的方式提供老年助餐服务,依托现有存量设施资源,通过新建、改建、整合、增加助餐功能等方式,建成一批标准化的社区老年幸福食堂。(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
7.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按照省级统一部署,全面实施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推动培育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居家适老化改造市场,引导有需求的老年人开展家庭适老化改造。通过采取政府补贴、引入社会资本、业主众筹等方式,在老年人、残疾人比例高的老旧小区、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慈善组织公益培训等方式,开展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残联)
(三)实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行动
8.完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县(市)选择区位优势明显、床位数量较多、基础条件较好的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进行改扩建转型升级为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使其具备基本的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护、医疗护理、康复服务能力和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加强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老年服务站建设和管理,整合农村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民房等资源改造转型建设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农业农村局)
9.引导多方资源集聚发展。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围绕农村老年人养老需求,开展定向募捐、慈善信托等公益慈善活动。强化村党组织作用,进一步动员村民自治组织、老年协会、专业社工机构等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养老服务建设项目效益,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不离村的需求。探索“慈善+农村养老”新模式,鼓励支持慈善力量兴办公益性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及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委组织部、州委社工部)
(四)实施养老产业培育发展行动
10.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对标世界一流“健康生活目的地”,有序推动养老服务业与教育、健康、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等幸福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各县(市)依托自身优势打造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预防干预、养生保健、健身休闲、文化娱乐、旅居养老等特色产业。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在旅游景区设置连锁门诊部,开展医疗与养生保健服务。充分利用生态、气候、民族文化、旅游及生物等资源优势,加快培育休闲养生健康养老产业、“候鸟式”旅游养老业等特色养老服务产业。(责任单位:州文化和旅游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教育体育局、州商务局)
11.推进养老服务智慧化水平。以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建设“数字怒江”为契机,发挥利用好云南省养老服务大数据平台,探索适合老年人需求功能的智能终端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助急等服务。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技术服务创新并行,紧贴老年人需求特点,探索提供更多智能化适老化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科技局)
(五)实施养老服务要素支撑提升行动
12.完善用地供给保障措施。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充分听取民政部门意见,按照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着力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可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5年内实行继续按照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各县(市)可根据市场状况,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符合条件的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民政局)
1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提升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水平,抓实养老机构管理、服务、社会工作等人才培训,打造留得住、用得上、服务好的养老服务队伍。优化养老服务专业设置,结合行业发展新业态,鼓励和支持本地大专职业院校增设老年生活照料、老年医疗护理、老年营养和健康管理、老年社会工作、老年康复辅助器具、老年心理等养老服务有关专业,构建多层次、模块化、高质量的技能课程体系。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逐步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薪酬和社会认同度。鼓励支持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按照规定落实职业资格认证、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到2026年底,全州养老院院长按照省厅统一安排参加培训,培训覆盖率达到100%,养老护理专业岗位人员入职培训率达到 100%,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州教育体育局、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
14.深入推进医养结合。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原则,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机制,全面促进医养融合发展。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康复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辖区内80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或高危人群建立健康档案。(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医保局、州民政局)
(六)实施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能力提升行动
15.加强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对守信主体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作为评职、晋级、提薪、转岗的重要依据。优秀养老服务人才,优先给予推荐奖评、职级晋升机会。对涉嫌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依法列入养老服务联合惩戒名单,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怒江州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怒江监管分局)
16.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能力。常态化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防范,依托公安部门“涉众性经济犯罪预警研判系统”,建立民办养老机构银行账户信息监管共享机制。推动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开展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卫生防疫、服务质量等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公安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怒江州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怒江监管分局、州消防救援支队)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养老服务工作领导机制。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重要民生工程。各县(市)、各部门要根据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及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落实方案,整体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加强正面宣传与舆论引导,健全政府与企业、社会良性互动机制,广泛动员公众参与,营造方案实施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资金保障。加大财政投入,统筹整合资金,保障养老服务发展需求,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州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5%以上必须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支出结构,综合考虑各县(市)空巢、留守、失能失智、残疾、高龄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群体数量,确保财政补助资金重点惠及政府兜底保障对象。
(三)强化督促检查。要切实加强监督落实,州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市)的指导、督促,适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稳步推动本方案全面落实。探索建立惠老幸福工程措施监测分析与落实评价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分类标准,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推进任务落实,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投入到位、见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