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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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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79139-2021-159168
发文机构
怒江州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怒政办函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安全
文      号
怒政办函〔2021〕1号
发文日期
2021-01-07 08:47:38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

《怒江州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已经2020年12月29日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O19〕45号)《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O2O〕 26号)精神,进一步管理好、养护好农村公路,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O2O〕40号)有关工作安排,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怒江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坚持质量为本、安全至上、自然和谐、绿色发展,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符合农村特点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怒江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更好保障。

第三条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怒江州各县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县道、乡道、村道,以及按农村公路管养的国省道的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完善支持政策和养护补助机制,负责筹集州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督促和支持县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发挥好承上启下作用,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州政府综合考核体系。

第六条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监管工作,负责制定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会同州财政局开展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管理,配合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考核。州财政局负责筹集州级农村公路养护配套资金,指导和监督县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用地、砂石料供应等工作。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砂石料供应项目的环评审批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环境监管。州发展改革委、州农业农村局、州扶贫办等部门负责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权限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的指导、配合、协调、审批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指导监督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职尽责。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设立县级路长、乡级路长、村级路长,分别由县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乡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村党支部或村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公路护路员组织管理体系,按照 “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乡级党委或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乡级路长,设立乡级路长办公室,要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落实本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村党支部或村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村级路长,各行政村至少配备工作人员1人,负责落实本行政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具体工作。各乡镇、各村委会要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积极发动农村公路沿线农民群众每月至少义务参与一次农村公路日常保洁活动,将日常养护交由公路护路员承包。加强同人社等部门对接协调,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机会,特别是要选聘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群众担任公路护路员,实现护路促就业,增收促脱贫的目标。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九条  继续执行省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政策,即: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对列养的大桥特大桥按桥梁长度给予定额补助,补助资金的计算依据为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的农村公路里程。2022年起,该项资金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

第十条  自2021年起,省、州、县三级公共财政一般预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省、州、县三级财政投入比例按四类地区标准执行,省、州、县分担比例为50%、20%、30%。根据养护成本、农村公路里程、地方财政变化等因素对补助政策进行动态调整,补助资金的计算依据为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的农村公路里程,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坚持政府为主、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其主要来源包括: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转移支付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及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州交通运输局、州财政局要建立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设及养护资金计划挂钩。

第十三条  州、县市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的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企业、社会捐助,利用农村公路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其使用管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发挥好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支持通过出让公路冠名权等方式,引导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第四章  管养机制

第十五条  州交通运输局要指导各县市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

第十六条  积极引入央企、国企参与怒江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充分发挥央企、国企的优势条件和作用成效,围绕怒江州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养护等项目,通过双方构建合作平台,健全合作模式,完善合作机制,构建符合怒江特点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模式。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合作模式,成立政府与企业合作的股份有限公司,构建“政府+企业+群众”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健全完善政府主导、企业运作、专兼结合、群众参与、规范管理、长效养护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

第十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支持央企、国企参与怒江州公路建设养护,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给予融资、税收、养护站场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通过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法,依法依规建立完善双方合作模式机制,推动双方共同发展。

第十九条  将怒江州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捆绑招标,依法依规采取委托或政府采购、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完善手续,通过签订长期合同,由企业承接全州公路建设养护及应急抢险工作,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并按州人民政府出台的公路护路员有关文件精神,管理使用好公路护路员队伍。

第二十条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扶贫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的优势和作用,采取“生态护林员+护路员”养护管理模式,统筹整合发改、财政、扶贫、人社、农业农村、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相关政策、项目、资金和人员,密切协作,合力推进全州公路护路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州、县市、乡镇、村四级公路护路员组织管理体系,实行州级统筹协调推动,县市落实主体责任、乡镇具体组织实施、村级日常使用管理、部门监督指导考核的公路护路员养护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以行政村为单元,按就地就近就便原则,选聘公路沿线建档立卡贫困群众担任公路护路员,采取个人分段承包、多人集体承包等多种管理模式和工作运行机制,做好公路日常养护工作,并积极发动公路沿线群众参与公路日常保洁义务活动,营造爱路护路良好氛围。

第二十三条  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级政府要组织公安、应急等职能部门参与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逐步完善。

第二十四条  州交通运输局要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着力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县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人员和公路护路员的培训,提高农村公路管理能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全面开展农村公路巡查、监管、行政许可,坚决制止损坏公路行为。在辖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共同开展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确权登记工作,并探索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坚持经济实用、绿色环保理念,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能力,全面开展“美丽公路”创建工作,打造绿色生态、安全畅通、美丽舒适的路域环境,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路出行条件。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对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开展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宣传改革中的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改革工作的积极性,为改革工作营造浓厚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第二十九条  按照“分级考核、层层监督、上下联动、奖优罚劣”的原则,州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综合考核,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级人民政府的督导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委会的管理、考核和指导,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组织在农村公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挂钩,充分发挥改革激励作用。

第三十条  各县市要围绕路长制、资金保障、创新投融资机制、美丽农村路、创新养护生产模式、信息化管理、政府考核、信用评价机制等试点主题,积极开展试点创建工作。州交通运输局、州财政局要加强对试点创建工作的督导,遴选工作基础扎实、典型示范带动性强、推广价值高的试点地区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上报推荐,并将好的经验做法纳入“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做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怒江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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