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怒江州州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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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79139-2019-60749
发文机构
怒江州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怒政发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9-07-22 00:00:00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怒江州州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怒政发〔201955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简化中介服务材料,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打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垄断,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汇总清单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87号)精神,在州人民政府分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基础上,对应州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形成了《怒江州州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清单管理

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申办材料或开具有关证明;对改由审批部门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或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委托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不得由申请人承担;对改由申请人自愿选择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一律不得指定中介机构,审批部门要公开各类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并加强指导,不得以申请人提供的报告不符合文本格式要求拒绝申请人自行编制的报告;除保留的各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新增或变相实施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不得指定中介机构。

《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和放管服改革等情况,涉及《目录》增减的,报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审核后按程序报州人民政府统一调整;涉及《目录》相关要素调整的,报州政务服务局审核调整;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二、加强中介服务监管

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市场的日常监管,制定和完善本行业系统内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中介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时限的监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中介机构和申请人协商约定,中介机构要建立办理时限公开制度。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州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建立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中介机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完善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有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三、规范中介机构管理

中介机构资质核发部门和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中介机构的资质情况进行清理,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废止或修订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违法干预或影响中介服务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放宽中介机构准入条件,防止多头审批、重复监管,破除准入不准营的体制机制障碍。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有关审批部门应当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州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场所和平台,公布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各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州政务服务局反馈。

附件:怒江州州级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汇总清单(共113项)

怒江州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怒江州州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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