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
《怒江州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0年印发的《怒江州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实现我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怒江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怒江州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怒江州发生地震和邻近州、市、周边国家发生地震波及怒江的地震事件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预防优先、平战结合,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州委、州政府领导和云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州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完成州委、州政府和云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体育局、州科技局、州民族宗教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审计局、州外办、州市场监管局、州广电局、州林草局、州统计局、州政府新闻办、团州委、州红十字会、州供销联社、怒江海关、州地震局、州气象局、怒江银保监分局、怒江供电局、怒江军分区、州消防救援支队。
2.1.3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州地震局局长、州政府副秘书长、州应急局局长、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州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担任。下设办公室在州应急局,主任由州应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州地震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担任。
重特大、较大及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灾害造成州内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视情成立“XXX·X级(地名+震级)地震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等若干工作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具体地震灾害的抗震救灾工作。该次地震抗震救灾结束后,专项指挥部按程序撤销。
2.2 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以及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要求,配合、协助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工作组开展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州内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州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 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州内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州内5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州内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3.2.1 响应等级划分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将地震灾害州级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根据我州集边疆、少数民族聚居、高山峡谷等人文、地貌特殊情况,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分两级响应,一是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灾害造成州内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启动Ⅲ级响应;二是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灾害造成州内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启动Ⅳ级响应。
3.2.2 响应等级启动
(1)州级应急响应,由州减灾委负责启动。县市应急响应,由本级减灾委负责启动。
(2)启动州级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州抗震救灾工作;启动州级Ⅳ级应急响应时,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3)县市、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根据地震灾害情况,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等级。相邻县市、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根据灾情,视情启动本行政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应急响应启动后,应视灾情发展情况或者上级响应启动情况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按照“谁发布谁终止”的原则,待抗震救灾阶段性工作结束时,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4 预防和预警
4.1 队伍能力建设
4.1.1 各成员单位按照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加强州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森林消防、医疗卫生救援、交通抢险、通信抢通、地质灾害救援、矿山救护和危险化学品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设备和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4.1.2 州财政局(州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州属国有企业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挥行业和区位优势,做好应急救援准备。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4.1.3 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相邻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建立共享机制,实现地震基础数据和应急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共享,联合制定专项地震应急预案,定期开展联训联演,做好跨区支援准备。各级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4.1.4
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应配备必要的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免洗手消毒液(凝胶)、医用隔离服、医用防护服、乳胶手套等疫情防控物资,做好疫情防控培训。
4.2 指挥体系建设
4.2.1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机制、畅通渠道,实现震情灾情及时反馈、任务需求快速对接、灾害损失准确评估,保障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科学决策、高效指挥、精准调度。
4.2.2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管用、实用、好用原则,健全完善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完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落实有关保障,配备应急通信、指挥、照明和办公等器材和装备,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4.3 救灾物资与资金准备
4.3.1
州发展改革委、州应急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商务局、州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新建、改扩建和利用省物资储备库,依托电商平台和物流中心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生活必需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及市场供应。
4.3.2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装备的生产、供给。
4.3.3
各级政府要保障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对达到州级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州应急局、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依据地震灾害强度、受灾范围和损失情况,积极向省有关部门申请有关政策和经费支持。鼓励地震灾害风险突出的县市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地震保险试点和推广。
4.4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4.4.1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施设备和储备物资,并统筹考虑疫情防控所需。
4.4.2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设备,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4.5 基础设施准备
4.5.1
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协调建立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制定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4.5.2 州通管办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机制,制定地震应急通信保障“白名单”,优先保障关键领域、关键部门、关键人群的应急通信顺畅。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通信畅通,尽快抢通灾区的公众通信网络。
4.5.3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能源局、州地震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老旧设施除险加固。
4.5.4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水利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能源局等部门应统筹规划应急供水、供气建设,保障应急供水、供气安全。
4.5.5
州能源局和电力监管部门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灾区供电需要。
4.5.6 州广电局负责统筹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恢复被损毁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
4.5.7 疫情防控期间,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统筹准备隔离点、临时定点医院等。
4.6
宣传、培训与演练
4.6.1
应急、宣传、教育、文旅、科技、广电、新闻出版、地震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法律知识、应急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纳入宣传教育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应急、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4.6.2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救灾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进行地震灾害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4.6.3 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县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2次地震应急专项演练,其他县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综合应急演练。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应急专项演练或者以地震应急为重要内容的演练。
4.7 应急准备检查
