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水土
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怒政办规〔2019〕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怒江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和规范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云南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怒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是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下,由州水利局牵头,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审计局、州统计局等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及《云南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中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的水土保持职责、完成年度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目标情况。具体包括总体目标任务、综合监管、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监测、制度建设和其他等六个方面。
(一)总体目标任务主要考核水土流失面积动态变化情况。
(二)综合监管主要考核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
(三)综合治理主要考核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完成情况。
(四)水土保持监测主要考核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应用情况。
(五)制度建设主要考核建立领导协调机制和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六)其他主要考核创新工作机制、资金投入、清洁小流域建设情况以及是否完成辖区内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是否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等情况,并酌情加分或者扣分。
第六条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实行年度考核,2019年为第1个考核年。考核采取各县市自评与州考核组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自查自评。各县市人民政府于考核年度次年1月底前将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自评报告及有关支撑材料报州考核工作组。
(二)审核考查。州考核组结合各县市自评报告进行审核。通过听取汇报、审阅资料、现场核实等方式,结合水土保持监测数据以及有关部门统计数据,完成对各县市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考核。
(三)综合评定。州考核组在各县市自评报告及审核抽查工作的基础上形成年度考核报告,并提出各县市年度考核结果建议,于考核年度次年4月底前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考核评定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通报和公告,并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运用:
(一)考核结果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中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的依据。
(二)考核结果交由州检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三)对认真履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且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水土保持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对履职不到位的,整改不力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参与考核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
(一)对在考核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等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数据和情况,如查实存在上述问题的,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同时,将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条 州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和我州水土保持工作需要,对本办法及考核指标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8日起施行。
附件:怒江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表
怒江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表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指标 | 分值 | 赋分细则 | 复核方法 |
1 | 总体目标任务(10分) | 水土流失面积动态变化情况 | 水土流失面积动态变化情况 | 10分 | 根据水土流失面积基准值变化情况赋分。 | 以上一年遥感动态监测数据为基准值,与当年遥感动态监测数据相比较。 |
2 | 综合监管 (20分)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情况 | 10分 | 按批复生产建设项目情况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率100%,得10分,其余按征收率情况赋分。 | 提供考核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项目清单,征收费用凭证。 |
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 | 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执法情况 | 10分 | 生产建设项目未批水土保持方案先行开工但未依法查处的,每发现1个扣0.5分; 县市级的生产建设项目未完成水土保持自主验收先期投产运行但未依法查处的,每发现1个扣0.5分,扣完为止。 | 1.提供考核年度检查文件。2.提供现场执法相关佐证材料。3.提供年度查处数量及落实查处证明材料。4.随机抽取3个项目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扰动图斑。 | |
4 | 综合治理 (30分) | 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完成情况 | 完成州级下达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情况 | 20分 | 完成州级水土保持规划确定和州级下达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得20分,其余按治理面积完成率×20分计算得分。 | 1.提供佐证图表。图表包括项目实施范围、治理措施图斑空间坐标、面积属性等信息。2.现场抽查。抽查各县(市)申报面积的10%进行核查,根据抽查复核结果,同比例核定该县市治理任务完成率。 |
5 | 完成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投资情况 | 10分 |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年度投资完成率达90%,得10分;其余按完成率×10分计算得分。 | |||
6 | 水土保持监测 (20分) | 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应用情况 | 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完成水土保持监测任务情况。 | 10分 | 落实水土保持监测相匹配的工作经费,得5分;完成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完成区域动态监测),得5分。 | 1.查看水土保持措施图表。2.各县市报送公报基础资料。3.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相关文件。 |
7 | 水土保持信息化工作完成情况 | 10分 | 根据国家基本站点运行和维护、生产建设项目和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信息录入及“天地一体化”监管和“图斑精细化”管理等情况赋分。 | 1.查看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中县市生产建设审批项目录入情况。2.辖区内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情况。 | ||
8 | 制度建设 (20分) | 建立领导协调机制 | 建立水土保持委员会、领导小组或联席议事等协调机制 | 10分 | 建立水土保持委员会、领导小组或联席议事等协调机制,得10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 提供水土保持委员会、领导小组或联席制度等文件。 |
9 | 工作机构建设 | 确定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包括水土保持股室、水土保持监测机构等 | 10分 | 确定水土保持股室、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机构,人员齐整,且有编委文件的,得10分;未确定水土保持科室、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人员不齐整不得分。 | 1.有水土保持股室、水土保持监测机构独立办公室。2.提供人员编制文件。 | |
10 | 其他 | 加分项 | 5分 | 在增加水土保持投入、创新水土保持工作机制方面出台重大政策; 生态清洁小流域实施取得显著成效的,酌情加分,最多加5分。 | 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 |
扣分项 | 5分 | 发生重大人为水土流失危害事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违规违纪使用资金等;未公告本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未编制本级水土保持规划等 ,根据情况扣分,最多扣5分。 | 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 |||
总分 | 100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