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精神,经审议讨论,结合我州实际,州人民政府决定调整345项涉及州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84项,合并实施175项,下放和属地化管理86项。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事项,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审批,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制定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承接的事项,有关部门要积极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业务的对接,确保接得住,并及时纳入本级清单管理;对下放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做好交接指导和业务培训,确保放得下、管得好,防止脱节;对合并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加强衔接,进一步优化流程,压缩时限,提高效率。
各级各部门须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本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涉及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及时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1.怒江州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84项行政权力事项
2.怒江州人民政府决定合并实施的175项行政权力事项
3.怒江州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和属地化管理的86项行政权力事项
怒江州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解读:《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345项涉及州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