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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怒江州“携手兴乡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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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79139-2023-218663
发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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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政办函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      号
怒政办函〔2023〕12号
公开日期
2023-05-08 14:46:54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沪滇协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浦东新区怒江州“携手兴乡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浦东新区怒江州“携手兴乡村 ”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与怒江州“携手兴乡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助力怒江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依据国家《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上海市对口支援云南省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浦东新区对口帮扶怒江州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浦东新区“十四五”携手兴乡村行动方案》等要求,结合怒江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列入浦东新区怒江州“携手兴乡村”项目资金适用本办法。“携手兴乡村”项目资金主要是按照浦东新区和怒江州东西部协作机制,通过浦东新区相关镇与怒江州各乡镇(街道)签订“携手兴乡村”结对协议,每年由浦东新区相关镇支援怒江州各结对乡镇(街道)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项目分类

“携手兴乡村”项目按照实施主体主要分为两类:

(一)乡镇(街道)实施项目,指以怒江州各结对乡镇(街道)为主体推进实施的项目;

(二)县(市)统筹项目,指以怒江州各县(市)沪滇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为主体推进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各县(市)沪滇协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市〕领导小组)为各县(市)“携手兴乡村”项目资金管理主责机构,负责本县(市)年度“携手兴乡村”项目资金的管理及使用;负责对乡镇(街道)项目的遴选审批、督促指导、竣工验收、移交及考核各项工作的落实;负责县(市)统筹项目的遴选、实施等相关工作。各县(市)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浦东新区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怒江州沪滇协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领导小组)做好指导工作。

 

第二章  项目遴选和申报

第五条  申报要求

“携手兴乡村”项目应坚持“上级要求、怒江所需、浦东所能”的原则,由各县(市)领导小组按照上一年度支援的资金规模,于第四季度提前做好下一年度项目遴选、申报工作。

第六条  项目遴选

“携手兴乡村”项目原则上应从县(市)、乡镇(街道)申报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项目库或储备项目中产生。按照过渡期内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有关意见,着眼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等方面,坚持“五个聚焦”原则,结合州、县(市)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实现资金投向与地方发展重点相统一。应重点考虑现有资金渠道难以覆盖的项目,尽量从乡镇(街道)教育、医疗、易地搬迁安置点配套设施提升、乡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振兴急需人才培训与示范村打造、培育提升特色产业和扩大就业、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等方面遴选项目。要坚持突出特色亮点与本地实际相结合,扩大受益群众范围,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群众满意度。各乡镇(街道)申报的项目应相对集中和聚焦,避免小、散、乱,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每年最多申报项目不超过3个。

“携手兴乡村”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地点、起止时间、建设内容及规模、援建方式、项目责任单位、资金规模、预期绩效目标等,生产经营类项目要明确联农带农机制。

第七条  要素保障

在项目遴选过程中,各县(市)、乡镇(街道)应加强前期工作调研,充分论证项目可行性,综合考虑规划、土地、实施周期等因素。承担项目实施的部门或乡镇(街道)要根据项目内容和建设方式,主动对接县(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提前征求行业部门意见,共同做好相关要素保障,确保遴选项目依法依规,要素保障到位,能够落地实施。

第八条  申报流程

(一)乡镇(街道)项目:各乡镇(街道)应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深入开展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填写《县(市)“携手兴乡村”项目申报表》,报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乡村振兴局)。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乡村振兴局)对各乡镇(街道)申报项目的实施内容、资金规模及合理性、可行性予以审核,征询浦东新区结对镇意见,经县(市)领导小组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申报方案。项目申报方案报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县(市)统筹项目:县(市)相关部门应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深入开展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党政干部培训与交流、乡村振兴急需人才培训等可简化申报材料),填写申报表后报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乡村振兴局)。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乡村振兴局)对所申报项目的实施内容、资金规模及合理性、可行性予以审核,经县(市)领导小组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申报方案。项目申报方案报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计划下达及调整

“携手兴乡村”项目按程序进行初审、复审、完善申报方案、县(市)领导小组审议,报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下达计划。年度计划一经批准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

如遇重大不可抗力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并附调整方案(调整后的项目应符合帮扶项目投向以及结构、比例要求,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原项目金额),经县(市)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予以实施,并报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对因相关工作不扎实、无法按计划实施的,由项目责任单位说明情况,经县(市)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项目实施,停拨(收回)资金。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项目管理

第十条  年度资金拨付

浦东新区怒江州“携手兴乡村”资金一般每年3月底前划转至各县(市)财政部门,县(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15个工作日内按财政拨付渠道,将资金分别拨付至各乡镇(街道)和县(市)相关项目责任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应设立专门科目、专款专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实施中,由各乡镇(街道)及县(市)相关部门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单位“三重一大”制度或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严格落实资金申请、会签和拨付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

各级各部门使用“携手兴乡村”资金,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管理要求和有关规定,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项目因谋划不足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无法实施的,可将该项目资金顺延至下一年度合并实施或由面上统筹使用。

项目资金只能用于项目实施,不得用于动迁安置、违建拆除以及项目前期费用等;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如修建楼堂馆所、兴建城市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人员周转房、支付单位基本支出与工作经费、购置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发放各种奖金津贴与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及垫资等。

各县(市)可根据“携手兴乡村”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携手兴乡村”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项目管理费,统筹用于各项目管理,不足部分由各地自筹解决。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本条上述中禁止使用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安全质量要求

各级各部门实施的“携手兴乡村”项目应确保项目安全、质量可靠。涉及建设类项目的应配备安全员,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实施单位应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和监理责任,对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四条  项目进度报告

各县(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应牵头加强对“携手兴乡村”项目资金管理,会同项目责任单位、上海援滇挂职干部,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开展检查。适时向州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进度情况,不定期对项目进度明显落后于实施计划的县(市)进行通报。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项目审计

“携手兴乡村”项目资金由各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市)审计部门实施审计,一般于次年二季度前审计结束,审计报告函告浦东新区结对镇。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

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对项目建设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后续运维方案等内容进行验收。一般应在项目建成后的2个月内完成验收。

第十七条  资产移交

项目验收合格后,相关责任单位及时办理账务管理、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手续。接收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后续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的后续运行管理方式,保证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八条  结转资金使用

因故造成项目资金结转沉淀达两周年以上的,由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上海援滇干部提出处理意见,经县(市)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  考核评估

“携手兴乡村”项目原则上于每年11月底前实施完毕,鼓励“以工代赈”形式实施,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国家东西部协作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帮扶项目、资金管理及效益发挥情况。因连续两年发生项目选择不精准、实施不力、惠民效果不佳的,经县(市)领导小组研究可停止核拨下一年度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在项目决策、审批、建设、资金使用等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县(市)“携手兴乡村”项目申报表

 

附件

 

县(市)“携手兴乡村”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资金(万元)

 

完成项目所需时间

 

项目主要内容

(可附页)

 

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情况(可附页,含规划、土地、环保等前置性意见以及项目必要性、效益分析、运营管理模式等)

 

申报单位意见

 

县(市)沪滇办意见

 

县(市)挂职干部

负责人意见

 

县(市)领导意见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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