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中共怒江州委办公室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贫标杆社认定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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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79139-2019-121902
发文机构
怒江州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其他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文      号
怒办发〔2019〕36号
发文日期
2019-11-06 16:05:00

中共怒江州委办公室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贫标杆社认定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怒办发〔2019〕36


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州委和州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省属驻怒江各单位:

《怒江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贫标杆社认定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怒江州委办公室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贫标杆社认定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发展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意见》及国家和省关于打赢深度贫困脱贫攻坚战有关政策,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怒江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贫标杆社的申报、认定和扶持。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三条  怒江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贫标杆社每年认定1次,认定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成立。

(二)州级带贫标杆社成员人数中建档立卡成员人数不少于100人。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三)州级带贫标杆社建档立卡成员从合作社直接获得返还和分配资金不低于当年贫困户退出人均纯收入标准(以其银行流水账、用工工资花名册等为主要依据)。

(四)合作社当年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怒江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贫标杆社评定申报表(详见附件1)。

(二)主要情况介绍(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成员名册和出资情况;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四)合作社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含成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证明、返还给成员盈余分配记录或成员账户等);合作社的资产、经营和效益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合作社直接向州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州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核查认定,按照合作社带动建档立卡成员人数由高到低排序认定。

(三)经核查认定后,公示15个自然日。如无异议,由州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认定为怒江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贫标杆社。

第三章  扶  持

第七条  州政府每年对认定排名靠前的30家(2019年认定10家)带贫标杆社进行扶持,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本带贫标杆社获得扶持资金数=(年度扶持资金总额÷当年评定州级带贫标杆社带动建档立卡成员总人数)×本带贫标杆社带动建档立卡成员人数。

第八条  扶持资金由州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直接拨付给带贫标杆社,带贫标杆社获得的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本社的扩大再生产。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州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部门做好带贫标杆社扶持资金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对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贪污带贫标杆社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追回扶持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同时,禁止有关合作社及其主要负责人参股的其他合作社5年内参与带贫标杆社的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试行,2021年后视脱贫攻坚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和解释。

附件:怒江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贫标杆社评定申请表




解读:《怒江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贫标杆社认定扶持办法(试行)》政策“一看就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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