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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2020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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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79139-2020-133502
发文机构
怒江州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怒政发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文      号
怒政发〔2020〕10号
发文日期
2020-02-17 18:07:03

怒江州人民政府2020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驻怒江各单位:

进入春防以来,全州干旱少雨,气温持续升高,大风天气增多,随着春耕备耕时节的来临,生产用火和野外用火将增多,森林草原火险隐患突出,现全州四县市已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第一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15日。  

第二条 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泸水市、兰坪县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福贡、贡山县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火区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加强责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三线”(政府与政府、指挥部与成员单位、林业部门与林业部门)“四个责任人”制度(政府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林业部门领导是重要责任人、单位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层层把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包片责任和地块责任落实到乡(镇)长、村(社)主任、村民小组长、户主、林权所有者等“五个”关键人肩上,把防火措施落实到林区基层、山头地块和防火一线,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森林防火工作格局。

    第五条 强化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报刊、移动通讯等形式,开展全民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播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和省、州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命令、公告、高火险信息、公益广告、典型案例。开展好森林草原防火进校区和社区宣传活动。在城市面山、自然保护区、重点林区、景点要悬挂五彩旗、警示标牌、标语;在入山路口增设防火检查哨卡,进一步增强全民森林草原防火的意识。

第六条 严格管控火源。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要加强野外火源管控,将火源管理纳入村规民约,认真落实“五类人”的监护责任。对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进山通道、城镇面山、坟山等重点区域进行严防死守、重点排查。充分发挥地面巡护、瞭望监测等作用,实施重点监控,加大巡查力度。对违规野外用火、火灾案件要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林区各单位、住户及进入林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等野外农事用火,需落实防火措施,按照规定申请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擅自野外用火。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从事上坟烧香烧纸、燃放鞭炮、吸烟、春游野炊、生火取暖、火把照明等非生产性用火。

(四)森林草原防火期,自然保护区、城市面山、重点防火区域一律实行封山管理,森林旅游景区全面实施禁火管理。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森林火警举报电话:12119

2020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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