4.7.1 应急准备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州应急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地震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全州地震应急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4.7.2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级及下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与运行情况、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指挥系统、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应急保通能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科普宣传、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以及各类工程设施抗震设防情况等进行检查。
4.8 监测预报和灾情报告机制建设
4.8.1 州地震局要加强全州地震台网建设,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州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年度重点危险区判定和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第一时间向州人民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信息,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各县市地震工作部门要加强地震监测、震情跟踪监视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4.8.2 州地震局要规范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会同有关单位依托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手段,健全和完善全州地震预警信息平台,快速、准确地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指导人民群众做好紧急避险工作。
4.8.3 州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后,州地震局要迅速向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仪器实测烈度等信息,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4.8.4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报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上报州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厅,抄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5 应急响应
5.1 启动与发布
州级应急响应等级的确定和启动,由州减灾委按照程序报批,通报州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省减灾委,及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启动Ⅰ、Ⅱ、Ⅲ级应急响应时
(1)州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州地震局第一时间发布震情,州应急局及时发布灾情。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召开紧急会议分析、研判,进一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州人民政府领导率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挥抗震救灾行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分别派出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开展工作。
(3)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对口协调消防救援、森林消防、航空救援、军分区、武警部队、民兵、交通运输、通信、医疗卫生、社会救灾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各救援力量进入灾区后接受州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
(4)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救灾物资调配、资金保障等救灾措施。
(5)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依据预先编组方案,编成专项指挥部后方工作组,做好统筹协调、信息报送、决策服务保障等工作。
(6)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灾区政府在震中或者选择利于指挥、便于工作、安全可靠地方,开设专项指挥部,划分工作、生活、保障等区域,建立健全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和疫情防控等措施,服务保障抗震救灾工作。
5.2.2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
(1)州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州地震局第一时间发布震情,州应急局及时发布灾情。
(2)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地震灾区组织抗震救灾。有关成员单位派出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支持指导灾区抗震救灾。
(3)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救灾物资调配、资金保障等救灾措施。
(4)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视灾情对口协调消防救援、森林消防、航空救援、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交通运输、通信、医疗卫生、社会救灾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各救援力量进入灾区后到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到备案,统一接受任务调配。
6 处置程序
6.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处置
6.1.1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1)信息收集、汇总与发布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统计和汇总本级灾情信息,按时逐级上报。信息报告分为信息初报、信息核报 、信息续报、信息终报四方面。
A.初报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事故、对象,以及已掌握的人员伤亡等情况。时限要求:县市相关主管部门接报后15分钟内报告州市相关主管部门、同级党委、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州市相关主管部门接报后15分钟内报告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同级党委、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方式:第一时间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
B.核报主要内容:经初步核实后的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启动响应情况、现场指挥部组建情况、救援力量出动情况、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以及掌握的其他情况。时限要求:初报后1小时内。报告方式:书面报告。
C.续报主要内容:现场处置、人员搜救、事故原因调查等方面重要进展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变化及救治情况、现场指挥部重要决策部署情况以及其他有必要续报的情况。时限要求: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一般事故视救援进展适时续报。报告方式:书面报告。
D.终报主要内容:现场救援处置完结情况、人员伤亡数量等最终情况、救援力量返回归建情况、现场踏勘和事故原因研判分析结果、财产损失情况、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批示精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情况。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州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做好传达和督导落实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灾情信息应规范填写、按时上报,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
灾情信息要严格核实,确保准确。州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上报省级有关单位的灾情信息应与报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灾情信息保持一致和同步。
灾情信息由州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向社会发布。
(2)综合协调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做好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决策服务保障等工作。专项指挥部成立后,由其综合协调组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州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对口协调本行业抗震救灾工作。怒江军分区牵头,建立军地对接与联络机制,负责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力量救灾任务区域的划定、任务分配与协调、救灾数据统计,组织做好有关保障。
(3)人员搜救
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矿山救护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等力量,发挥专业优势,科学区分兵力,注重救援、救护与医疗后送相配合,开展网格化精准搜救。
(4)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建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抢救受伤群众,派出医疗队协助搜救队伍对压埋人员实施现场救治;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加强救护车、药品、医疗器械和血浆的组织调度,保证灾区需求;对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药品安全进行检测,开展疫情防控与心理援助工作。
(5)受灾群众安置
按照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临时住所、有病能及时救治、有安全校舍上学“六有”要求,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资,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州应急局、州商务局、州粮食和储备局、州供销联社等部门负责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成品油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和市场供应。州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灾区教育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妥善安置在校师生,适时组织复学复课。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做好灾区旅客的疏散、安置工作。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教育体育局、州卫生健康委等部门配合,指导灾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和民用住房开展应急安全评估和震害调查,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和标识。州红十字会负责按照有关程序申请救灾援助,接受国际社会的紧急救助,派出红十字救援队参与救灾。
(6)遇难者善后处置
州民政局指导做好遇难者遗体火化、遇难者家属抚慰等工作。州公安局指导做好无法确定身份遇难者的DNA鉴定。
(7)交通运输
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修复被损毁的公路等设施,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协调应急运力,确保救灾运输需求。
(8)应急通信
州通管办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设备,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尽快抢通灾区的公众通信网络。
(9)电力保障
