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州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卫规〔2021〕2号)要求,我委牵头起草了《怒江州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3月29日前反馈至我委。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熊英,362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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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卫生健康委
2022年3月24日
怒江州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开展全州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卫规〔2021〕2号)要求,结合怒江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文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原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省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卫规〔2021〕2号)等。
二、评价对象
辖区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三、评价原则
(一)属地管理
各县(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卫生评价。
(二)公开透明
各县(市)卫生健康局按照统一标准、流程、时限对辖区内托育机构开展卫生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四、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共7个部分,包括场地设施及环境卫生、个人卫生设施、饮食卫生、其他配备、卫生保健人员配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卫生保健制度等,详见附件1。
五、评分规则
(一)计分表满分100分,达到70-79分为“合格”、80-89分为“良好”、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托育机构未设立食堂提供饮食服务,不评价饮食卫生部分,计分表满分按82分计算,达到57-65分为“合格”、66-73分为“良好”、74分及以上为“优秀”。
(三)计分表中所有“必达项目”不计分数,但任何一项“必达项目”不符合要求,本次卫生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六、评价流程
1.托育机构应当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进行建设,对照《怒江州托育机构卫生评价计分表》进行自查,达到“合格”条件后,向所在地县(市)卫生健康局提出卫生评价申请。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法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怒江州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详见附件2。
2.各县(市)卫生健康局在接到托育机构提交的卫生评价申请后,组织所属卫生评价工作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并在官网上公示评价结果,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怒江州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详见附件3。
3.卫生评价为“合格”的,可凭“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给予“不合格”评价报告,并限期3个月内整改后重新提出卫生评价申请。连续两次评价为“不合格”的托育机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卫生评价申请。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流程图详见附件4。
4.卫生评价“合格”报告有效期3年,实行动态管理,3年期满继续开办的托育机构,需进行复评。
七、托育机构相关人员体检、培训要求
(一)保健人员培训
各县(市)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内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每年至少组织1次辖区内托育机构保健人员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
(二)工作人员体检
州卫生健康委指定州妇幼保健院对各县(市)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培训及考核,通过考核取得资质的县(市)妇幼保健机构,作为全州托育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的机构。
1.上岗前健康检查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定期健康检查
托育机构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附件:1.怒江州托育机构卫生评价计分表
2.怒江州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3.怒江州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4.怒江州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