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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精准防控重点防控的十二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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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79139-2020-152553
发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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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0-02-22 18:27:18
中共怒江州委  怒江州人民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通告(第6号)


怒江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精准防控重点防控的十二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科学防治、精准施策”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全面恢复到疫情发生前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现结合实际发布以下十二条措施:

一、对湖北省内已实施交通管控州市的拟入怒江人员,一律劝返。

二、对湖北省内未实施交通管控州市的拟入怒江人员,在怒江有工作单位或有固定居所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在怒江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居所的一律劝返。

三、来自其他疫情高风险地区的拟入怒江人员,须填写《个人健康申报表》,集中或居家隔离观察14天。居家隔离的要自觉接受社区管理。

四、来自非疫情高风险地区的拟入怒江人员,须填写《个人健康申报表》,同时做好自我体温检测,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自觉向单位、社区报告情况。

五、加强边境口岸、通道和省界疫情防控,做好排查、监测和管理。

六、医疗机构继续落实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管理,对所有发热和咳嗽病人及时进行排查。保留定点医院和集中隔离观察场所。

七、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保障交通畅通,不得封路、封村、封社区、封市场。

八、全面复工复产,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用工、原材料、资金、设备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对企业复工复产不得以审批、备案等方式进行限制。

九、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易地搬迁点对所有外来人员实行网格化排查和管理。厂矿、工地、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部位要加强疫情监测。

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环境整治和健康知识普及。

十一、商场、农贸市场等人员流动性大、相对不固定的公共场所实行“云南抗疫情”微信小程序扫码入出登记制度,入出人员自觉扫码。

十二、各级各单位、企业、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和商户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履行责任不到位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州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此前发布的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怒江州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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