州能源局、怒江供电局负责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设备,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现场指挥机构、临时安置点等场所用电需求和安全。
(10)供水供气设施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利局、州能源局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保障功能。
(11)灾害监测
州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测,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报告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州气象局负责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灾区气象情况。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防范,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灾区环境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州生态环境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能源局、州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火灾、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等事件。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水利局、州应急局、州能源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严密监视水库、堰塞湖、矿山、尾矿库、冶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和重大风险隐患点,及时发现险情,妥善处置。
(12)治安维稳
州公安局、武警怒江州支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留置点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3)社会动员
州应急局、州民政局负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服务管理;及时搭建服务平台,统一对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招募志愿者,做好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队派遣和有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州应急局、州红十字会以及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等开展捐赠活动,并做好捐赠款物接收、统计、管理、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馈等工作。应急部门会同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涉外事务
州外办等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妥善安置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领事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州委宣传部、州外办、怒江海关等部门要及时办理国
(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怒江事宜,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15)新闻宣传
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州应急局、州公安局、州地震局等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救灾工作情况,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发现和处置舆情。
(16)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州地震局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州级有关单位与灾区政府负责开展灾情核查与统计,及时形成灾情报告报州地震局,并配合州地震局开展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报告报州人民政府,抄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17)应急响应终止
当应急救援工作已经完成、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生命线工程”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应急响应终止,抢险救援人员有序撤离灾区。
(18)恢复生产
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商务局、州应急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怒江银保监分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高效理赔,帮助恢复生产。
6.1.2 灾区政府应急处置
灾区政府负责核实灾情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特殊情况可同步越级报告;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本地消防救援和其他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实行交通管制,保障灾区交通畅通;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严防次生灾害;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照州委、州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6.2 一般地震灾害处置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协调救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指导灾区政府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6.3 应急处置总结
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后,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政府要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报州人民政府,抄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7 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安置
过渡性安置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灾区政府组织实施,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给予指导支持。
7.2 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实施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和省里的决策部署,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教育体育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为国务院和省里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提供基础;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教育体育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教育体育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灾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8.1 邻近州(县、市)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邻近州(县、市)发生地震灾害,视其对我州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8.2 周边国家地震事件应急
周边国家发生地震,视其对我州的影响程度,开展以下工作:
(1)州地震局及时向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
(2)依据我州震情灾情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州委宣传部、州外办、州应急局、州商务局等部门及时了解灾情、国际社会舆情和响应等情况报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里的部署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4)边境县市、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游客、商家和受灾群众的避险、撤离、临时安置等工作。
8.3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3.1 应急备震事件
应急备震事件是指当州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需要实施应急备震工作的事件。
(1)州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
(2)州应急局负责协调州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指导、督促地震预报区的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
(3)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应急局、州地震局等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采取应对措施。
(4)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森林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的救援队伍要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同时协调怒江军分区、武警怒江支队等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5)州交通运输局、州通管办、怒江供电局等部门和单位修订完善应急交通、通信、供电保障方案,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州应急局、州粮食和储备局、州商务局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6)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州公安局、州应急局等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处置;当州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研判意见后,终止应急备震工作。
8.3.2 地震传言事件
州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市、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第一时间科学有效处置。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州公安局、州应急局、州地震局等部门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舆情处置工作。
9 附则
9.1 奖励与惩罚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1 本预案实施后,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任务实际,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9.2.2
各级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报上一级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报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2.3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石化、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冶金、化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抄报所在地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9.3 名词解释
9.3.1 本预案中所指的人口密集地区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101人以上的地区;人口较密集地区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25人以上、101人以下的地区。
9.3.2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