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怒江州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通知》的解读
(怒政办发〔2019〕5号)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环境保护厅于2015年12月10日发布《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环境管理效能,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工作,明确审批权责,结合我州环境保护工作实际, 2019年1月,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印发怒江州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通知》(怒政办发〔2019〕5号)。
二、制定原则
(一)国家及省级要求州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保留在州级。如核与辐射以及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金属矿山、化工、垃圾填埋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州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二)对于高污染、高风险及环境问题比较敏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原则上保留在州级环境保护部门。
(三)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宜放则放,将污染小、生态环境影响轻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级。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州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
1.州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除生态环境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权限以外,列入《怒江州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怒江州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具体包括水利、能源、交通、原材料、轻工、交通运输、社会事业、核与辐射等21个行业的建设项目。
(2)跨县(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环境保护厅和州人民政府确定由州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2.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除生态环境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和《目录》审批权限以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规定了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进步、污染防治技术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调整《目录》并公布实施。
怒江州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