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怒江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为规范怒江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
(一)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
1.编制或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2.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3.需州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二)制定或调整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1.制定或调整有关教育保障、卫生和基本医疗、食品药品安全、市场公平竞争、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就业服务、住房保障,以及文化、体育、养老、殡葬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2.制定或调整有关资源开发利用、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管理服务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3.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
4.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三)制定或调整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1.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等各类重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政策措施;
2.文化遗产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开发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1.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2.需经州政府核准、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重大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等事项。
(六)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有关要求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按规定程序制定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本标准由州司法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