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福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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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79139-2021-184155
发文机构
怒江州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事项
主题分类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1-11-23 09:58:52

当事人福贡子里甲妞妞经销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323MA6******

住所:福贡县子里甲乡******

经营者:阿妞

身份证号码:533323197310****** 

联系电话:15987******

联系地址:福贡县子里甲乡街道(福贡子里甲妞妞经销店)

2021108日,福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福贡县烟草专卖局、子里甲乡派出所、子里甲乡人民政府到子里甲乡联合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子里甲妞妞经销店进行检查,在该经销店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制品。涉嫌违法卷烟明细如下:1、品种规格:84mm雲烟(紫云);200被支/条;数量:14条;卷烟条盒上有0120439516578407BSYC530502161688”卷烟识别码。2、品种规格:84mm红河(硬88),200/条;数量:33条;卷烟识别卷烟条盒上有“0022590851032218LCYC530922308566”卷烟识别码。共计2种品牌卷烟47条。现场该店未能提供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也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的进货证明经报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福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福市监强制202127号)和《福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福市监物清〔202127号),对涉嫌违法烟草制品进行了扣押,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20211008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福贡子里甲妞妞经销店 ,经营者:阿妞 ,性别:;民族:傈僳族年龄:48岁;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子里甲乡******;现住址:福贡县子里甲乡******;身份证号码:533323197310******;邮政编码:673402;联系电话:15987******,福贡县子里甲乡******从事散装包谷、饲料、复合肥、化肥零售经营活动。

2019年4月30日到福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323MA6K******名称:福贡子里甲妞妞经销店;经营者:阿妞;类型: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经营场所:福贡县子里甲妞妞经销店;经营范围:散装包谷、饲料、复合肥、化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活动至今。

2021年11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 福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通知书》(福市监询﹝202127号)。1110日,当事人到福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交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租房协议书1份(1页)自述材料1份(1页)。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福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共6页)。

2021年11月9日福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福贡县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子里甲妞妞经销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的上述2种品牌卷烟共47进行检验检测。2021年11月18日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Z092110002101)检测结果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

2021年10月27日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发改价认〔202132号)认定违法经营总额为人民币5170.00元。

福贡子里甲妞妞经销店经营者阿妞述称:以上2种品牌卷烟20211月份从到乡里推销兜售的流动货车处购进,无对方信息,无进货单据,不能提供进货证明,后面一直无法联系上推销员。共进了50条卷烟,雲烟(紫雲)16条,红河(硬8834条。进货价均是90/条,共付给供货方人民币4500元。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当事人子里甲妞妞经销店,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二、当事人福贡子里甲妞妞经销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未认真履行索证、索票法定义务,未向供货人索要供货单据,不能提供供货商姓名或名称,不能提供购货票据及相关的资质证明,不能证明被查扣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是自己合法取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进行处罚。

三、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已经认识到其错误行为,表示以后吸取经验教训。其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等裁量等次。”;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符合从轻情形的规定。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假冒注册商标伪劣烟草制品2种品牌卷烟共47条,总货值517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三、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经营总额5170*30%的罚款1551元整;

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五、二、三、四项合计人民币3851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福贡县支行营业室收款单位:福贡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24151101040******,地址:福贡县上帕镇娃底街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福贡县人民政府或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福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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