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怒江州乡愁保护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怒江州委、州政府全面推进“两区一胜地”建设,打造“怒江乡愁保护地”品牌,按照全域景区化打造理念,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城乡联动、综合治理、长效管理,注重乡土味道,保留乡村风貌,留住绿水青山,记住田园乡愁,整合传统建筑资源、自然生态资源、民族文化资源,现代市场资源,传承优秀历史民族文化,留住“乡愁”。为加强乡愁保护地依法、有序的创建、保护和发展,在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怒江州乡愁保护地管理办法》共有总则、细则、法律责任、附则等四章二十七条。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全面推进“两区一胜地”建设,旨在打造“怒江州乡愁保护地”品牌。
(二)主要目标。加强怒江州乡愁保护地依法有序保护、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彰显地域民族特色、创新活化利用、推进乡村振兴。
(三)申报条件。具体凸显怒江州自然资源、民族文化、地域特色多样性,保护价值突出,乡愁特质明显,历史文化积淀较为深厚,村落格局肌理、历史风貌保存较完整,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存续状态良好等条件的村落或地域。
(四)申报程序。实行州级、县市级保护名录,乡镇(街道)向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乡愁保护地名录,确认划定乡愁保护地范围边界,确定保护范围内的保护对象清单,建立保护机制。
(五)实施重点。到2024年底前乡愁保护地基本完成保护发展规划确定的主要建设项目,开展中期评估审查。到2026年底前州人民政府组织终期评估审查,授牌认定。认定后1年内编制完成乡愁保护地保护发展规划。
(六)禁止行为。禁止在传统建筑面层修缮、铺设村落内部道路面层时,大面积使用与传统建筑材质、与村庄整体风貌色彩不相协调的建材;禁止以保护利用为由将保护范围内村民全部迁出;禁止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自然景观和历史环境要素;不得破坏与传统村落相互依存的山水格局、河湖水系、地形地貌等历史格局和传统风貌等。
(七)保障措施。坚持保护优先、发展利用的原则,把行政区内具有独特乡土风情、自然风光、历史沿革、民族文化的村落,以点面结合的方式划定为相对独立的片区,挂牌保护,实行严格保护,制定保护规划,杜绝违规无序开发建设。通过科学规划、控制保护、有序建设,提升打造为特色鲜明,宜居宜业宜游,令人向往的乡村聚落。定期开展提级审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三、解读机关
怒江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读。
联系电话:0886-3622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