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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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79139-2017-139253
发文机构
怒江州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怒政办函
主题分类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7-05-25 00:00:00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矿山

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怒政办函〔201735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省委、省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以问题为导向,加快形成开发与保护相互协调的矿产开发新格局,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和贵先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李  勇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杨智泉  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史建琨  州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董郁程  州人民政府督察室副处级督察专员

李技成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文生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和金华  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富泰  州林业局副局长

 彭  波  州水务局副局长

颜福明  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颜福明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1位相关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作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对县(市)级意见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办理和督促协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各县(市)参照州级领导小组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成员单位职责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和土地复垦措施,依法查处矿山企业矿产开发违法行为;牵头汇总同级有关部门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形成综合评估意见。

州环境保护局:负责依法审批矿山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依法查处矿山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州林业局:负责依法对矿山企业使用林地进行审核审批,督促矿山企业编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落实植被恢复措施,查处矿山企业开采活动中毁坏林地、破坏植被的违法行为。

州水务局:负责督促矿山企业编制并实施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加强监督管理。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查处矿山企业违反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矿山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监管,依法查处矿山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铁路及基础设施产权范围内保护、监管,依法查处矿山企业违反交通保护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州人民政府督察室:负责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专项督察,督促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责任。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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