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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2016年森林防火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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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79139-2016-139098
发文机构
怒江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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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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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发文日期
2016-03-27 00:00:00

怒江州人民政府2016年森林防火命令

 

怒政发〔201622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春以来全州气温持续升高,大风天气增多,又值春耕备耕和清明时节,生产用火和野外用火增多,森林火险隐患突出。今后2个月是全州森林防火工作的关键时期,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森林资源安全,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严格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认真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制,强化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切实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当前急事、难事、大事来抓。

    二、强化宣传教育。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向社会发布森林高火险期公告、禁火令,主要负责人要发表电视讲话,进行森林防火全民动员。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报刊、移动通讯等形式,开展全民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播报森林防火命令、公告、高火险信息、公益广告、典型案例。开展好森林防火进校区和社区宣传活动。在重点林区、景点悬挂五彩旗、警示标牌、标语;在入山路口增设防火检查哨卡,进一步增强全民森林防火的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

 三、严格管控火源。在高火险期重点突出火源管控,将火源管理纳入村规民约,认真落实五类人的监护责任。对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进山通道、城镇面山、坟山等重点区域进行严防死守、重点排查。充分发挥地面巡护、望监测等作用,实施重点监控,加大巡查巡护力度。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坚决把火种火源堵在山下、堵在林外,最大限度消除火灾隐患。对违规野外用火、火灾案件依法从严查处和责任追究,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林区内丢烟头火种、野炊、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山驱蜂驱兽;

(二)严禁烧田土埂、稻草、秸秆、草木灰、树叶、干柴等可燃物;

 (三)严禁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及使用枪械狩猎;

 (五)严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炼山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应急保障。各类扑火队伍要全员上岗、高度戒备、严阵以待,做好小火大打的一切准备。各县按三三制足额配套防火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防火物资按照州级80万元、县级50万元、乡(镇)5万元储备,确保应急工作保障到位,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五、科学处置火灾。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坚持以人为本,领导靠前指挥,科学处置,始终把扑火安全放在首位,严肃火场纪律,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坚决杜绝群死群伤事故。

六、加强督促检查。各县适时开展森林防火督促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火情火灾频发、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火源管控不力、组织扑救不当、火情隐瞒不报、整改措施缺失等导致重大损失的,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七、加强应急值守。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分管领导要及时到位,有效组织指挥扑火救灾工作。林业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双带班制度。严格执行 24小时值班带班、有火必报、卫星热点零报告和火情信息归口逐级上报制度。

                         怒江州人民政府

                         2016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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