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
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怒政发〔2016〕6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16〕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16〕56号)及《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怒江州关于停止中小水电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怒政办发〔2016〕38号)要求,坚决停止我州境内中小水电开发,进一步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
二、各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要再一次依法依规对辖区内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情况逐河逐站排查清理。7月25日前完成排查清理工作,并将排查清理工作情况报州人民政府。
三、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指导各县切实做好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环保、水务、国土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强中小水电开发中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用地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力度。
四、州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大对全州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督促检查力度。再次组织专项督查,于2016年7月25日前完成督查工作并报州人民政府。
怒江州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8日